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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9日发(作者:装修风水知识大全)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2010)
4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4.1.1厂址选择应满足工业布局,地区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
求。
4.1.2厂址选择应对建设规模、原料及燃料来源、产品流向、交通运
输、供电、供水、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文物古
迹保护、人文、社会、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厂址应有利于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十单独设在远
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地区。
4.1.4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4.1.5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
开有用矿藏。
4.1.6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
在窝风地段。
4.1.7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
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场地高低不宜低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
0.5M。若低于上述标准高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
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洪的设施。
4.1.8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防洪等级表
级别产品品种设计年生产
规模
防洪等级
设计频率
(%)
重现期(a)
大型陶瓷砖>750万
m2/a
≤1≤100
卫生陶瓷>120万件/a
中性陶瓷砖450万
m2/a~750
万m2/a
2~150~100
卫生陶瓷60万件
/a~120万件
/a
小型陶瓷砖<450万
m2/a
4~225~50
卫生陶瓷<60万件/a
4.1.9厂址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0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选址时,桥涵、隧道、车辆、码头
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
求。
4.2总体规划
4.2.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
镇规划的要求。
4.2.2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技术经济、自然
条件等进行。
4.2.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
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2.4同一区域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充分利用配套协作条件。
4.2.5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的有关规定。
4.2.6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外运输方式宜根据当地运输条件确定。
2场外道路与城镇及居住区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
4.2.7厂外道路应满足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的要求,并应
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4.2.8场内动力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4.2.9工厂内不可单独设置居住区。
5总图运输
5.1一般规定
5.1.1总图运输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建设内容、交通运
输、环保节能、安全卫生和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进行
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选出布置协调、生产可靠、技术先进的总体
设计。
5.1.2总平面设计应严格总受国家土地政策、有关法规和工业建设
用地规定。
5.1.3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厂区
功能分区及各地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4改建、扩建的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
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土地面积,减少建筑物拆迁废弃。
5.1.5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
质地、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有关设施。
5.1.6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的组织物流和人流。
5.1.7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
较,并应列出以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厂区用地面积(万m2)。
2建筑物或构筑物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m2)。
3露天堆场及作业场地面积(m2)。
4建筑系数(%)。
5厂内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2)。
6绿地率(%)。
7土石方工程量:挖方(土方、石方)(m3)、填方(m3)、挡5
土墙垢工工程量(m3)。
5.2总平面布置
5.2.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各
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整观,单个小建筑物宜合并或并入大
型厂房内部,并不应突破建筑红线。公用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厂前
区及生活设施应严格限制用地。
5.2.2大型建筑物或购置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
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
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区。
5.2.3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
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形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
5.2.4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存储
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下风侧。
5.2.5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2.6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2总降压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
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7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
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
好的通风和采光。
5.2.8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主要
用户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2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有明
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3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
段;
4储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5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
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2.9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布置,在
技术经济上合理。宜设在厂前区附近或主要用热建筑与厂前区之间地
势较低的地方。
2锅炉房应设在厂前区、生活区全年或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锅炉房附近应有能存放5d~10d用煤的煤堆场和3d~5d灰
渣堆场。堆场的位置应方便运输、有利防尘、符合防火要求。当锅炉
房采用联合上煤、联合除渣时,还应有运煤、除渣设施用地。
4锅炉房与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10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或百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2污水处理站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势较低的地段;
3污水处理站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
4污水处理站应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5.2.11机修仓库区宜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气仪表修理和机钳修理厂房宜布置在环境洁净,朝向、采光
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机钳修理厂房室外应设堆场。
2铆、锻、焊厂房应布置在距厂前区较远地段,并应有室外操作
场及堆场。
3材料为大宜靠近主要生产蔚蓝色和机修区布置,并应有室外堆
场。
4备品备件库宜靠近机修区布置。
5.2.12汽车稀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
5.2.13仓库与堆场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
象、储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集中布置。
5.2.14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
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5.2.15生产写明主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
面积的7%。
5.2.16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
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5.2.17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17
的规定。
表5.2.17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表
名称至围墙最小间距(m)
建筑物
5.00
道路
1.00
排水明沟边缘
1.50
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
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
边缘算起;
2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
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3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5.3交通运输
5.3.1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
求。
2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呈环行布
置;个别边缘地段作心疼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3厂内道路路面标高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与雨水排队相适
应,同时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以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
要求。
4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5洁净厂房默默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3.2厂内道路路面结构设计,除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外,还应结
合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
面结构组合类型。
5.3.3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行需要确定,并宜按现行
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3.4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5.3.5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
确定,并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表
道路类别
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m)
主干道次干道支道
主干道
12~159~126~9
次干道
9~129~126~9
支道及车间引道
6~96~96~9
注:1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行当减少。
2供消防车通告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3.6厂内道路设计应考虑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
求。
5.3.7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
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3.8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2国人
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国人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
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5.3.9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5.3.10厂区内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设为1.5m。
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递增。
2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交通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
可设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3.11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彩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
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3.12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
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13当人流较多的道路与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或车流特别大的主
干道交叉,在总平面布置图中确定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
下通道。
5.3.14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4竖向设计
5.4.1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
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紧靠向设计方案应根
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方(或石方)工种等要求,
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竖靠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
3竖向设计应使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4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方(或石方)、建筑物
或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
5填、挖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山区建厂时应保护山坡
填被。
6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现有排
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7竖向设计应适用当地城镇景观和厂区景观的要求。
8分期建设的工程,在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
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9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竖向相协调。
5.4.3竖向设计形式可彩平坡式或阶梯式。
5.4.4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除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
淹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设计标高应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2场地设计标高应具备方便生产联系、满足运输及排水设计的技
术条件;
3场地设计标高在满足本条1、2两款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
减小土方(或石方)工程量。
5.4.5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填被、
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5.4.6工业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
0..15m~0.20m;民用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
高0.30m~0.60m。
5.4.7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
5.4.8工业企业场地自然坡度大于5%时,厂区竖向宜彩阶梯式布置,
阶梯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阶梯划分应与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
2生产联系密切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
阶上。
3台阶的长边宜平等等高线布置。
4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或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
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5台阶的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及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
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取1m~4m。
5.5土方(或石方)工程
