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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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经济开发区通济街60号2楼212室(丽景民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旭明,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雪花(特别授权),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金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王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王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6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96元,合计人民币6360元,由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楠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钱
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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