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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21)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1.01.01
• 【字 号】合政秘〔2021〕5号
• 【施行日期】2021.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庐江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20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现予以公布。
2021年1月1日
庐江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庐江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由庐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表一
各类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单位平方米造价(元)
类别
庐城规划区内 庐城规划区外
框架 930 910
砖混 Ⅰ类 800 760 Ⅱ类 740 720
Ⅰ类
砖木
Ⅱ类
690 670
630 610
房屋成色折旧年限表
结构 全新 9.5成 9成 8.5成 8成 7成
5年以6-10框架
内 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及以上
5年以6-10Ⅰ类
砖
混
Ⅱ类
内 年
内 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及以上
5年以6-10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及以上
5年以6-10砖 Ⅰ类
内 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及以上 木
5年以6-10Ⅱ类
内
房屋级别
1.框架: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齐全。
2.砖混Ⅰ类: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3.砖混Ⅱ类: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4.砖木Ⅰ类:24实心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水泥地面,檐口高度3米以上。
5.砖木Ⅱ类:24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檐口高度2.6米以上。
附表二
搬迁补偿费
(一)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4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选择统建的支付2次;
(二)非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年 年 年
11-1516-20 支付1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庐城规划区执行庐政秘〔2011〕131号文件,庐城规划区之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3个月。
附表三
附着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标准
备 注
200单口
锅灶
元/口
双口
290元/ 口
15元/土、篱笆
平方米
围墙
35元/砖、石砌
平方米
60元∕灌浆护坡
平方米
厚度15公分以上
附属设施
毛石护坡
40元∕厚度15公分以上
平方米
砂石路
20厚度5公分以上 元∕平方米
20元∕水渠
平方米
砖砌
330元/砖混
平方米
门楼
450砖木
元/座
1500砖砌
水井
元/口
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增加100元
压水井
800 元/口
200空调
元
50宽带
元
25元/砖石
平方米
35元/室外砼地坪 水泥
平方米
50元/结构为15—20厘米砼面层,30厘米三渣砼场地、沥青路面
平方米
垫层 200砖粪窖池
元/口
300元/砖混
平方米
200元/附属房 砖木
平方米
含阁楼、披厦
60元/简易
平方米
600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封闭阳台计算全门窗 成品防盗门 元/面积的不予补偿
扇 65元/自制铁制防盗门、网
平方米
85自制不锈钢防盗门、网
元/平方米
80元/卷闸门
平方米
45元/塑钢窗
平方米
60铝合金窗
元/平方米
60纱门 元/扇
40纱窗 元/扇
100门、窗套
元/个
65元/铁制
平方扶手
栏杆
米
不包括作为建筑面积部分的围护
85元/不锈钢
平方米
75元/木制
平方米
600木制 元/层
室内
钢构
楼梯
700元/层
900砼构 元/层
35元/雨棚
平方米
65元/架空
平方米
隔热层
35元/简易
平方米
160元/挑檐
平方米
60窨井 元/个
35下水道 元/米
6元雨水管
/米
80元/女儿墙蘑菇顶
平方米
1000迁坟 元/冢
160元/砖墙瓦顶
平方米
畜、禽养殖养殖企业
圈、舍
120元/砖墙彩钢瓦顶
平方米 60元/简易
平方米
附表四
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备注
三合板 35元/平方米
石膏板
吊顶
塑料扣板
25元/平方米
15元/平方米
石膏线条 5元/米
瓷砖、面砖、墙面砖 30元/平方米
墙面 墙纸(布) 30元/平方米
木墙裙 40元/平方米
水磨石 45元/平方米
地面砖
室内
复合地板
地面
实木地板
30-50元/平方米
35-55元/平方米
90-130元/平方米
大理石、花岗岩 80-120元/平方米
太阳能
厨
卫
整体橱柜
热水器
其他
200元/个
拆装费
150元/个
160元/米 抽油烟机 60元/套 移机费
面盆、水池 85元/个
座便器 150元/套
蹲便器 80元/个
浴缸 300元/套
铝合金
内饰隔断
塑钢
80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固定墙体柜
160元/平方米
备注: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经济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经济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经济补偿。
附表五
青(种)苗类补偿费标准
补偿标准
地类 级别 规格
(元/亩)
备注
大棚蔬菜
菜地
露地蔬菜
1800
1500
200连体规模元∕化钢结构 平方温房 玻璃温室
米
含内外遮阳、天窗侧窗通风、水帘风机降温等附属设施,檐高4.0米以上(含4.0米)
独栋钢结构
150元∕平方米
20元∕钢架
平方种植业弓棚
5元竹工
∕平方米
米
含薄膜、遮阳网、喷灌等附属设施
粮地
1300 无青苗的不补偿
一级 3700 种植5年以上(盛果期)(含5年)
二级
果园
三级
3000 种植的3-5年(幼果期)(含3年)
2300 种植3年以下(苗木期)
葡萄种植 7000 含葡萄架等设施
林地
竹林、树 1100 成片树木、竹林,物归原主。 木
苗圃 1100 苗木归原主
散养塘 1300 含鱼苗损失费,鱼归原主。
常规鱼养殖
水产养殖
池塘标准,面积5亩以上,保持深度1.5米以上,塘埂宽度3米以上,有完善的进排水精养鱼塘 1650
系统,配套投饵机,增氧机等机械设施;放养两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特种养殖
泥鳅、鳝鱼、河蟹、青虾、甲鱼及其它特种1800
养殖,池塘有防逃设施
藕、芡实等其它经济作物
附表六
房前屋后树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1600 标准
名称 树木直径
(元/棵)
树木 3-5厘米(含3厘米) 2
树木 5-10厘米(含5厘米) 5
树木 10-20厘米(含10厘米) 10
树木 20-30厘米(含20厘米) 30
树木 30-40厘米(含30厘米) 40
树木 40以上厘米(含40厘米) 60
果树 不足3年 30
果树
3年以上 50
备注: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和可移动的盆栽物不予补偿;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成片林木的按林地补偿;
4.花木比照果树补助,草本花卉8元/平方米;
5.林木归原主。
附表七
经营性林木补偿费标准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规格
(元∕棵)
棵)
规格
(元∕1.树木密度超过每亩1000棵,按面胸径Ф
高度
(厘(米)
米)
树木 苗木
米)
一般 景观
(厘果木树
地径Ф
积补偿:胸径Ф≤3厘米,2500元∕亩;3厘米<Ф≤5厘米,4000元∕亩; 高度H≤0.5 1 1 ≤1 1
Ф>5厘米,6000元∕亩;
0.5 2.草本花卉按15元∕平方米补偿。 3-5 5 10 2-5 20 说明: 5-10 10 20 5-10 45 10-15 20 50 10-15 70 15-20 30 80 15-20 100 20-30 40 120 >20 150 >30 50 200 1.胸径:距地面1.3米处量取,地径:距地面0.1米处量取; 2.一般树木指果木树、景观苗木以外的树木; 3.景观苗木含木本观叶、观花、观果植物; 4.移植、砍伐树木归所有权人; 5.对于已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手续并符合土地流转政策的大型园林基地,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对不同林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的60%补偿; 6.在征地启动公告发布后,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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