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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款政策有哪些内容
实时二套房贷款政策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
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
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
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
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
定。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房贷。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
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
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
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
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
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
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
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
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
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
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
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
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
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
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
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
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
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
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
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
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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