5.5.1场地平整中的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方地段基底较好的表土,应碾压实心实意后再进行填土。
2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和管线的填方地段,当表层为有机质含
量大于8%的耕土或表土、淤泥和腐殖土等时,应先挖除或处理后方
能填土。
3场地平整时,宜先将表层耕土挖出0.15m~0.30m,并集中堆放。
5.5.2场地平整时,填方地段应分层压实。黏性土著的填方压实系数
为:建筑地段不应小于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0.85。
5.5.3土方(或石方)量的平衡,除场地平整的土方(或石方)外,
尚应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及室内回填土、地下构筑物、管线沟槽、
排水沟、铁路、道路等工程的土方量,并应老虎表土(含腐殖土、淤
泥等)的清除和回填量以及土方(或石方)松散量。
5.5.4场地平整土方(或石方)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07、《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5.6雨水排除
5.6.1厂区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排队雨水可选择暗管、
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
5.6.2厂区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5.6.3排水明沟宜沿道路布置。
5.6.4排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
定。排水明沟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4m,沟起点最小尝试不应小于
0.2m。沟底纵坡宜为5‰~20‰,最小可采用3‰,个别地形平坦的困
难地段可采用2‰。
5.6.6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
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
大于50m。雨水口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
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应适
当增加。
5.6.7排出厂外的雨水应避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5.6.8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至厂
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因
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5.6.9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
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盖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5.7防洪工程
5.7.1当厂区临近江、河、湖水系,有被洪水淹没可能时,或靠近
山坡,有被山洪冲袭可能时,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沟等防洪工程。
5.7.2防洪堤顶的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防洪标准水位0.5m以上,
如有波浪侵袭和壅水影响,尚应增加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
5.7.3当防洪堤内的积水形成内涝时,可向湖、塘、沟谷等低地自
流排除;如内涝水位较高而不能自流排除时,应彩机构排涝措施。
5.7.4山区建厂时应在靠山坡一侧设置防洪沟,防止山洪冲袭厂区,
可彩顺山坡,由高向低将山洪引入自然水系或低洼沟谷排走;防洪沟
跨越沟谷地段,可局部筑堤沟或高渡槽通过;防洪沟排出口应铺砌加
固;防洪沟不得直接接至农田;如能与农田水利结合,由应与当地主
管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协议文件。
5.7.5防洪沟宜分段向厂区两端沿短捷路线分散布置,利用地形减
少挖方及铺砌加固工程量;防洪沟不宜穿过厂区,必须穿越时,应从
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并应铺砌加固,或做成暗沟、涵洞,但涵洞上
方不得布置永久性建筑物。
5.7.6当防洪沟设置在厂区挖方坡顶时,防洪沟与坡顶距离不宜小
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防洪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5.7.7防洪沟紧靠厂区围墙以外布置时,沟墙及沟底应做浆砌或混
凝土铺砌。铺砌段至坡顶的边坡,应按土质情况彩不同的防护方式。
防洪沟转角处应采用平曲线连接,曲线最小半径为水面宽度的5倍
~10倍。
5.7.8防洪沟的断面尺寸,应按设计灌水流量及防洪纵坡等条件计
算后,经过多方案比较确定。设计沟深应满足设计水深加0.2m的要
求。当沟底宽度有变化时,蹭应设置6m~10m的过渡段。
5.8管线综合布置
5.8.1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建筑卫生陶瓷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
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道
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紧靠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5.8.2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
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
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8.3管线综合布置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彩共架、
共沟布置。
5.8.4管线综合布置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
应与道路、界区控制线平等布置。
5.8.5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铁路、
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8.6山区建厂时应充分利用地形敷设管线,避免山洪、泥石流及
其他不良地质对管线的危害。
5.8.7分期建设的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
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8.8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界
区控制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电信电缆;
2电力电缆;
3热力管道;
4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煤气等管道和管架;
5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工业废水(含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7生活污水管道;
8消防水管道;
9雨水排水管道;
10照明及电信杆柱。
5.8.9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政党
使用。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附录D~附录F的规定时,
可采取有效措施后适当缩小净距。
5.8.10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按管线类别相同和坦深相近的原则,合理
地集中布置相互平行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5.8.11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造物或构筑的基础压力影响
范围内,并应老虎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对建筑
物或构筑物基础的影响。
5.8.12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当条件不允许
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
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附录F的规定。
5.8.13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3可烯液体、可烯气体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应与消防水管共
沟敷设。
5.8.14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其中湿陷性黄土地区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规定。
5.8.15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E的规
定。
5.8.16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F的规
定。
5.8.17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或构筑物
支撑方式。
5.8.18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管架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敷设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介质管道的管架与下列设施的安
全距离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1)生产、储存和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料的设施;
2)明火作业的设施。
5.8.19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或
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5.8.20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架空通信线路的布置、管架与建筑物
或构筑物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5.9绿化设计
5.9.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绿化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
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合
理地确定各类植物比例及配置方式。
5.9.2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化布置应在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
2绿化布置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
管线带上面的场地。
3绿化布置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
不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相互影响。
5.9.3绿化布置应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1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2生产管理区;
3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
4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
5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
6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7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8厂区围墙内周边地带。
5.9.4受风水侵袭的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
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灰渣场、原料和燃
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
林带。
5.9.5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储存及半年设施附近宜种置大乔木
及灌木,不宜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绿化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的宽
度和净空高度。
5.9.6散发石油液化气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及
半年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应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的
绿篱及茂密的灌木丛,可种植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5.9.7高噪声源车间周围绿化宜采用减噪力强的乔、灌木,并形成
复层混交林地。
5.9.8粉尘大的车间周围的绿化应选择滞尘效果好的乔木与灌木,
并形成绿化带。在区域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应布置透风绿化带;在区
域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应布置不透风绿化带。
5.9.9对空气潜逃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绿化
不应种植散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树种。
5.9.10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
美化效果。
5.9.11道路两侧宜布置行道树。
5.9.12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行车视距的规定。
5.9.13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封面、挡土墙顶及防坡等地段
宜布置垂直绿化。
5.9.14树木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6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6.1一般规定
6.1.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用原料应满足产品方案和质量的要求。使
用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合理优化配置原料资源。
6.1.2工艺方案应根据原料质量、储量及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结果等
因素,最终确定或调整产品方案、原料品种、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和
参数等。
6.1.3主要原料应在满足生产使用的前提下,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和
质量特征,经济合理地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提出不同品级的质量要求。
6.1.4黏土原料应有国家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勘探
地质报告。其他辅料应有可行的资源保证。
6.1.5配方设计应根据不同的产品方案,采用适宜配料配方。配方
中原料应就近选料。
6.1.6主要原料宜采用或搭配掺用低品位原料和工业废渣作为替代
原料,并应经原料工艺性能试验确认其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6.2原料的选择与质量要求
6.2.1黏土原料质量指标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黏土原料质量指标表
成分AL2O3SiO2Fe2O3TiO2I.L.
含量(%)15~3938~67<1.5<1<17
6.2.2硅质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硅质原料质量指标表
成分SiO2Fe2O3+TiO2
含量(%)>94<0.5
6.2.3在资源条件允许时,应首选砂岩关硅质原料。
6.2.4熔剂性原料质量宜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熔剂性原料质量指标表
原料名称成分(%)
K2O+Na2OCaOMgOFe2O3TiO2CaF2SiO2
长石
>10
-
<1
--
滑石--
>27<0.8
---
石灰石-
>50
-
<0.5
---
白云石-
>27>18
----
硅灰石-
>41
-
<0.8
---
透辉石-
>20>17<0.8
---
萤石---
<0.12
-
>95<3
6.2.5辅助原料质量指标宜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辅助原料质量指标表
原料
名称
成分(%)
ZrO2ZnOSnO2CoOBaCO3NaCO3Fe2O3NaHCO3
锆英石
>63<0.3
氧化锌
>95
氧化锡
>98
氧化钴
≥95
0.01~
0.03
碳酸钡
≥98
碳酸钠
≥98≤0.5
水玻璃
水下班模数2.3~28
羧甲基
纤维素
钠
宜选中黏性CMC
6.3原料的储存与预均化
6.3.1原料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各类的原料应分库储存。
2经粉碎处理过的粉状原料及风化后的黏土原料不应露天存
放。
3硅酸锆等有放射性原料应堆放在偏僻处,并有明显的警示标
志。
6.3.2原料的预均化宜符合下列规定:
1黏土原料宜在原料堆场进行预均化。
2泥浆均化浆
6.4废料回收与利用
6.4.1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应回收利用。
6.4.2废料的回收宜符合以下规定:
1陶瓷瓠生坯废料宜及时回收,入专门化浆池或入球磨机化浆,
所得泥浆按比例掺入到球磨泥浆中制粉。
2卫生陶瓷废坯废料宜及时回收,入专门化浆池化浆,泥浆经
陈腐后按比例掺入球磨泥浆中。
3陶瓷瓠素坯废料可按一定比例配料时加入利用。
4卫生陶瓷废坯可按一定比例配料时回用。
5磨边废料可按一定比例配料时回用。
6抛光瓠废料可制作轻质陶瓷砖、釉面内墙砖等产品。
7废釉回用时,宜优先添加于底釉或深色釉中,避免面釉受到
污染。
6.4.3替代原料的废弃物的利用应满足工厂产品方案的要求。
6.4.4废弃物的利用量不应影响产品的质量,所含有害组分应对产
品性能及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
6.5辅助材料
6.5.1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色料选用时应避免高温下色料与釉料发生化学反应,尤其应
避免色料与釉料发生反应而产生异色。
2釉料用球石宜选用高铝球石,坯料用球石宜选用中铝球石、
燧石或海卵石;
3用于卫生陶瓷注浆成型石膏粉的硫酸钙(CaSO4·2H2O)含量
应大于85%。
7燃料与燃料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燃料必须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并应合理利用、节能高效、利
于环境保护。
7.1.2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应采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轻柴油、
煤油、人工冷煤气等清洁燃料,并应优先用气体燃料。
7.1.3燃料供应应做到热值和压力稳定,供应连续、
7.2燃油
7.2.1燃油的各类及发热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7.2.2供卸油系统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公路运输时宜采用策略自卸方式,水路运输时应采用
油泵卸油。
2卸油房布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油泵房宜为独立的地上式建筑;
2)油泵房应设有控制间、油泵间、生活间、工具间等。控制
室与油泵间的隔墙上应设观察窗,油泵房毗邻燃油储罐区的墙上不应
设活动窗。
3车间设中间油罐及油泵时宜彩厂区油站向蹭油罐单供单回系
统,不设蹭油罐时宜采用厂区油站直接向车间供油的单代单回系统。
4蹭油罐内油温严禁超过90°C,罐上应设有油温指示和报警、
液面指示和报警及溢流口等。
5车间油泵、油罐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基础应高出地面;
2)室外应设污油池,污油严禁排入下水道;
3)油罐溢流管应接至污油池。
7.3天然气
7.3.1使用天然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应有一用一备两个供气源,或设有其他备用燃料。
2天然气的硫化氢含量应于20mg/(N·m3)。
7.3.2配气站及调压配气室的工艺布置及设备选型应遵循天然气专
业设计要求。
7.3.3调压配气室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第3.2.1条规定中的二级。用电要求应为防爆1
区。
7.4煤气
7.4.1使用煤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生炉煤气的低发热量不应低于5.227MJ/m3。
2煤气的流化氢含量应小于20mg/(N·m3).
