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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发(作者:led灯什么牌子的质量好)
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居礼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9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莙刘婷徐冰
【审理法官】金莙刘婷徐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居礼
【当事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居礼
【当事人-个人】王居礼
【当事人-公司】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春玲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春玲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春玲
【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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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王居礼
【本院观点】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与王居礼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劳动报酬一节约定,
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根据《绩效考核制度》以及王居礼的业绩,考核后支付绩效奖金,《劳
动合同书》亦约定《绩效考核制度》等材料系合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
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提成明细表》显示2018年7月至12月有30%的
应发提成于2019年1月发放,说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
况。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本院分别予以论述: 一、关于“扣发手册
款”。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向王居礼发放工资过程中,因王居礼“未督促施工负责人按时
提交《施工管理手册》”而陆续在其工资中扣款共计3000元。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主张,其
有权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和《监理岗位说明书》扣发上述争议款项,王居礼则认为扣发手
册款的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告知,且具有不合理性,故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无权扣
款。对此本院认为,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与王居礼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劳动报酬一节
约定,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根据《绩效考核制度》以及王居礼的业绩,考核后支付绩效奖
金,《劳动合同书》亦约定《绩效考核制度》等材料系合同附件。《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
说明《施工管理手册》管理系监理岗位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的一项内容,亦说明《施工管理手
册》管理中出现相应不合格情况,将对监理处以每人每户100元处罚。该项制度在王居礼入
职前即已存在,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与王居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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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书》之时亦在《劳动合同书》及附件中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说明、告知,该项
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现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向王居礼发放工资时,持
续地根据王居礼完成前述绩效任务的情况扣除相应绩效工资,王居礼一直未对此情况提出异
议,其在劳动仲裁中申请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向其返还扣发手册款,依据不足。业之峰诺华
北京公司主张不向王居礼支付扣发手册款3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加班工资,王居礼主张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故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
班的情况,加班期间的加班工资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应予支付;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认可王
居礼每周工作6天,但主张因王居礼适用6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故不存
在加班情况。双方该项争议的实质在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是否针对王居礼执行每天6小时
的工时制度。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
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
和休息办法。”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除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外,还应当采用集中工
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本案中,
其一,《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安排王居礼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其二,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主张其针对王居礼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就王居礼每天工作6
小时的考勤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特殊工作制的要求,采取了适当的方
式确保了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其三,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学习考试试
卷》中的相关内容来看,其认可公司上班时间为9时,下班时间为18时,中午休息1小时;
其四,是否获得“加班审批”,并非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行为的依据。王居礼每周休息
1天,其在休息日的劳动应属加班,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综上,本院
认为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其应当向王居礼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32724元。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王居礼主张其属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业之峰诺华北
京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则主张系王居礼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提成明细表》显示2018年7月至12月有30%的应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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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于2019年1月发放,说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同
时,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存在未向王居礼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情
况。因此,王居礼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支付
经济补偿,故本院对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王居礼主张的经济补偿金
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请求法院判令
其无需向王居礼支付未休年假工资896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居礼亦无异议,该项内容
应在本案裁判文书主文中予以体现。 综上所述,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
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第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需向王居礼支付扣发手册款
3000元; 三、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需向王居礼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896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
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
