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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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军磊,*,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西城区。

被告:德中飞美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

区2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B座1层1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军磊与被告德中飞美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德中飞美公司)、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分公司(以下简称业之峰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肖军磊,被告德中飞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被告业之峰

第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肖军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

11天延迟违约金,合计6052.2元(计算方式

91700*6/1000*11=6052.2),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

付相应利息(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2.判决二

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元,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模板详见

起诉书;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德中飞美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了《峰格汇家

居材料销售合同》,原告自德中飞美公司业之峰店购买定制家

具,总价款91700元。之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业

之峰第二分公司账户内。合同第三条明确2021年4月26日送货

并安装。2021年4月26日送货至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5号楼602

后,原告发现厨房小橱柜由于安装错误需要重新下单生产、大拉

篮柜体板因生产错误无法安装需要重新下单生产、所有阻尼器未

安装、柜门未安装未调节、小拉篮未安装、玄关柜处空出尺寸需

要重新下单新的竖条、儿童房台阶最上方抽屉未配置抽屉面板需

重新下单、蒸烤箱下方抽屉面板生产错误需要重新下单生产、洗

碗机放置处侧面柜体应封板等。上述事项证实被告未按约定的日

期内完成送货,也未完成安装。后经被告方再次下单生产,于

2021年5月5日再次上门送货及安装,但大拉篮相应柜体板仍然

未到货,安装师傅处理了其他遗留问题,但大拉篮仍未收到产

品,也未安装到位。最终,被告于2021年5月7日将大拉篮剩余

产品及现场遗留事项处理完毕。根据合同七.1条约定“乙方未按

期送货或完成安装,每延迟一天按已付货款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故应向原告支付91700*6/1000*11=6052.2元,并应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8日至实际

给付日止)。产品安装后,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定制的图纸中

明确要求了“检修口位置整块顶板可拆卸”,而实际安装后的项

板均为固定顶板,需要专业安装师傅才能拆除及再安装;2、大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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