7.4.2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及煤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的有关规定。
7.5石油液化气
7.5.1石油液化气的低发热量应不小于50.179MJ/kg.
7.5.2石油液化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石油产品静
电安全规程》GB13348的有关规定。
8生产工艺
8.1一般规定
8.1.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工艺流程的设计和工艺装备的选型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流程和主要装备应根据生产方法、生产规模、产品品种、
原料和燃料性能以及建厂条件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应采用有利于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2在满足成品与半成品的质量要求下应减少工艺环节,缩短物
料输送距离。
3附属设备应有一定的储备。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应减少附属
设备的台数,同类附属设备的型号宜统一。
8.1.2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工艺设计宜利用低质原火车头和工业废弃
物,并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
8.1.3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应结合地形、地
质和运输的要求。
2工艺布置宜留有合理的发展空间
3车间工艺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综合确定,并应在
平面和空间布置上满足施工、安装、操作‘维修、监测和通行的要求。
4生产线工艺布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
消防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与相关专业的要求相协调。
8.1.4物料平衡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完整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的物料平衡计算应以烧成窑炉的产
量为基准,各种原料的消耗量均以干基作为计算的基础。
2完整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应根据各物料的水分将干基消耗量
换算为湿基消耗量,再计算出每小时、每天和每年的干、湿料需要量。
3各种原料的干料消耗定额应由生料消耗定额和配比确定;生
料的消耗定额应由生料的理论消耗量和生产损失量组成。
4燃料消耗定额应按烧成窑炉和干燥器的能耗分别计算。
5完整陶瓷砖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宜符合表
8.1.4-1陶瓷砖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表
工段名称损失率(%)
抛光≤5
烧成≤5
干燥≤3
成型、施釉≤3
制粉≤2
球磨制浆≤2
原料储运≤2
6完整卫生陶瓷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宜符合表
8.1.4-2的规定。
表8.1.4-2卫生陶瓷生产线各生产工段原料的损失率表
产品名
称
损失率(%)
烧成重烧施釉干燥成型
球磨制
浆
原料储
运
连体座
便器
≤10≤25≤4≤4≤15
≤2≤2
分体座
便器
≤10≤25≤4≤4≤10
低水箱≤5≤15≤4≤2≤5
低水箱
盖
≤5≤15≤4≤2≤5
立柱式
洗面器
≤10≤20≤4≤2≤8
洗面器
立柱
≤10≤20≤4≤2≤5
台式洗
面器
≤10≤20≤4≤2≤5
挂式洗
面器
≤10≤20≤4≤2≤8
蹲便器≤10≤20≤4≤4≤8
妇洗器≤10≤20≤4≤4≤10
小便器≤15≤25≤5≤4≤10
8.1.5主要工艺设备的设计年利用率应按工厂规划、生产方法、生
产工艺的复杂程度、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设备来源、使用条件和配
件供应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表8.1.5的规定
表8.1.5主要工艺设备设计年利用率表
工艺设备名称设计年利用率(%)
陶瓷砖釉烧辊道窑≥90
陶瓷砖素烧辊道窑≥90
卫生陶瓷烧成隧道窑≥90
卫生陶瓷烧成梭式窑≥90
卫生陶瓷烧成辊道窑≥90
压砖机≥90
喷雾干燥器≥90
卫生陶瓷坯体干燥器≥90
球磨机≥90
破碎机≥20
8.1.6主要生产工段工作制度,宜根据各工段之间的相互关系,以
及与外部条件相联系的情况确定,并宜符合表8.1.6的规定。
表8.1.6主要生产工段工作制度表
工段名称每周工作天数(d)每天工作班制
原料拣选5~71
原料破碎5~71~2
球磨制浆73
喷雾干燥73
注浆成型5~71~3
半干压成型5~73
挤出成型73
坯体干燥73
施釉5~71~3
烧成5~71~3
石膏模型制作5~71~2
制釉5~71~3
冷加工5~71~2
机电维修5~71~3
压缩空气站73
煤气站(配气站、液
化气站)
73
变电所73
污水处理站73
水泵房73
锅炉房73
注:工作班制按每班8h计。
8.1.7各种原料储存期应根据工厂规模、生产方法、特料来源、物
料性能、运输方式、储存方式、工厂管理水平、市场因素等具体情况
确定,并符合表8.1.7的规定。
表8.1.7各种原料储存期表
原料类别库棚储存(月)
露天储存
(月)
总量(月)
不需要风化的高岭土
类
4~6—4~6
粘土类及需要风化的
高岭土
3~46~129~16
硬质原料类0.5~13~63.5~7
注:1表中物料储存期是按年产量为基准作平衡计算;
2如果黏土类原料系外购,可取上限。
8.1.8主要耗热设备单位产品的最高燃耗宜符合表8.1.8的规定。
表8.1.8主要耗热设备单位产品的最高燃耗值表
产品
分类
设备名称
单位产品最高燃耗
陶瓷
砖
喷雾干燥器55kgce/t粉料385kcal/kg粉料1610kJ/kg粉料
辊道干燥器0~22kgce/t0~154kcal/kg坯料0~645kJ/kg坯料
一次
烧成
辊道
窑
瓷质175kgce/t产品1225kcal/kg产品5120kJ/kg产品
炻质170kgce/t产品1190kcal/kg产品474kJ/kg产品
陶质165kgce/t产品1155kcal/kg产品4828kJ/kg产品
二烧
成辊
道窑
陶质195kgce/t产品1365kcal/kg产品5705kJ/kg产品
卫生
陶瓷
成型
(含
干
燥)
压力
注浆
60kgce/t干坯420kcal/kg干坯1755kJ/kg干坯
低压
快排
水
70kgce/t干坯490kcal/kg干坯2048kJ/kg干坯
微压
注浆
95kgce/t干坯665kcal/kg干坯2780kJ/kg干坯
一次
烧成
隧道
窑
218kgce/t产品1526kcal/kg产品6380kJ/kg产品
梭式
窑
410kgce/t产品2870kcal/kg产品12000kJ/kg产品
辊道
窑
165kgce/t产品1155kcal/kg产品4828kJ/kg产品
重烧梭式
窑
350kgce/t产品2450kcal/kg产品10240kJ/kg产品
注:表中燃耗值为生产政党情况的设计考核指标。
8.1.9生产车间的检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设备或需检修的部件较大时,宜设置桥式起重机、电动
葫芦、单轨小车或其他型式的起吊设备。
2检修工作比较频繁、花人力较多的地方,宜设置电动葫芦或
其他型式的提升运输设备。
3起重设施的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或需同时起吊的组合
件重量确定。
4起重机的轨顶标高以及其他起吊设备的设置高度,应满足起
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5厂房的设计和设备布置不得影响检修起重设施的运行和物件
的起吊。
6根据不同设备的安装检修需要,宜设置检修平台或留有安装
检修需要的空间、门洞和设备外运检修运输通道。多层厂房,各层同
一位置应设吊装孔,并在顶层加装起吊设备。孔的周围应设活动栏杆。
7设置在露天的设备可不设置专用起吊设施。检修时可根据设
备具体情况,临时采用相应的起吊设施。
8未设置起吊装置的小型设备上方,应设有吊钩、起吊孔等方
便检修的措施。
8.1.10物料输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输送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输送物料的性质、输送能力、
输送距离、输送高度、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2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高于实际最大输送量,其富余量宜按
不同输送设备及来料波动情况确定。
3输送设备的转动点宜设置除尘装置,下料溜管应降低落差,
粒状物料的下料溜管内,应有耐磨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8.1.11生产控制应根据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及程序控制的要求
进行检测、调节、监控。
8.1.12特殊地区的工艺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海拔高度大于500m的地区建厂时,空气压缩机和风机的风
量、压力应进行校正。
2在海拔高度大于500m的建厂时,辊道干燥器、喷雾干燥器、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卫生陶瓷坯体干燥器、石膏模型干燥器等
设备及系统的工艺计算数据,应根据海拔高度作修正。
3在海拔高度大于1000m的地区及湿热地区建厂时,电动机及
设备轴承等设备订货时应满足特殊要求。
4在寒冷地区建厂时,应对泥浆管路、气路、油路、水路采取
防冻措施。
8.2工艺流程
8.2.1工艺流程应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纲领、原燃料供应条件以及
建厂条件等因素确定。
8.2.2原料加工、制浆、成型、烧成和冷加工应遵循流程短、五一
节少和避免交叉运输的原则。
8.3原料加工及坯料制备
8.3.1原料加工及坯料制备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工厂资源情况、矿山
开采外部运输条件、厂区地理位置以及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
8.3.2原料加工及坯料制备系统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原料需要
量、年工作天数、原料加工及坯料制备系统工作班制以及运输条件等
因素确定。
8.3.3破碎机、球磨机的选型应根据工厂生产规模、物料性能、进
料粒度、破碎方式等因素确定。
8.3.4单级破碎系统宜选用颚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二级破碎
系统的一级破碎宜选用颚式破碎机,二级破碎宜选用细齿颚式破碎
机、反击式破碎机、对辊机或雷蒙磨机等。
8.3.5硬质原料破碎工段在满足生产操作、维护检修及环保要求的
条件下可露天布置。
8.3.6破碎机或球磨机前的加料斗容量应根据破碎机或球磨机规
格、加料方式、加料时间等确定。
8.3.7破碎机前的加料斗应装设固定箅板。
8.3.8破碎机出料口宜设置受料皮带输送机,其宽度、带速应与出
料口大小、出料量相适应。
8.3.9硬质原料破碎系统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3.10配料系统称量误差宜小于或等于0.5%。
8.3.11间歇式球磨机宜采用石衬、瓷衬或橡胶衬。研磨介质宜采用
中铝球或高铝球。
8.3.12球磨机出料口的高度,距离地面以400mm~600mm为宜。
8.3.13球磨机料浆排出宜采用隔膜泵抽浆或自然出浆。
8.3.14球磨机喂料仓的倾斜角度不应小于60°。
8.3.15球磨机的布置应老虎研磨介质、回坯料堆放加入球磨机的措
施及期堆放面积。
8.3.16球磨机加水可采用水表计量或水箱计量的方式。
8.3.17球磨制备的泥浆应进行除铁。
8.3.18泥浆池的容量应根据球磨机生产能力和泥浆陈腐期确定。卫