件受理费10元,由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30 03:49: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3月
29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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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公司安排王居礼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
作不超过40小时,根据公司安排每周休息为两天。王居礼每月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业之
峰诺华北京公司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王居礼上一个自然月工资,每月工资分两
笔发放,一笔是底薪,另一笔是提成,2019年开始每月底薪和提成一同发放。业之峰诺华北
京公司最后支付王居礼工资至2019年3月。王居礼在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最后工作至2019
年3月29日。同日,王居礼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本人王居
礼,现因下列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人决定解除与贵
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包括未安排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单
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其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
46条规定,贵单位应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拒绝支付,本人将不得不提起劳动仲裁
及向有关部门投诉。”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
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
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扣发手册款,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称因王
居礼存在未按时上交施工手册等未按公司制度规定执行的情形,公司对其进行扣款,但未提
交相关证据证实王居礼存在未按时上交施工手册等情形,故该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作为用
人单位,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对王居礼进行了扣款,理应知晓扣款的具体数额,并掌握相关
证据,但其公司表示不清楚具体扣款金额,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该院对
王居礼关于扣发手册款30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要求不予支付王居礼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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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手册款3000元,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业之峰诺华北京公
司不向王居礼支付:1.扣发手册款3000元;2.休息日加班工资32724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
济补偿金52711.68元。事实和理由:1.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制定了《绩效考核
制度》及《员工岗位说明》,上述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王居礼应督促施工负责人按时提交《施
工管理手册》,否则每户扣款100元。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王居礼均认可扣款发生时间和
数额,扣发手册款明细应以工资明细表为准。关于扣发手册款的争议焦点系业之峰诺华北京
公司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了告知及劳动者对未及时上交《施工管理手册》是否承担责任,一审
法院对此认定有误。2.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6天工作制的人员每天工作6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且加班需要经过审批。王居礼提交的考勤统计表仅证明其每
周工作6天,不能证明其实际工作超过40小时,也不能证明其获得了加班审批,故王居礼关
于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依据。3.王居礼申请劳动仲裁之时仍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存在劳动关
系,直至2019年3月29日王居礼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才终止劳动合
同关系。故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的上
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居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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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终7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经营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314室。
负责人:李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育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居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玲,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业
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居礼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9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业之峰诺华
北京公司不向王居礼支付:1.扣发手册款3000元;2.休息日加班工资32724元;3.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711.68元。事实和理由:1.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制
定了《绩效考核制度》及《员工岗位说明》,上述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王居礼应督促施工
负责人按时提交《施工管理手册》,否则每户扣款100元。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王居
礼均认可扣款发生时间和数额,扣发手册款明细应以工资明细表为准。关于扣发手册款
的争议焦点系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了告知及劳动者对未及时上交《施
工管理手册》是否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2.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的考勤制
度规定,6天工作制的人员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且加班需要经过
审批。王居礼提交的考勤统计表仅证明其每周工作6天,不能证明其实际工作超过40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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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也不能证明其获得了加班审批,故王居礼关于加班费的主张缺乏依据。3.王居礼申
请劳动仲裁之时仍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9年3月29日王居礼
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故业之峰诺华北京公
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居礼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具体答辩意见:1.关于扣发
手册款。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制定扣发手册款制度时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协商讨论,也未
公示告知,该制度是加重劳动者责任的惩罚制度,不具有合理性。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
扣发手册款行为系持续侵犯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2.关于加班工资。双方劳动合
同明确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而王居礼每周工作6天,有权主张加班工资,业之峰诺华
北京公司主张适用每天6小时的工作制与实情相违背。3.关于经济补偿金。业之峰诺华
北京公司自2019年9月不再派发新工地,即是逼迫王居礼接受其新提出的不合理条件,
王居礼虽主动辞职,也有充分的理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原告诉称 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业之峰诺华北京公
司不向王居礼支付扣发手册款3000元;2、判决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不向王居礼支付休
息日加班工资32724元;3、判决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不向王居礼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
