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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发(作者:汤炳权)
淳溪街道老鸦窝、丹凤村棚户区(城中村)地块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简介
根据高政发[2016]112号《高淳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高政规发[2016]7号《关于公
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本次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形式申购征收
安置房。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得申购征收安置房。
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装饰装璜的补偿费用,由经我区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高淳区房屋征
收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对于持有国有两证的被征收对象,可选择申请国有土地方式征收。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
1、对确认可申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砖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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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3743元/m,砖木二等3600元/m)。
2、被征收人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房屋认定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的75%计算补偿(砖混
二等2807元/m,砖木二等2700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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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需公示后确定),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最小户型(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
总价的,按最小户型(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总价进行补偿。
(二)货币形式申购征收安置房
1、可申购征收安置房房价,确定为3600元/m。
2
2、申购征收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申购“城北商务区安置区”(天安一、天安二、丹阳湖北路以西及
以东地块)的安置房,也可选择“如意山水”的安置房。
(1)选择申购“城北商务区安置区”地块安置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500元/m的区位奖励;
2
(2)选择申购“如意山水”地块安置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300元/m的区位奖励。
2
3、被征收户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的:
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的需根据安置房楼层结清楼层差价,其楼层差价按下表执行。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差价 0 10 20 30 40 50 0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差价 0 10 20 30 40 50 60 0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差价 0 10 20 30 40 50 60 70 0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差价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0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差价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0 0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四 十五
差价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0
楼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十五 十六
差价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0
4、对选择货币形式申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采取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和按领取搬
家证明的时间,优先挑选;对同时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的,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先后顺序挑选。
(三)其它补偿
1、装饰装璜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规定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对没有突击装修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的不突击装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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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没有突击装修的被征收户,按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m的不突击装修奖励。对被征收户突
2
击装修超出80元/m的,不予此项奖励;对被征收户突击装修不足80元/m的,奖励补足至80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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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在项目征收红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公示后,突击违章搭建和抢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形式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被认定为唯一住所(需公示后确定),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入应安置面
积。被征收人要求增购部分,面积在75平方米(含)之内,由被征收人按3800元/m购买,7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
2
7900元/m购买。
2
2、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平方米,因套型组合增购面积10平方米以内
的(已享受上款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增购价格按3800元/m购买,增购面积在10平方米至30平方米,按6800
2
元/m购买,如有特殊情况需购买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按7900元/m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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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收人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的,按照本政策简介执行。其补偿以合
法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
1、对被征收人实际居住总面积低于22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按实际丈量面积认定。
2、对被征收人实际居住面积大于22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按以下情况认定。
(1)对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人,可合并按440平方米封顶;
(2)3人户中,子女为独生子女的,可增加房屋认定面积100平方米,不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房屋认定
面积70平方米;3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房屋认定面积70平方米;但最大增加房屋认定面积不得超过
440平方米。
(3)子女户籍均不在被征收地的,每户可照顾增加房屋认定面积70平方米。
上述认定房屋面积,均不得超出其被征收主房面积。
3、按照“一主一辅”的原则,辅房折半计入主房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22.5平方米,其余部分按:
(1)有批建手续的,按砖混二等1180元/m,砖混三等1105元/m,砖木结构1060元/m予以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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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批建手续的按上款75%计算,予以货币补偿(即砖混二等885元/m,砖混三等829元/m,砖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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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795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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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两证或批建手续载明为非住宅的,按非住宅进行补偿。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
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
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1、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2、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3、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
费用;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5%的停业补偿费
用。
4、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
三、征收(搬家)等相关补助价格及奖励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搬家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
1、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18元/ m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
2、自行过渡费:按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月的补足至600
元/月。
(1)对选择货币形式申购安置房的,城北商务区“天安一”安置区、”如意山水“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
“天安二”安置区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丹阳湖北路以西“城北商务区”安置区,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丹阳湖
北路以东“城北商务区”安置区,过渡期按30个月计算。如申购的安置房不能按期交付,从逾期之月起,支付
逾期部分面积双倍的过渡费,增购面积不予补偿逾期过渡费。
(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征收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征收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
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计
算,每个产权户不足20000元的补足至2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
奖励金额以第30日内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
日每日等额递减10%。
(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电话:310元/部;
2、有线电视:400元/户;
3、宽带网:500元/端;
4、空调:400元/台;
5、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台;
6、电增容:280元/户(用电增量超过8千瓦,含8千瓦);
附:签订征收安置协议须知
被征收户可在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间2019年12月1日上午8:30起,携带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或准建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夫妻双方未享受房改福利的证明(本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
单位的在所属村委)、有线电视使用证、水电费缴付凭证等有效证件,到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与南京市高淳区大
众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淳溪街道老鸦窝、丹凤村地块房屋征收项目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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