生陶瓷泥浆陈腐期不得少于5d,陶瓷砖泥浆陈腐期不得少于3d。
8.3.19泥浆池的有效窖系数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桨搅拌机动性Ψ=0.9;
2螺旋桨搅拌机动性Ψ=0.8。
8.3.20在满足涨浆陈腐时间和生产安排的前提下,泥浆池宜采用多
联浆池。
8.3.21塑性原料进入球磨机前应有清除各种杂技的措施。
8.3.22严寒地区黏土在进入球磨机关应有解冻措施。
8.3.23球磨机上方应老虎进料口开盖的吊装设施。
8.3.24喷雾干燥器的选型应根据泥浆含水率和粉料含水率确定。
8.3.25喷雾干燥塔内壁宜采用2mm~3mm厚的不锈钢板,外壁应采
用不锈钢板、铝板、镀锌钢板、普通钢板等材料。在内外壁之间应填
充保温隔热材料。
8.3.26喷雾干燥器的热风管路系统必须有保温措施。
8.3.27喷雾干燥器必须设置尾气脱硫设备,其除尘废水必须循环使
用。
8.3.28粉料仓顶、仓底及运输设备转运点应设除尘设备。
8.4釉料制备
8.4.1釉用原料宜选用粉料。
8.4.2球磨机内衬宜采用瓷衬。
8.4.3球磨机上方应设置加料平台,平台大小以不影响工人操作为
宜。
8.4.4球磨釉浆应根据产品需要进行过筛、除铁。
8.4.5釉浆细度以达到万孔筛余0.02%~0.05%为宜。
8.4.6釉浆陈腐期宜为2d。
8.4.7釉浆池(或釉浆罐)数量的确定,应满足产品品种、产量、
陈腐周期、过筛、除铁等的需要。
8.4.8釉浆池(或釉浆罐)的有效窖系统应为0.8。
8.4.9制釉系统的配火车头仓顶和料仓底及运输设备转动点均应设
除尘设备。
8.5石膏模型制作
8.5.1石膏浆搅拌宜采用真空搅拌方式,且宜按每4名~5名制模
工人设置1台搅拌机。
8.5.2制模车间应设置起吊能力为1t~2t的起吊运输设备。
8.5.3制模车间内给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4名工人宜设置清水池、沉淀池各1个。
2沉淀池应便于清理石膏渣。
8.5.4制模车间采光不应低于三级。
8.5.5石膏模型干燥宜彩间歇干燥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膏模型干燥前水分含量28%~32%;
2石膏模型干燥后水分含量4%~6%;
3干燥室温度小于或等于50。C。
8.5.6石膏模型存储量应符合表8.5.6的规定:
表8.5.6石膏模型存储量表
生产规模储存量(d)
大、中型工厂20~9
小型工厂>30
8.5.7石膏模型储存库应有采暖、防潮的措施。
8.5.8制模车间的厂方高度宜为4.0m~4.5m。
8.6成型
8.6.1成型设备的选择必须满足产品质量及规格的要求。
8.6.2陶瓷砖的压型和卫生陶瓷注浆成型、修粘、打磨等工段的采
光不宜低于三级。
8.6.3陶瓷砖压型车间和卫生陶瓷注浆成型车间的墙面和地面应易
于清扫。
8.6.4卫生陶瓷修坯应采用湿修工艺。
8.6.5卫生陶瓷成型车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和冷空气直接侵袭坯体。
8.6.6卫生陶瓷成型车间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内上下工序之间的物流通道、上下班主要人流通道,宽
度宜大于3m。
2注浆工序操作通道净距不应小于0.7m~0.8m。
3干燥室进出口净空间应大于4m。
8.6.7卫生陶瓷注浆成型工人,每人应配置36V以下安全灯1个,
功率宜为60W~75W。
8.6.8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给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浆、粘接间宜每300m2~500m2设水池1个。
2成型车间的生产污水应采取沉淀措施。
8.6.9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成型车间宜设置车间检验室。
8.6.10卫生陶瓷成型车间宜选用先进的控制系统对成型过程的参数
实行监控。
8.6.11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的温湿度应符合表8.6.11的规定:
表8.6.11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的温湿度表
成型方法时间段
温度(。C)
相对湿度(%)
低压快排水成
型
白天26~850~60
夜间34~3645~50
压力注浆成型
白天24~28<60
夜间24~28<60
微压注浆成型
白天26~2850~60
夜间40~4545~50
8.6.12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的布置应考虑粗坯和精坯的存储面积。
8.6.13自然回浆的泥浆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5%。
8.6.14泥浆管道应设置冲洗管道装置。
8.7干燥
8.7.1陶瓷制品干燥应采用设备强制干燥,不宜采用火炕或自然干
燥。
8.7.2干燥器或干燥室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陶瓷砖坯体干燥应选用辊道干燥器或立式干燥器。
2卫生陶瓷坯体干燥应选用能调节温度制度和湿度制度的干燥
室或干燥室。
8.7.3干燥热源应优先采用窑炉余热,余热不足时应设带有安全报
警系统的加热器。
8.7.4卫生陶瓷坯体干燥车的规格宜为1.4m*0.9m*1.4m。
8.7.5卫生陶瓷坯体干燥车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燥室内容车数:
2干燥前后各工序作业班制及半成品的存储方式;
3修理车数占总车数的2%~3%。
8.8施釉
8.8.1陶瓷砖宜采用施釉线施釉。卫生陶瓷宜采用喷釉柜施釉,其
排水、排污管道宜采用手工或半机械化浇釉。
8.8.2卫生陶瓷生釉层厚度宜为0.5mm~1.0mm。
8.8.3施釉工序车间的采光不应低于三级。
8.8.4卫生陶瓷喷釉工序操作面积,应按日产100件坯体需面积
35m2~40m2设置,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
8.8.5陶瓷砖施釉线用压缩空气的压力不应小于0.2MPa,,卫生陶瓷喷
釉压缩空气压力宜为0.1MPa~0.5MPa。
8.8.6施釉车间应有防尘措施。
8.9烧成
8.9.1陶瓷砖烧成应选用辊道窑,卫生陶瓷烧成应选用隧道窗、梭式
窑或辊道窑。
8.9.2建筑卫生陶瓷制品的烧成宜采用氧化。
8.9.3建筑卫生陶瓷制品的烧成制度应根据半工业试验的结果制定。
8.9.4卫生陶瓷隧道窑应设置电动托车、推车机和步进机。
8.9.5隧道窑用窑车数量为窑内容车数的1.45位~1.75倍。
8.9.6隧道窑宜采用侧面装卸车。
8.9.7隧道窑的回车线应保证操作方便、运输合理。
8.9.8烧成车间应设置生活间和车间办公室。
8.9.9烧成车间应单独设置带有空调的热工仪表控制室。
8.9.10烧成车间应有2个车位的专门维修区域。
8.9.11烧成窑炉为一级用电,应设置备用电源。
8.9.12烧成窑记应根据原料、燃料性能和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等因
素确定窑型和窑炉结构参数。
8.10冷加工
8.10.1陶瓷砖冷加工设备的要转应根据产品各类确定。
8.10.2冷加工工序的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3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冷加工设备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11检验
8.11.1陶瓷砖产品的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陶瓷砖》GB/Y4100
的要求执行。
8.11.2卫生陶瓷产品的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卫生陶瓷》GB6952
的要求执行。
8.11.3建筑卫生陶瓷产品听放射性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
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执行。
8.11.4卫生陶瓷产品的检验工序中,一个工位的操作面积宜为30
m2~40m2。
8.11.5冲水实验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8.11.6冲水实验的水沟宜为400mm。
8.11.7冲水实验间的地坯坡度应大于0.3%。
8.11.8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冲水试验间应设置采暖设施。
8.11.9检验包装车间应有能存放3d~5d未包装产品的场地。
8.12包装、成品堆放
8.12.1陶瓷产品的包装宜选用纸箱包装;陶瓷砖之间宜夹纸后再包
装。
8.12.2陶瓷产品的储存与成品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品库面积可按产品的储存期60d~90d计算。单位面积每次存
储成品定额应为:
1)陶瓷砖:每平方米宜堆放200m2产品。
2)卫生陶瓷:每平方米宜堆放10件产品。
2成品库通道系数宜为0.6~0.7.
3成品库内应设置与堆存、外运相适应的运输、吊装设备。
9供配电
9.1一般规定
9.1.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对负荷性质分级分类,结合用电容量及地区
供电条件确定方案。
9.1.2设计中应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实用、技术先进的成套设备和定
型产品,并结合行业特点考量产品的防护及绝缘。
9.2供配电
9.2.1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现
状确定合理的供配电方案。
9.2.2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应包含窑炉的传动及辅助设备、40t以上球磨机辅助
电机、泥浆池搅拌机、煤气站和配电站的相关设备等。
2二级负荷应包含主要生产流程用电设备、重要场所的照明及通
讯设备等。
3三级负荷包含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者
9.2.3供电电压宜符合下列规定:
15000kW以下的用电宜采用10kV供电电压。
25000kW及以上的用电宜采用35kV供电电压。
3根据当地供电电网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宜的供电方案。
9.2.4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两个主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同级电压供电。有一个主电源和一
个备用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不同等级的电压供电。
2同时供电的两个回路,每个回路应按用电负荷的100%设计。
3高、低压配电应采用放射式为主。
9.2.5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功率因素应补偿至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
2应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
合的补偿方式。
3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应采用自动调节装置。
4补偿装置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
的1.5倍。
9.3变电所
9.3.1变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0.4kV供电时,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
1600kV·A。
2在TN及TT系统接地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
的三相变压器。
3装有两台以上变压器时,当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容
量应保证一级负荷及部分二级负荷的用电。
4变压器的高、低压端应装设断路器,在高压侧还应装设隔离开
关。