补偿52711.68元;4、判决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不向王居礼支付年假工资8962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了期限自2013
年3月29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
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公司安排王居礼执行标准工时
制度,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根据公司安排每周休息为两天。王居礼每月工资构成为
底薪加提成。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王居礼上一个自然
月工资,每月工资分两笔发放,一笔是底薪,另一笔是提成,2019年开始每月底薪和提
成一同发放。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最后支付王居礼工资至2019年3月。王居礼在业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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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北京公司最后工作至2019年3月29日。同日,王居礼向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书》,载明:“本人王居礼,现因下列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人决定解除与贵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未安排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报
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
权益;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其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贵单位应向
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拒绝支付,本人将不得不提起劳动仲裁及向有关部门投
诉。”
2019年3月21日,王居礼以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门头沟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6月24日,门头
沟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仲字[2019]第27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
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居礼扣发手册款3000元;二、业之峰诺华北京
公司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居礼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休息日加班
工资32724元;三、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居礼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711.68元;四、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居礼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假工资8962元;五、业之峰诺华北
京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王居礼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六、驳回王居礼
的其他仲裁请求。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和证据,该院予以确认。
双方对以下事实和证据存有争议:
关于扣发手册款。王居礼主张公司扣除其手册款3000元,并提交扣发手册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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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复印件,显示客户姓名、项目经理、处罚原因、处罚金额、处罚时间等。经质证,业
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对该明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王居礼未按照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按
时上交施工手册,扣除过其款项,但不清楚具体的扣除金额,具体扣除的数额已经在公
司制作的扣款明细中予以体现,并提交《绩效考核制度》、《员工岗位说明》予以证
实。《绩效考核制度》第一条第3款规定,监理负责《施工管理手册》上交的监督与督
促,客户工程竣工后,有责任督促施工负责人将《施工管理手册》需交至客服部。客户
结算后,客服部提供项目经理结算时,《施工管理手册》仍出现不合格部分,将对监理
处以每人每户100元处罚,总办以通报形式下发,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监理岗位说
明书》第三项工作职责第5条规定,《施工管理手册》的管理职责,确保相关人员各项
节点验收填写的完整性,确保《施工管理手册》在客户完结当月上交。经质证,王居礼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未见过上述文件,且公司未就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
度与员工进行讨论并公示。
关于加班工资。王居礼主张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公司未支付其休息日和法定节
假日加班工资。并提交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的《考勤表》复印件,称每月公司对员
工进行考勤统计汇总后,将考勤表发至微信群内。经质证,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对《考
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可王居礼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但称其每天工作时间6
个小时,每周只工作36小时,不存在加班情形。公司还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月考勤统计
表是员工当月出勤的唯一凭证,员工加班必须得到批准,未经批准后自行加班的,不支
付加班工资,并称员工手册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已向王居礼进行了告知。针对以上
主张,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为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业
之峰制度汇编》、《责任状》、《员工岗位说明》、《员工入职申明书》、《离岗竞聘
管理办法》、《新入职员工入职情况调查函》、《变动审批表》、《保密合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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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员工管理规定》、《员工考勤考绩管理制度》。2、《员工手册》,其中考勤假期管理
制度第四条关于工作时间的内容为:“6天工作制人员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11点30
分;下午14点至17点30分。5天工作制人员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3点
至18点。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调整工作时间,但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关于日常管理的内容为:“1、公司考勤管理统一实行手工考勤。手工考勤指:考
勤员根据员工每天出勤情况进行记录。2、月考勤统计表是计算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之一。月考勤统计表指:考勤员对员工全月手工考勤记录的统计汇总。3、考勤员每月1
日将上月手工考勤及月考勤统计表报人力行政经理审批……”。第二十条关于加班规定
的内容为:“1、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员工加班必须经过公司安排并履行加班申报程
序,确因当时不能申报的,加班后2天内必须补报。2、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填写《加
班单》……”。3、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考勤统计表》,该统计表未显示
王居礼每天出勤的具体情况,记载为“全勤”、“病假”或者“离职”的字样。4、《员
工手册学习考试试卷》,填空第13题为《员工手册》第二十条关于加班规定的内容,业
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称员工的答案均正确。经质证,王居礼对《劳动合同书》真实性认
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合同列明的附件并未附在合同之后,不能证实公司履行了
对员工的告知;对《员工手册》和《考勤统计表》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
没有见过,公司与其约定的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实行标准工时制;对考试试卷
的真实性认可,但称试卷的抬头显示的公司名称系北京业之峰诺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无关,不认可春节安排休假考虑员工的意愿。经询问,业之峰诺
华北京公司称平时员工在微信群中以发送照片的形式打卡上班,考勤员负责记录,月末
统一汇总,现无法提供手工考勤记录,只能提供汇总。经核实,上述试卷填空第6题显
示员工答案为公司每天的上班时间是9时,中午休息1小时,下午18时下班。
