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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发(作者:松斋)
刘选民、刘冬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1
【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25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拜建国董艳伟张前进
【审理法官】拜建国董艳伟张前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选民;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刘冬艳
【当事人】刘选民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刘冬艳
【当事人-个人】刘选民刘冬艳
【当事人-公司】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春福
【代理律所】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选民;刘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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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利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争议焦点是崤函公司是否应对案
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选民系被上诉
人崤函公司委托作为案涉项目的工程总监代表,并非崤函公司工作人员。刘选民向刘冬艳出
具的借条上虽注明用于崤函公司项目部租房生活及办公使用,但并未加盖崤函公司印章,且
不能证明借款时以崤函公司名义借款。 其次,刘选民作为崤函公司委托的工程总监代表,
对外借款已明显超出其自身职责,且崤函公司向刘选民出具的委托书中并未包含对外借款的
权限,刘选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崤函公司授权其对外借款。 再次,本案中案涉款项系多次
转账支付给刘选民个人账户,并非崤函公司账户。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刘选民个人借款,应
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刘选民要求崤函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选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元,由刘选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2:06:11
活污水处理工程和孟州市化工镇污水治理项目许庄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两个项目的监理方,
2016年12月14日,被告崤函公司为被告刘选民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选民为该两个项目
的工程总监代表,行使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4规范中不得行使的权限以外的总监
权限。2020年5月17日,经被告刘选民之手向原告刘冬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
到刘冬艳2017年2月-12月转账合计92068元(玖万贰仟零陆拾捌元整)用于河南崤函工程管
理公司孟州市化工镇许庄村、晁庄村项目部租房生活及办公使用,利息月息1分,待甲方支
付监理费一次性结清,之前再有任何借条均作废。该笔借款如有争议由项目所在地孟州市人
民法院或当地有关部门解决。借款人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孟州市项目监理部经办人:刘选
民身份证号:41xxx0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刘选民从原告处借款92068元,有被
告刘选民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刘选民归还该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
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刘选民认可崤函公司向其出具的委托书不包含委托对外
借款的权限,故被告崤函公司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选民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民初
1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给付刘冬艳借款92608元及利息;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以上诉人出具借条且
认可崤函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不包含对外借款的权限,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是错误的。
一、该借条虽是上诉人出具,但从借条内容看,借款用途为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开支,并非上
诉人自己的个人支出。借款人也明确表示是崤函公司孟州市项目部,并加盖崤函公司孟州市
项目部印章,上诉人仅是经手人。二、上诉人认可崤函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不包含对外借款的
权限,是指在出具委托书当时的权限。双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5天,但
因客观情况合同进行了延期,合同明确由委托人提供的住房和办公用房,委托人亦没有提
供。上诉人将该情况告知崤函公司,崤函公司同意上诉人先自己解决,授权上诉人对外借
款。在原审庭审时,崤函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孟州市项目部的正常开支,这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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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了崤函公司实际上也授权了上诉人对外借款。三、刘冬艳在项目部帮忙整理内业资料,对
项目部的工作情况非常清楚。在项目部监理工作需要资金时,基于上诉人系孟州市项目部负
责人的身份,向上诉人提供了借款,其本意就是出借给崤函公司,由崤函公司在收到监理费
后返还借款。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刘选民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选民、刘冬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8民终25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大岭路南
段吉祥大厦四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员旭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青,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刘冬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选民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崤函公
司),原审原告刘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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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选民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
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给付刘冬艳借款92608元及利
息;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以上诉
人出具借条且认可崤函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不包含对外借款的权限,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
责任是错误的。一、该借条虽是上诉人出具,但从借条内容看,借款用途为监理工作所
必须的开支,并非上诉人自己的个人支出。借款人也明确表示是崤函公司孟州市项目
部,并加盖崤函公司孟州市项目部印章,上诉人仅是经手人。二、上诉人认可崤函公司
出具的委托书不包含对外借款的权限,是指在出具委托书当时的权限。双方提交的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5天,但因客观情况合同进行了延期,合同明确由委托人提