9.3.2接在母线上的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9.3.3直流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鎘鎳电池或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并具
有充电浮充电的硅整流装置。
9.3.4含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应设置变压器室,且做到一器一室。
9.3.5通道及围栏与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及尺寸要求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9.4厂区配电线路
9.4.1厂区内配电10kV以下时宜全部采用电缆,对不宜采用电缆或
厂外较长距离的分散用电点,可采用架空线路供电。
9.4.2厂区敷设的电缆少于8根时可采用直埋方式,多于8根时可采
用电缆沟、电缆预制管块、电缆隧道等方式。
9.4.3电缆敷设应选择最短路径,并应减少与道路、管道、水沟的交
叉。
9.4.4敷设电缆的长度应留有余量,敷设电缆的截面选择应满足安全
电流且压降小于5%,验算短路电流应在保护装置可动作的保护范围。
9.4.5对不平衡负荷,其截面按最大一相计算。
9.4.6厂区路灯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方式敷设,应最大限度保持三相
负荷平衡,每个路灯应单独设置熔断器。
9.4.7厂内变电所或配电所向各车间变电所供电的线路电压宜为
6kV~10kV,全厂不宜出现多级变电
9.5车间配电
9.5.1车间用电设备的交流低压电源宜采用380V/220V的TN系统。
9.5.2车间的单相负荷宜均匀的分布在三相线路中,中性线电流不应
超过车间变压器额定电流的25%;其最大一相的电流值不应超过车间
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9.5.315kW以上的鼠笼式电机应设置减压启动、星三角启动或软启
动。
9.5.4所有回路均应装有过流保护和断路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和自动开关过电流脱扣的整定电流应
接近且不小于被保护线路的负荷计算电流。
2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电缆线路和穿管导线允许载
流量的2.5倍。
3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
倍。
4带有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不应大于线路允许电流
的1.1倍,其动作时间应躲过短时过负荷电流的持续时间。
5在被保护线路的末端发生短路时,短路电流值不应小于短延时
脱扣器整定值的1.5倍或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4倍。
6熔断器和自动开关用作过负荷保护时,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允许
载流量不应小于熔体电流和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9.6照明
9.6.1工作区的照明可采用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混合照明、局
部照明等方式。
9.6.2光源应首选高效的节能产品。
9.6.3需要连续照明的工作场所应装设照明用设备;危险场所应设置
安全照明;需要疏散人员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9.6.4生产车间的照明照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9.6.5照明光源应满足场所对光色、光通量、眩光指数的要求,高强
气体放电灯不宜安在4m以下的位置。
9.6.6应急照明、疏散照明、警卫照明等应使用即开即亮无需启动时
间的灯种。
9.6.7灯具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实验》
GB7000.1~9的有关规定。
9.6.8照明供电宜使用专线供电,其供电电压波动控制在5%范围内,
每一分支回路的单相线路电流不应超过30A。每分支回路均应有保护
装置。
10自动化
10.1生产过程自动化
10.1.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生产自动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条件许可时应实现大区域生产线的自动化,有条件时应设
置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DCS)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
2窑炉自动化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控制方法对窑炉
的温度、压力、气氛进行精确调控。其控制对象的参数信息应能反馈
到控制室。
3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区域应设置工业电视装置。
4原料车间宜设集中控制和拉绳停机装置。
5喷雾干燥器、窑炉等设备应有熄火保护和连锁保护装置。
6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宜设置产品生产信息系统。
10.1.2煤气站、配气站和调压站系统检测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危害场所自动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检测与控制系统应能反映主机设备安全及运行过程,并能进行
数据及参数的检测、显示和报警。
3检测与控制系统应能对有火灾、爆炸、有害气体泄漏等危险场
所的通风状况进行检测及报警。
10.1.3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设计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和自动化控制原理确定设置
中央控制室或分车间控制室,控制室不宜过于分散。
2控制室应位于被控区域的适中位置,应满足生产控制的要求,
方便电缆线进出,避开电磁干扰源、尘源和振源等。
3控制室应有防尘、防火、隔声、隔热和通风等设施,并铺设防
静电活动地板,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控制室应设置双回路供电电源;其电源从母线引出,不应与照
明、动力线路混用。
5比间断电源(UPS)装置要有足够容量,其供电的延续时间不
宜小于20min。
10.2通信
10.2.1厂区电话系统宜采用由市话局直配方式,并同时设置传真及
计算机网络。在边远地区及市话配线受限时,厂区电话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宜在厂区内设置电话站,其电话用户的数量应以工厂规模和用
户要求为依据,小型厂不宜超过100门,大、中型厂不宜超过800门。
2厂区电话设计应选用程控交换机。
3交换机的中继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室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交换局设备容量在50门以内
或中继线数在5对以下时宜采用双向中继方式;交换机设备容量在
50门~500门时或中继线在5对及以上时宜采用单向中继或部分单向、
部分双向混合的中继方式;交换机设备容量在500门以上、中继线大
于37对时宜采用单向中继的方式。
2)交换机中继线安装数量应根据当地市内电话局的有关规定和
市话中继话务量大小等因素确定。
3)对于程控交换机进入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小型厂的交换
机宜采用半自动化中继方式。
4)厂区电话站单独建站时宜设在厂区办公楼内。电话站的技术
用房不应设在潮湿、振动及灰尘较大的场所。电话站宜设话务员室、
电话交换机室、总配线架室、维修室、休息室、仓库等。总配线架或
总配线箱采用小型插入式端子箱时可置于交换机室或话务员室。话务
台的安装应能使话务员通过观察正视或侧视到机列上的信号灯。
5)程序用户交换机的电源应稳定可靠,并配置交流稳压设备,
应设蓄电池组。48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全程压降应符合系统需要。杂
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电源系统中应有电源中断时对存储
器的保护措施。
10.2.2调度电话影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厂宜利用具有会议电话功能和调度功能的程控用户电话
交换机,可不单独设置调度电话和会议电话系统。大、中型厂宜单独
设置调度电话系统。
2调度电话总机容量应以工厂规模和业主要求为依据。小型厂可
选用30门~50门,大、中型厂可选用100门。
3调度电话总机宜有中继线至厂区电话总机。调度室和重要调度
用户还应装设厂区电话作为调度电话的备用。
4各车间办公室、值班室、控制室等主要生产岗位均应设调度分
机。调度电话分机宜选用同一制式的分机。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应采用防爆型分机。
11建筑结构
11.1一般规定
11.1.1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多层或
联合厂房,同时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
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11.1.2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11.1.3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应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
11.1.3的规定采用。
表11.1.3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
安全等
级
破坏后
果
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
二级严重三级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级不严重
露天堆场、原料棚、原料库、材料库、地泵房、
自行车棚、厕所、门卫、开水房、围墙、沉淀池
11.1.4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工厂的生产
规模、停产后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等因素来划分,并应符
合表11.1.4的规定。
表11.1.4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表
抗震设防类
别
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
重点设防类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降压变电站
特殊设防类除重点设防、涉毒设防类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适度设防类
露天堆场、原料棚、原料库、材料库、地泵房、自行
车棚、厕所、门卫、开水房、围墙、沉淀池
11.1.5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筑物或构筑
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
定。
11.1.6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
11.2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11.2.1生产厂房的全部工作地带应利用直接天然采光,当天然采光不
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以人工照明为辅的混合采光。
11.2.2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至上部构件底部的高度不
