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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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军磊,*,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西城区。
被告:德中飞美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
区2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B座1层1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军磊与被告德中飞美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德中飞美公司)、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分公司(以下简称业之峰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肖军磊,被告德中飞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被告业之峰
第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肖军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
11天延迟违约金,合计6052.2元(计算方式
91700*6/1000*11=6052.2),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
付相应利息(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2.判决二
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元,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模板详见
起诉书;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德中飞美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了《峰格汇家
居材料销售合同》,原告自德中飞美公司业之峰店购买定制家
具,总价款91700元。之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业
之峰第二分公司账户内。合同第三条明确2021年4月26日送货
并安装。2021年4月26日送货至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5号楼602
后,原告发现厨房小橱柜由于安装错误需要重新下单生产、大拉
篮柜体板因生产错误无法安装需要重新下单生产、所有阻尼器未
安装、柜门未安装未调节、小拉篮未安装、玄关柜处空出尺寸需
要重新下单新的竖条、儿童房台阶最上方抽屉未配置抽屉面板需
重新下单、蒸烤箱下方抽屉面板生产错误需要重新下单生产、洗
碗机放置处侧面柜体应封板等。上述事项证实被告未按约定的日
期内完成送货,也未完成安装。后经被告方再次下单生产,于
2021年5月5日再次上门送货及安装,但大拉篮相应柜体板仍然
未到货,安装师傅处理了其他遗留问题,但大拉篮仍未收到产
品,也未安装到位。最终,被告于2021年5月7日将大拉篮剩余
产品及现场遗留事项处理完毕。根据合同七.1条约定“乙方未按
期送货或完成安装,每延迟一天按已付货款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故应向原告支付91700*6/1000*11=6052.2元,并应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8日至实际
给付日止)。产品安装后,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定制的图纸中
明确要求了“检修口位置整块顶板可拆卸”,而实际安装后的项
板均为固定顶板,需要专业安装师傅才能拆除及再安装;2、大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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