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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伟杰、黎家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年9月10日发(作者:祁彪佳)

施伟杰、黎家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19)01民辖终2101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明艳李志明罗毅

【审理法官】张明艳李志明罗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施伟杰;黎家敏;广州迷恋家具有限公司;黄翠华

【当事人】施伟杰黎家敏广州迷恋家具有限公司黄翠华

【当事人-个人】施伟杰黎家敏黄翠华

【当事人-公司】广州迷恋家具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施伟杰

【被告】黎家敏;广州迷恋家具有限公司;黄翠华

【本院观点】因施伟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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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不动产所在地自认涉外仲裁仲裁协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黎家敏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提供了其作为卖方与买方施伟杰、

经纪方三方于20186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证,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买卖

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第十

一条约定,合同三方同意以下列一种途径解决本合同之任何争议纠纷: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

会仲裁解决。黎家敏在起诉状中陈述,上述合同签订后,2018726日,施伟杰向黎家

敏出具《告知书》,告知上述合同约定物业由施伟杰指定过户至迷恋公司名下;20187

30日,施伟杰指定迷恋公司与黎家敏共同办理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第十

六条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黎家敏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上述网签合同,合

同第十六条约定同黎家敏的陈述。 一审法院就施伟杰提出的管辖异议曾组织施伟杰和

黎家敏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施伟杰和黎家敏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广州签订,

亦在广州履行,施伟杰并称其住所地亦在广州,同时确认该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广州市房地

产买卖合同》即为网签合同;对于该合同约定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当地

",施伟杰认为指广州,黎家敏则称可以是广州,也可以是香港。另根据一审法院查询的施伟

杰从201611日至201964日的出入境记录,施伟杰频繁往来于香港和内地之

间,在内地停留时间更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施伟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依照有关规定,应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

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黎家敏在内地法院起诉施伟

杰、迷恋公司和黄翠华,内地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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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

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施伟杰以其与黎家敏签订

的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对一审法院管辖本案提出异议,因此,本案需审查施伟杰主张

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因施伟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

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涉仲裁条款应参照涉外仲

裁条款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

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

律。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对上述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而对于合同约定的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亦有不同的理解,双方争议焦点为该条款是否明确了仲裁机

构所在地,故确定案涉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应首先确定上述仲裁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了仲裁

机构或仲裁地。 根据黎家敏和施伟杰的陈述,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广州签订并履

行,该合同的标的物亦是位于广州的不动产,同时,提起一审诉讼的原告黎家敏的住所地、

一审被告施伟杰自认的居住地均为广州,一审法院查询的施伟杰的出入境记录亦反映从2016

年到2019年三年多时间,施伟杰确实频繁往返两地且在内地时间更多,因此,综合本案情

况,施伟杰上诉主张的案涉合同约定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中的“当地仲裁委员

"即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黎家敏主张“当地"即可以是广州,

也可以是香港,但本案除了施伟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没有其他与香港的连接点,且香

敏和施伟杰就案涉纠纷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的规定,黎家敏对施伟杰的起诉应予驳回。同时,因黎家敏诉称其是根据施伟杰的指

示与迷恋公司签订的网签合同,因此,黎家敏对迷恋公司和黄翠华的起诉应一并驳回,待黎

家敏和施伟杰之间的纠纷解决之后,黎家敏再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

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1102号民事

裁定; 二、驳回黎家敏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1:09:56

【二审上诉人诉称】施伟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黎家敏的起诉,本案应由广州仲

裁委仲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将联系地址作为管辖依据,认为“当地"可以是香港,

没有法律依据。在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已经自认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

“当地"系广州地区无异议。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8622日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

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条约定,买卖双方签订的《广州市

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住

所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广州,依据《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广州

仲裁委员会是广州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本案不存在歧义。三、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本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从尽量使协议有效的原则出发,既然法律并未规

定“当地"为当事人“联系地",牵强认定当地为联系地不妥。从实践惯例出发,将当地认定

为房屋所在地更为合理,实践中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且只在房屋所在地下去适

用,其条款中的“当地"理解为房屋所在地更为符合合同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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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伟杰、黎家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辖终210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伟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家敏。

原审被告:广州迷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榄山村

第三工业区某某某某之4

法定代表人:黄翠华。

原审被告:黄翠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伟杰因与被上诉人黎家敏、原审被告广州迷恋家具有限公司

(下简称迷恋公司)、原审被告黄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施伟

杰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1102号民事裁定,向本

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施伟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黎家敏的起诉,本案应由

广州仲裁委仲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将联系地址作为管辖依据,认为“当地"

以是香港,没有法律依据。在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已经自认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番

禺区,故本案“当地"系广州地区无异议。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8622日订立

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条约定,买

卖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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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广州,依据《仲裁法》第三条规

定,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广州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本案不存在

歧义。三、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从尽

量使协议有效的原则出发,既然法律并未规定“当地"为当事人“联系地",牵强认定当

地为联系地不妥。从实践惯例出发,将当地认定为房屋所在地更为合理,实践中的二手

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且只在房屋所在地下去适用,其条款中的“当地"理解为房屋

所在地更为符合合同本意。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黎家敏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提供了其作为卖方与买方施

伟杰、经纪方三方于20186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证,该合同第十条

约定,买卖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

合同为准;第十一条约定,合同三方同意以下列一种途径解决本合同之任何争议纠纷:1.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黎家敏在起诉状中陈述,上述合同签订后,20187

26日,施伟杰向黎家敏出具《告知书》,告知上述合同约定物业由施伟杰指定过户至迷

恋公司名下;2018730日,施伟杰指定迷恋公司与黎家敏共同办理了《广州市存量

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第十六条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黎家敏并

向一审法院提供上述网签合同,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同黎家敏的陈述。

一审法院就施伟杰提出的管辖异议曾组织施伟杰和黎家敏进行听证。听证过程

中,施伟杰和黎家敏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广州签订,亦在广州履行,施伟杰

并称其住所地亦在广州,同时确认该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为

网签合同;对于该合同约定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当地",施伟杰认为

指广州,黎家敏则称可以是广州,也可以是香港。另根据一审法院查询的施伟杰从2016

11日至201964日的出入境记录,施伟杰频繁往来于香港和内地之间,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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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停留时间更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施伟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依照有关规定,应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黎家敏在内地法

院起诉施伟杰、迷恋公司和黄翠华,内地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

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现施伟杰以其与黎家敏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对一审法院管辖本案提出异

议,因此,本案需审查施伟杰主张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因施伟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

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案涉仲裁条款应参照涉外仲裁条款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律。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对上

述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而对于合同约定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以是广州,也可以是香港,但本案除了施伟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没有其他与香港

的连接点,且香港并无名称中含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因此,施伟杰上诉认为案

涉合同约定的“当地仲裁委员会"即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认定案涉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

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

仲裁机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广州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因此,案涉仲裁条款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法有效。黎家敏和施伟杰就案涉纠纷已

经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黎家

敏对施伟杰的起诉应予驳回。同时,因黎家敏诉称其是根据施伟杰的指示与迷恋公司签

订的网签合同,因此,黎家敏对迷恋公司和黄翠华的起诉应一并驳回,待黎家敏和施伟

杰之间的纠纷解决之后,黎家敏再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1102

落款

审判长 张明艳

审判员 李志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思泳

李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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