针对每月工资数额,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提交了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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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资表》,显示了王居礼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工资构成,其中载有应
发工资数额、实发工资数额,2019年1-3月基本工资与提成工资一并发放。经质证,王
居礼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交了《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工资明细》
及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提成明细表》等证据。经核实,该明细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
司提交的《工资表》中相应月份的工资构成及数额相一致,《提成明细表》显示2018年
7月至12月有30%的应发提成于2019年1月发放。经质证,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对
《提成明细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称提成均已经发放。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王居礼主张由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未提供劳动条
件、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单,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故其于2019年3月29
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王居礼主张自2018年9月开始,因其拒绝与其他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拒绝接受管家模式导致公司不派发新的工地,不提供同等劳动条件,并提交
《在施工地明细表》佐证。经质证,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对《在施工地明细表》的真实
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但对解
除原因不予认可,称王居礼在解除通知书中并未明确依据哪一款项提出的解除。
关于带薪年休假。王居礼主张其未休年休假,每一自然年应休年假5天,并提供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工作年限。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对王居礼提供
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真实性认可,认可其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主
张其公司统一在春节期间已安排王居礼休年假,其中2017年1月23日至1月26日共安
排休4天年假、2018年2月12日至14日、21日共安排休4天年假、2019年1月30日
至2月1日、7日、8日共安排休5天年假,并提供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春节放
假通知》,显示2017年1月23日至26日放假(调年休);2018年2月12日至14日、
21日放假(调年休);2019年1月30日至2月1日、7日、8日放假(调休年假)。业
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还主张《员工手册学习考试试卷》的填空第18题为:年休假公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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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在春节前后,公司安排的春节假期超出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期以外部分属于年度休
假,个人年休假剩余天数的使用,由本人另行填写请假单。经质证,王居礼对《春节放
假通知》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上述期间确实休假了,但公司安排放假并
未考虑职工的意愿,上述假期不包括带薪年休假。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扣发手册款,业
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称因王居礼存在未按时上交施工手册等未按公司制度规定执行的情
形,公司对其进行扣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王居礼存在未按时上交施工手册等情
形,故该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作为用人单位,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对王居礼进行了扣
款,理应知晓扣款的具体数额,并掌握相关证据,但其公司表示不清楚具体扣款金额,
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该院对王居礼关于扣发手册款3000元的主张予
以采信。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要求不予支付王居礼扣发手册款3000元,缺乏依据,该院
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
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王居礼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虽
称王居礼每天工作时间6小时,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其公司自行提交的《员工手册学
习考试试卷》填空第6题显示员工答案为公司每天的上班时间是9时,中午休息1小
时,下午18时下班,其公司认可该答案正确,故该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业之峰诺华北
京公司称平时员工在微信群中以发送照片的形式打卡上班,考勤员负责记录后月末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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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且其提交的《员工手册》显示考勤员手工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但其公司无法提供
王居礼具体到每天的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居礼提交的《考勤表》虽系复印
件,但其说明来源系每月考勤员在微信群中发送,用于员工核对,与双方所称考勤形式
一致,且考虑到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未提供手工考勤记录,无法有效反驳王居礼提供的
《考勤表》真实性,故该院对王居礼提供《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考勤
表》体现的出勤天数,经核算,王居礼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休息日加
班55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应支付王居礼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双方提交的《工资
表》、《提成明细表》及银行流水在金额、构成等方面核对一致且与双方陈述可以相互
印证,该院对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王居礼认可仲裁裁决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2724
元,该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该院不持异议。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居礼于2019年3月29日以未按约定提供劳动
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向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提交解除
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存
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王居礼劳动报酬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应支付王居礼解除劳动合
同经济补偿金。王居礼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711.68元,未超出法律规定,
该院不持异议。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起诉要求不予支付王居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认可王居礼2017年至2019年每年应
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
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核算确认截至2019年3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居
礼2017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2018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2019年应享受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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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1天。王居礼认可《员工手册学习考试试卷》的真实性,虽不认可关联性,但未
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该试卷填空第18题能够证实王居礼知晓公司年休假统一安排在
春节前后,公司安排的春节假期超出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期以外部分属于年度休假,且
其每年实际休假,故对于其在春节前后已休的超出法定节假日的天数应当视为带薪年休
假。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经核算,王居礼已经休足应休带