宜低于2.0m。
11.2.3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按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等要求确
定。按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
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m。
11.2.4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房间净高不应低于
2.7m,并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11.3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11.3.1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外围护结构(包括门、窗)的
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JGJ26的有关规定。
11.3.2车间办公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办公室宜按工艺系统组建成几幢建筑物,也可与其他辅助
建筑联建。
2车间办公室应包括办公室、更衣室、值班室、会议室、厕所和
洗室等房间。办公室建筑面积按每人9m2~10m2计;会议室按
车间最大班职工人数100%计,每人使用面积0.7m2;厕所和
盥洗室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1的有关规定。
3车间办公室内噪声级不应超过60dB(A).
11.3.3工具间(包括材料间)应有围护结构与车间相隔,面积不宜小
于6m2。
11.3.4中心实验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2节规定外,建筑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实验室的地面、墙面及顶棚应便于清扫;
2室内允许噪声级为60dB(A)。
11.4构筑物
11.4.1烟囱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
关规定。
11.4.2泥浆池、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
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的有关规定。
11.4.3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的有关规定。
11.5建筑构造设计
11.5.1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前区及辅助建筑的屋面可采用有组织排水,生产厂房的屋面
可采用自由排水。屋面的排水坡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2厂方高度超过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从其
他部位能到达时可不设,垂直爬梯的高度超过6m时应有护笼。
3当空气中含有酸性气体时屋面板不应选用金属屋面。
11.5.2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填充墙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必须采用各类砌块、空心砖
或轻质板材。
2钢结构墙应优先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
厂房的外墙,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
材。
3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的建筑围护结构应以封闭式为主。散热量
较大的车间可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并应有可靠的防雨
措施。
4原料破碎车间、球磨车间、抛光车间、压缩空气站、煤气站加
压机房等噪声较大的车间,应减少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围
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隔声能力。原料破碎等粉尘较大的车间应
有封闭的外围护结构。
11.5.3有设备出入车间的门尺寸应按设备尺寸确定。大门应比通过门
的设备高、宽至少各大出0.6m以上人行门宽不应小于0.9m。
11.5.4生产车间在人工开窗有困难的高处宜采用中旋窗或固定的采
光、通风口。
11.5.5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的配件。
11.5.6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可采用金属楼梯作为楼层和工作平台之间的通道,主梯宽
度不应小于0.8m。
2钢梯角度宜选用46。或51。,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
边,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m,栏杆底部应
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防护板。
11.5.7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围应设散水,人行门下应设台阶,车行门
下应设坡道。
2车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水泥砂浆楼面。
3有洁净、耐酸碱、不发火花等要求及布设电线的地面、楼面应
采用水磨石、地砖、防火花地面及抗静电活动地板。
4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坡道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膨胀
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JGJ118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5有可能积水的房间地面、楼面标高,较与之相通的走廊或房间
的地面、楼面宜降低20mm。位于楼层上可能积水的房间,其楼
面应设整体防水层。
11.5.8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设防标高应根据地下水的稳定水位、场地产生滞水的可
能性及建厂后场地地下水位变化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设计最
高地下水位应为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最高滞水水位再加高
0.5m,但不得超过室内地坪标高。
2地坑地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防有压水处理,可用防
水混凝土或采用防水混凝土加柔性防水层的做法,地坑底面高
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防无压水做防潮处理。地坑及地下
廊分缝处,应做防水处理。
3地沟、地坑应设集水坑。
11.6主要结构选型
11.6.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应优先采用天然地基。遇有下列情况之
一时英采用人工地基:
1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或变形无法满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要
求。
2地基具有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下卧层,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人
工地基比天然地基更为经济合理。
3地震区地基有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的土层。
11.6.2多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厂房宜采用钢
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宜以钢结构为主。
11.6.3圆形和长条形等的大跨度屋盖结构宜采用轻型钢结构。
11.6.4球磨机、喷雾干燥塔、压砖机、窑炉、煤气发生炉等的设备基
础,可采用大块式和箱型结构。
11.6.5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
鉴定标准》GB50144的有关规定。
11.7结构布置
11.7.1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不增加面积的原则下,厂房的柱网应排
列整齐,符合建筑模数;平台梁板的布置应规则,受力明确。
11.7.2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整体地坑等宜于厂房柱
子基础分开。
11.7.3与厂房相毗邻的建筑物,宜采用沉降缝或伸缩缝与厂房分开。
11.7.4大型设备基础宜放在地面上。当放在平台或楼板上时应采取加
强措施。
11.7.5建筑在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建筑物室内地面或附近有
大面积堆料时,应计算堆料对建筑物地基的影响,并应对差异
沉降采取相应的措施。
11.7.6输送天桥支在厂房上时,应在天桥支点处设置滚动支座。
11.7.7长期处于磨损工作状态下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抗磨损措施,且结
构层外应单独设置耐磨层,并应对耐磨层进行定期检查。
11.8设计荷载
11.8.1建筑物或构筑物楼面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
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生产的实际情况采用,也可按
表11.8.1的规定采用。
表11.8.1建筑物或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表
类别
标准值
(kN/m2)
组合值系
数¢c
频遇值系
数¢f
准永久值系
数¢q
生产车间平
3.50.70.70.5
台、楼梯
胶带输送机
走廊、一班
走道
20.70.70.5
地坑盖、平
台等挑出部
分
31.00.80.5
民用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采用
11.8.2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
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11.8.2的规
定采用。
表11.8.2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荷载表
类别标准值(kN/
m2)
组合值系
数¢c
频遇值系
数¢f
准永久值
系数¢q
压型钢板等轻
型屋面
0.5(0.3)
0.70.50
不上人平屋面
0.50.70.50
上人的平屋面
2.00.70.50.4
注:带括号的数值适用于轻钢结构屋面。
11.8.3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备荷载标准值应根据工艺要求的数值(包
括动力系数)采用。计算时将其分解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
准永久值系数为0.8。
11.9结构计算
11.9.1水塔、烟囱以及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天桥支架等的
设计,均应计入风振系数。
11.9.2高度与宽度大于4的框架及天桥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顶点
的水平位移⊿与总高度H之比(⊿/H)不应大于1/500;在多
遇地震作用下,⊿/H不应大于1/450.
