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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发(作者:萧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
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08.20
• 【字 号】青政发[2012]41号
• 【施行日期】2012.08.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2〕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把小城镇建设成连接中心城
市、辐射新型农村社区的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和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根据省政府
《关于开展“百镇建设示范行动”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
〔2012〕22号),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青发
〔2012〕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
持全域统筹,把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
战略支撑,围绕培育小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通过政府推动、创新驱动、投
资拉动、产业带动和区域联动,加快小城镇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
集约,走特色发展之路,使小城镇建设在推进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
质量提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全市建制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
增长2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新增建成区面积75平方公里,
新增镇区人口75万人。即墨市龙泉镇、田横镇,胶州市李哥庄镇、铺集镇,胶南
市王台镇、泊里镇,平度市南村镇、新河镇,莱西市姜山镇、南墅镇等10个省示
范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2%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7%以上,农民人
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建成区人口达到5万人,城镇化率达到63%。同时选
择2个人口数量多、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区位条件优、带动能力强的示范
镇,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力争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过15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过5
亿元,建成区人口过10万人的小城市,努力把我市小城镇建设成为县域人口集中
的新主体、产业集聚的新高地、功能集成的新平台、要素集约的新载体,成为经济
特色鲜明、社会事业进步、生态环境优良、功能设施完善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次中
心,进入全国小城镇的先进行列。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管理,拓展小城镇发展空间。围绕小城镇发展目标,以县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修编或调整小城镇总体规划,
在镇区划调整后6个月内完成。加快编制小城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资源环境等专项规划,与小城镇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在一年内完成。加快编制小城
镇详细规划,到2013年底实现规划建成区详细规划全覆盖。镇政府负责小城镇总
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具体编制工作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法定程
序和有关规定评审报批,报市政府备案。省示范镇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各有关市
负责编制,由市政府审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评审报批。滨海公路沿线组团区域内镇的规划,按照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青岛市滨海公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青政发
〔2006〕45号)组织编制。同时,强化小城镇规划监管,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
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二)加快产业升级发展,增强小城镇经济实力。把发展实体经济、促进产业
集聚作为小城镇发展的核心,根据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历史沿革、经济基础等条
件,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打造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充分发挥资
源优势,着力发展特色产业,拉长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高度重视发展现代农
业,大力培育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农业科技服务和信息传播等新兴农
业生产经营主体,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在小城镇集中建设发展
产业园区,并纳入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和全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引导企业
向园区集聚,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镇商贸中心为依
筑风格,突出小城镇地域文化特色。精心设计建设或改造核心街区、重要建筑群、
重点建筑物,努力建成一批小城镇建筑精品。鼓励省示范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
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打造绿色低碳小城镇,营造宜居宜业的城镇环境。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
委、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青岛供电公司
(四)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扩大小城镇人口规模。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
政办发〔2011〕40号),引导农民自愿到示范镇落户。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
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与职工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使职工在
小城镇落户安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城镇创业,鼓励农民、城镇失业人员进镇经
商办企业,鼓励购房置业。鼓励居住达到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条件适
合的登记常住户口。结合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加快镇驻地及周边村庄整体改
造,建设镇住宅小区,将原村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吸引镇域农民进镇落户。在
小城镇落户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应随其登记常住户口。已登记为城镇常
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等权益的人员可提供公共租
赁住房。加强小城镇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创新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法律援助、社会治安等社会管理机制。加强小城镇和新
型农村社区建设,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中心(平
台)为主体的社区管理组织架构,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低偿服
务三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及时将落户城镇和办理居住证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
管理。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计生委、市城乡建设委
(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小城镇管理效能。五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和
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机构和人员,
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就地办理;也可按照“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规
范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授牌授印”的要求,依法委托省示范镇行使
职权。非行政许可事项由五市相关部门直接交给省示范镇行使。权限下放后由省示
范镇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县以下使用部分,由镇安排使用。县(市)级审批权限内投
资项目,由省示范镇初审,报县(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准;需上报国
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示范镇初审,报县(市)
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所有下放、委托给省示范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
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五市政府要编制省示范镇扩
权事项目录,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扩权事项有效落实、规范
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抚养费等五市非税收入,除国家和省明
确规定用途外,要重点用于省示范镇。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
(四)拓宽金融支持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城镇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
引导资金回流,确保新增存款按照规定的存贷比例在当地发放贷款。鼓励小城镇设
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小城镇吸收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城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责任单位:五市政府、市金融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财政局、人民银
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
整合各级对小城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
金,重点向省示范镇倾斜。市政府从2012年起,对合并后的每个镇五年注入2000
务、推进基层民主”的要求,科学界定省示范镇政府职能,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和群
众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
组织分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允许省示范镇在核定编制总数内,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设置机
构、配置工作人员。省示范镇镇区人口、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在各市的镇
(办)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省示范镇的编制。市级
以上开发区设在省示范镇的,鼓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镇党委、政府合署办
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理顺省示范镇条块关系,县(市)直部门(包
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派驻机构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又要配合省
示范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对其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镇为主;其主要负责人
的任免,派驻单位须与镇党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工作不力的,镇党委可向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
力,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
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小城建设进展情况,
加强现场督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
市直有关部门,拟订小城镇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制
度,每年考评一次。建立省示范镇建设动态管理制度,对工作进展不力、发展缓
慢、连续两年考评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主管部门取消其省示范镇资格;对发展速
度和综合实力位居前列的,适度增加资金补助额度,优先列入小城市培育试点范
围。2016年,市政府对小城镇建设工作进行总评,对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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