供的住房和办公用房,委托人亦没有提供。上诉人将该情况告知崤函公司,崤函公司同
意上诉人先自己解决,授权上诉人对外借款。在原审庭审时,崤函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其支付了孟州市项目部的正常开支,这也印证了崤函公司实际上也授权了上诉人对外
借款。三、刘冬艳在项目部帮忙整理内业资料,对项目部的工作情况非常清楚。在项目
部监理工作需要资金时,基于上诉人系孟州市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向上诉人提供了借
款,其本意就是出借给崤函公司,由崤函公司在收到监理费后返还借款。综上所述,原
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崤函公司辩称,1、从原审原告刘冬艳的起诉书中可以看到
“2017年2月始以监理项目部租房、办公等多种理由多次找我借款”,由此可以看出,
该笔借款就是刘选民个人借款。2、从借条的书写上看,该借条所有内容的书写均是刘选
民个人所书写,借款用途也是刘选民自己所说,刘选民自始至终没有能够向法庭提交其
借款用于崤函公司的任何证据。3、从落款时间上看,落款时间是“2020年5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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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显然是在工程结束之后由刘选民个人所书写,明显不符合公司借款的正常交易习
惯。4、刘选民既不是崤函公司职工,也不是崤函公司股东,其与崤函公司仅仅是合作关
系,因此,崤函公司是不可能授权其对外借款的。5、崤函公司属于三门峡市国营企业,
根本不存在资金缺陷的情况,如果需要资金,只能按照政府计划进行审批,不可能随随
便便向私人借款的。6、从原审原告刘冬艳的微信转账记录看,刘冬艳是分多次将钱转给
刘选民的,该款性质十分可疑。7、刘冬艳借条上的“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孟州市项目
监理部”印章系上诉人刘选民私刻。项目监理部是依据某一项目设立的临时机构,而刘
选民所刻印章直接以“孟州市”这一区域为管辖范围,不是以项目限定管辖权,不符合
崤函公司配发项目章的规定以及项目章的使用逻辑。崤函公司自98年5月成立以来从未
使用过以某一地市为管辖范围的项目章。恳请人民法院到我单位调查取证,没收刘选民
私刻的印章,并追究其法律责任。8、关于刘选民所持委托书,我方仍保留异议。现对其
权限指向性做补充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
范》3.2.2为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3.2.3为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3.2.4为总
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总监代表的各项工作。去除3.2.4中不得委托的工作,3.2.2剩余的
工作为总监代表可以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作。依据规范,无论是总监代表,还是
总监理工程师,所有权限仅适用于项目监理工作,没有对外借款权限(后附《建设工程监
理规范》3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节选)。综上所述,本案自始至终就是刘选民一个人在自
编自演,其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刘冬艳所诉的所谓借款是用于崤函公司了。即
便该借款确实是刘冬艳借给刘选民了,那么,该笔借款只能由刘选民偿还,与崤函公司
无任何关系。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刘选民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刘冬艳述称,其本人与上诉人刘选民出具借条和借款的事实在一审中已经审理清
楚,在一审中刘冬艳要求被上诉人崤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在借条上有崤函公司项目
部的专用章,不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刘冬艳依然认为按照借条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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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刘选民与崤函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诉称 刘冬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2068元及利息
33144.48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崤函公司系孟州市化工镇污水治理项目晁
庄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和孟州市化工镇污水治理项目许庄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两个项目
的监理方,2016年12月14日,被告崤函公司为被告刘选民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选
民为该两个项目的工程总监代表,行使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4规范中不得行
使的权限以外的总监权限。2020年5月17日,经被告刘选民之手向原告刘冬艳出具借条
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冬艳2017年2月-12月转账合计92068元(玖万贰仟零陆拾捌
元整)用于河南崤函工程管理公司孟州市化工镇许庄村、晁庄村项目部租房生活及办公使
用,利息月息1分,待甲方支付监理费一次性结清,之前再有任何借条均作废。该笔借
款如有争议由项目所在地孟州市人民法院或当地有关部门解决。借款人河南崤函工程管
理公司孟州市项目监理部经办人:刘选民身份证号:41xxx05××××”。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刘选民从原告处借款92068
元,有被告刘选民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刘选民归还该借款及利息的诉
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刘选民认可崤函公司向其出具的委托
书不包含委托对外借款的权限,故被告崤函公司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选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冬艳借款
92068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
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为1051元,由被告刘选民承担,暂由原告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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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
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利
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争议焦点是崤函公司
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刘选民系被上诉人崤函公司委托
作为案涉项目的工程总监代表,并非崤函公司工作人员。刘选民向刘冬艳出具的借条上
虽注明用于崤函公司项目部租房生活及办公使用,但并未加盖崤函公司印章,且不能证
明借款时以崤函公司名义借款。
其次,刘选民作为崤函公司委托的工程总监代表,对外借款已明显超出其自身职
责,且崤函公司向刘选民出具的委托书中并未包含对外借款的权限,刘选民亦未提供证
据证明崤函公司授权其对外借款。
再次,本案中案涉款项系多次转账支付给刘选民个人账户,并非崤函公司账户。
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刘选民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刘选民要求崤函公司承担
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选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2元,由刘选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拜建国
审 判 员 董艳伟
审 判 员 张前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林声
书 记 员 孙惠惠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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