11.9.3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11.9.3的规定
采用。
表11.9.3组合值系数表
可变荷载种类组合值系数
雪荷载
0.5
屋面积灰荷载
0.6
屋面活荷载
0
楼面活荷载
0.5
设备荷载
0.8
11.9.4球磨机基础的地基反力不宜出现拉力;相邻两个基础之间的不
均匀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
11.9.5窑炉基础、球磨机基础、破碎机基础和大型风机基础可不作抗
震验算。
11.9.6设计胶带头部支架和导向轮的承重结构时,应计长胶带拉力对
结构的作用。
11.9.7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及《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117的有关规定。
12给水与排水
12.1.1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
12.1.2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特性,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房
东和防结露措施。
12.2给水
12.2.1生活生产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厂区生活用水量宜采用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用
水时间为8h;厂区淋浴用水量宜为60L(人·班),淋浴延续
时间为1h。
3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采用(1.5~2.0)L/(m2·次),浇洒次
数为(2~3)次/d;绿化用水量宜采用(2.0~4.0)L/(m2·次),
浇洒次数为1次/d。
4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5实验化验室用水量宜采用(3~5)m3/d,用水时间为8h;机电
修理车间用水量宜采用(10~20)m3/d,用水时间为8h。
6设计未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
算。
12.2.2机械设备冷却水的给水温度宜小于32。C,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
(80~250)mg/L(以CaCO3计),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6.5~8.5,
并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12.2.3锅炉、化验、空气调节和生活等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
准。
12.2.4生产用水水压应按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宜为
0.25MPa~0.35MPa。
12.2.5给水水源的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并
符合下列规定:
1水资源应丰富可靠,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
2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生活
饮用水的卫生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3优先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4有条件时,可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
利用水资源。
5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12.2.6地下水的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水量。采用管井时应设置备
用井。备用井数量可按任何一口井或其设备事故时,仍能满足
80%设计取水量确定,但不得少于1口井。
12.2.7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7%。
12.2.8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的最高水位宜按100年一遇的频率设
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7%校核。对于小型厂可
按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
设计、95%校核。
12.2.9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应根据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输水。输
水管线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故障时,应能通过80%
的设计水量。若水源至工厂只设一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
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应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
的设施。
12.2.10给水处理厂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生
产、生活最高日供水量加消防补充水量和自用水量确定。
12.2.11生产给水宜采用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回水可采用压力
流或重力流。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水量平衡,宜采用
旁滤或其他水质处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
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
12.2.12对部分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12.2.13在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
应设有备用泵,但冷却塔给水泵可不设备用泵。
12.2.14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及城镇生活饮用
水管道直接连接。
12.2.15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有条件时应优先
选择高位储水池。
12.2.16用水计量应做到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分别计量。
12.2.17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系统必须与室外给水系统协调一
致。
12.2.18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
定。
12.2.19生产车间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枝状布置。工艺要求不间断
供气的压缩空气站、设消防用水的车间等的给水管道应设两条
引入管,在室内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
12.2.20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
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
水阀。
12.3排水
12.3.1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
宜单独排除。对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可排入雨水或生活污水排
水系统。
12.3.2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以及循环水水质稳定的需要确定。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设计排水规范》GB50014
规定的排水定额确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确
定。
12.3.3各种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之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排出的粪便污水宜分散或集中设置化粪池并做处理;
2汽车洗车台的排水及食堂含油污水应设置沉淀和除油设施并
作处理;
3化验室、机电修理工段和其他车间排出的含酸、碱污水应有中
和处理设施并作处理;
4锅炉房排出温度大于40。C的废水应有降温设施并做处理;
5喷雾干燥器、抛光线和车间冲洗地面等排出的废水,应设置沉
淀设施并做处理。
12.3.4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污水排放、污水处理程度,应符合当地的
有关规定,并取得地区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
12.3.5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排水系统应与室外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12.4消防及其用水
12.4.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并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
能设置固定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2.4.2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计算。
12.4.3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12.4.4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给水系统合并,但不宜
与压力流回水的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合并。当设有储油系统时,
油库区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2.4.5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盎成环状。小型厂厂区的室外消防用水
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2.4.6纸箱库及包装车间的纸条储存间、体积超过5000m3的办公楼
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其他车间和建筑物应按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
规定执行。
12.4.7大型油浸电力变压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设置
水喷雾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
12.4.8储油系统的油罐区应采用固定式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装置
和喷水冷却装置。对于容量小于200m3的地上油罐,及半地下、地下、
覆土和卧式油罐,喷雾干燥器、窑炉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12.4.9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
厅和库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12.4.10贵重的仪器、仪表设备室,办公楼内的重要档案、资料库,
以及设有二氧化碳及其他气体固定灭火装置的房间应设火灾检测与
自动报警装置。
12.4.1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建筑物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3采暖、通风与除尘
13.1一般规定
13.1.1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
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善及环境保护要求,通
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3.1.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3.2采暖
13.2.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有防寒要求或经
济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
应设置集中采暖。
2位于非集中采暖地区但有采暖要求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
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生产建筑可设置集中采暖。
3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
当其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室内
温度必须保护在0C以上时,应按5C设置值班采暖。当工艺系统及生
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可根据要求确定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4各类破碎、产品包装等高大的生产厂房不应全面采暖,应从围
护结构上隔断,设局部采暖。
5当采暖建筑物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采暖建筑
物过高且采暖热负荷仅为小型控制室、值班室时,可设置局部采暖。
6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当散热器采暖难以保
证采暖室内设计温度时,可用热风采暖补充。
7储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采暖。当
采用电热采暖时必须选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8不同供暖方式的采暖间歇附加值宜按表13.2.1的规定采用。
表13.2.1不同供暖方式的采暖间歇附加值表
供暖方式供暖热源类型供暖时间(h/d)间歇附加值(%)
连续供暖热电站供热、区
域连续供暖锅
炉房
240
调节运行供暖小区集中供暖
锅炉房
16~2410
间歇供暖小型锅炉房(白
天运行)
8~1020
注:间歇附加值按采暖房间总砂热量计算。
13.2.2采暖热媒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寒冷地区的厂区采暖热媒宜采用70℃~95℃低温热水。
2严寒地区的厂区采暖热媒宜采用70℃~110℃高温热水。
3严寒地区的生产建筑采暖和除尘设备保温供热,其热媒可采
用蒸汽。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20℃,其凝结水回收率不应低于60%。
4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
13.2.3热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需热岁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
负荷可由区域热电站或区域锅炉房供热时,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