薪年休假,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无需再给付王居礼带薪年休假工资。
仲裁裁决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应为王居礼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双方均主张
已经办理完毕,无需该院处理,该院不再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于判决书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居礼扣发手册款3000元;二、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于判决书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居礼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
32724元;三、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居礼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52711.68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甲方)与王居礼(乙方)签
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劳动报酬”一节约定,“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确定工资分配的方式和工资水平。其中绩效奖金的支付,甲方根据《绩效考核制
度》以及乙方的业绩,考核后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本院分别予以论述:
一、关于“扣发手册款”。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向王居礼发放工资过程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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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居礼“未督促施工负责人按时提交《施工管理手册》”而陆续在其工资中扣款共计
3000元。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主张,其有权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和《监理岗位说明
书》扣发上述争议款项,王居礼则认为扣发手册款的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告知,
且具有不合理性,故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无权扣款。对此本院认为,业之峰诺华北京公
司在与王居礼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劳动报酬一节约定,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根据
《绩效考核制度》以及王居礼的业绩,考核后支付绩效奖金,《劳动合同书》亦约定
《绩效考核制度》等材料系合同附件。《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说明《施工管理手册》
管理系监理岗位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的一项内容,亦说明《施工管理手册》管理中出现相
应不合格情况,将对监理处以每人每户100元处罚。该项制度在王居礼入职前即已存
在,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与王居礼签订
《劳动合同书》之时亦在《劳动合同书》及附件中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说明、告知,该项
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现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向王居礼发放工资
时,持续地根据王居礼完成前述绩效任务的情况扣除相应绩效工资,王居礼一直未对此
情况提出异议,其在劳动仲裁中申请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向其返还扣发手册款,依据不
足。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主张不向王居礼支付扣发手册款3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加班工资,王居礼主张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故存在休息日及法
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加班期间的加班工资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应予支付;业之峰诺华
北京公司认可王居礼每周工作6天,但主张因王居礼适用6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
超过40小时,故不存在加班情况。双方该项争议的实质在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是否针
对王居礼执行每天6小时的工时制度。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
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除须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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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审批外,还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
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本案中,其一,《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业之峰诺华
北京公司安排王居礼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其二,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主张其针对王
居礼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就王居礼每天工作6小时的考勤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亦未
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特殊工作制的要求,采取了适当的方式确保了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其
三,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学习考试试卷》中的相关内容来看,其认
可公司上班时间为9时,下班时间为18时,中午休息1小时;其四,是否获得“加班审
批”,并非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行为的依据。王居礼每周休息1天,其在休息日的
劳动应属加班,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应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综上,本院认为业之峰诺华
北京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其应当向王居礼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2724元。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王居礼主张其属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业之峰诺华北京公
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则主张系王居礼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提成明细表》显示2018年7月至12月有30%的应
发提成于2019年1月发放,说明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
况。同时,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存在未向王居礼支付休息日加班
工资的情况。因此,王居礼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业之峰诺
华北京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故本院对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王居
礼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向王居礼支付未休
年假工资896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居礼亦无异议,该项内容应在本案裁判文书主
文中予以体现。
综上所述,业之峰诺华北京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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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5880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需向王居礼支付扣发手册款
3000元;
三、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需向王居礼支付未休年
休假工资896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
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审 判 员 徐 冰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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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助 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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