2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
为主,适当留有扩建余地。对改建、扩建工种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
设备和管道。
3锅炉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内相同参数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选用1台
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要求时,可只设置1台。
2)锅炉房的锅炉总如数,每种炉型(指蒸汽锅炉与热水锅炉)
不宜超过2台,当选用多台名烟廛,应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3)为严寒地区的生产建筑采暖及除尘设备保温供热,应设有
备用锅炉。
4)生活供汽应设备用锅炉。
5)一般寒冷地区性的采暖可不设置备用锅炉。但其中1台停
止运行时,其余设备应满足60%~75%热负荷的需要。
6)对于采暖、生活用汽热负荷较小的厂区锅炉房宜选用2台
蒸汽锅炉,并设置汽水换热装置。
4锅炉房控制室应有较好的朝向,其观察窗对观察锅炉应有较
好的视野。折合12蒸吨以上的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维修间和生
活间。
5锅炉总容量折合小于12蒸吨的锅炉房,每台锅炉可单独设置
机械上煤、机械除渣装置。
6严寒地区锅炉总容量折合大于或等于12蒸吨,或一般寒冷地
区要求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锅炉房,从煤堆场到锅炉房内运煤宜采用间
歇机械化化装卸和间歇机械化设备运煤。锅炉除渣宜采用联合除渣
机。
7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应设在厂房内,当鼓风机、引风机
设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雨、消声等措施。
8锅炉房烟囱高度、个数及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
9锅炉房应按其规模、供热对象分别设置计量仪表检测供蒸洋
鬼子量、供热量、燃料消耗总量、原水消耗总量、凝结水回收量、热
水系统补给水量及总耗电量等。
13.2.4室外热力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水采暖管网应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蒸汽采暖管网宜采用
开式系统,其凝结水应回收。当凝结水量小,且回收系统复杂时,经
技术经济比较,可就地排放。
2热力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网的敷设形式,应根据建设场地地形、地质、水文、
气象条件,以及对美观的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改、扩建工种尚应依
据原不管网及建筑物或构筑物情况确定。
2)采用直埋敷设的热力管网中连接采暖用户的支管宜采用不
能行地沟。敷设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直埋管应有可行的防水措施。穿越
不允许开挖的交通干道时应加设套管。
3)采用地沟敷设的势力管网中连接各采暖用户的支管宜采
用不通行地沟;供热干管及不允许开挖的地区宜彩半通行地沟;当各
种管道共沟敷设时宜采用通行地沟,热力管应在管沟的上部。
4)改建、扩建工种的热力管网宜采用架空敷设。新建厂的热
力管网宜采用直埋或地沟敷设,当建设场地不允许时,可采用架空敷
设。严寒地区不宜采用架空敷设。
5)各采暖用户热力管入口处均应装设调节阀,并安装在入户
冷门井内。对于沿墙敷设的架空热力管,室外安装冷门有困难时,入
户冷门可装在室内。
6)地下敷设的热力管沟、冷门井外壁,以及直埋管道、架空
管道保温结构表面,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铁路及各种管道最小
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F的规定。
7)热负荷较大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采暖入口处,宜设置
温度压力检测管座。
13.3通风
13.3.1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
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自然通风宜利用底层门洞、侧窗作进风口,上部侧窗作排风
口;烧成工段宜设排风天空或排风罩。侧窗和天窗的窗扇应开启方便
灵活。
3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
气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
关规定,当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4产生余热、余湿的喷雾干燥车间、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烧成
车间等生产厂房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
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13.3.2机械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产生余热、余湿及有害气体的建筑应以消除有害物质计算
通风量,当缺乏必要的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建筑卫生陶
瓷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宜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采用。
2火热地区的卫生陶瓷坯体装卸处、包装车间包装工人打包处
宜设置局部过滤关风装置。
3化验室通风柜的排风量应保持工作孔风速为0.5m/s~
0.6m/s,排风机及管道应防腐。
4有机械送风的配电室,送入室内的空气应经过过滤处理。配
电室应设排风系统,其风量宜为送风系统风量的90%。火热地区的各
车间配电室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5设有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等固定灭火装置的控制室及其他建
筑物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6火热地区机、电修工段的各工段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
7循环消耗站的加氯间及汗水泵站的地坑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
统。加氯间的排风口应设在房间的下部。污水泵站吸风口的设置应
避免气流短路。
13.3.3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射油泵
间、燃油附件间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
经济使用的排热、排湿系统俩用,并在事故时应保证足够的排风量。
2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3事故排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
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排队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电机。
13.4除尘
13.4.1局部拜见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排放
标准或环境要求时应采取有效净化措施。
13.4.2放散粉尘的生产工艺过程应采用机械除尘、机械与湿法联合
除尘。
13.4.3建筑卫生陶瓷厂放散粉尘的设备,其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
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
13.4.4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出的原则通过
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
13.4.5确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使罩内负压均
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宜符合表
13.4.5的规定:
表13.4.5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值表
物料加工工段平均风速值(m/s)
细粉料的筛分≤0.6
物料的粉碎≤2
粗颗粒物料的破碎≤3
13.4.6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13.4.7建筑卫生陶瓷厂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应低于本规范附
录H的规定。
13.4.8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
统;
2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
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
3当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混合后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
系统。
13.4.9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
确定:
1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
气体量和含尘浓度;
2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
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净化后气体的容许排放浓度。
4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
5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6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
电源条件等;
7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13.4.10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对除尘器惧的粉尘,根据生产条件、除尘
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应采取妥善的回收
或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应纳入工艺流程回收处理。算是干式除尘
器惧的粉尘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当惧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
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包括胶带运输机、料仓等)
的上部。当惧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储尘斗及相应
的搬运设备。
13.4.11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应采取防止漏风的措施。
13.4.12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
13.4.13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应
选用排尘通风机。
13.4.14工厂执行所及大、中型公共食堂的厨房应设机械排风和油烦
躁净化装置,其油烟排放大于2.0mg/m3。条件许可时,宜设置集中排
油烟烟道。
14其他生产设施
14.1一般规定
14.1.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其他生产设施的配备应满足政党生产需
要。
14.2中心实验室
14.2.1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应设置中心实验室。
14.2.2中心实验室应要务能满足坯料、釉料的化学全分析、产品性
能测试等要求的仪器、器皿及装置。
14.2.3中心实验室应配备能满足坯料、釉料及产品听物理检验要求
的装备。
14.2.4中心实验室应配备能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仪器和装置。
14.2.5中心实验室制样室、高温室、精密称量室、分析室、物理检
测室等应单独分室设置。
14.2.6小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质量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14.2.4条
的规定。
14.3机电设备及仪表维修
14.3.1机械修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修工段的装备应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当地协作条件确定。
大、中型厂不具备协作条件时,应具备中修能力;否则可按小修设置。
2机修工段由机钳、铆焊等工序组成,机修工段应设置备品备件
为大和乙炔、气氛瓶为大以及办公室和更衣室等辅助设施。
3中型厂机修工段的机床配置应为:车床5台,牛头刨2台,
插床、铣臂钻、主式钻、单梁桥式起重机各1台,根据需要还可配置
龙门刨及内外圆磨床等。
4铆锻及锻造工段应配置空压机、直流焊机、交流焊机及半自
动切割机等设备。
5机修工段各工段建筑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及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车间地面荷载应符合要求,其铆锻部分地面荷载宜为2t/m2,
机床部分地面荷载宜为1t/m2~3t/m2,其他部分地面荷载宜为2t/m2~
3t/m2。
14.3.2电气设备修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修工段的规模应根据工厂规模、电气装备水平及外部协作
条件等因素确定。
2电修工段的位置宜设在机修工段附近,并应避免与铸造及铆
锻焊工序相邻。
3电修工段内应设置单梁起重机,其起重量应满足起吊最大检
修部件的需要。
4电气修理的范围包括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配电线路、
电气设备及电气仪表等。电修工段应能完成对中型电机、车间变压器
的大修和中修,35kv电气设备的检修及试验,变压器油的再生与处
理。厂区主变压器、高压电机及特殊用途电机的修理应由外协解决。
5电气试验的高压区应设置栏杆和信号。浸漆干燥及油处理间
应满足防火要求。检修含六氟化硫(SF
6
)的高压断路器的场所应设
置机械通风装置。
6电修工段应有良好的采光。
14.3.3仪表维修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应设置仪表维修室和备品备件库,其装置水平宜符合下列
规定:
1)小型厂宜按小修水平设置,对于边远地区的小型厂或不具备
外协条件时,可按中修水平设置。
2)大、中型厂宜按中修水平设置。
2仪表维修室应有良好的采光、防火、防潮、防振等设施,室内
应设置空调。
14.4地磅
14.4.1地磅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运输车辆的载重能力确定。
14.4.2秤体宜采用无坑基安装。
14.5压缩空气站
14.5.1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14.5.2当压缩空气用于阀门控制、脉冲喷吹等对气体质量要求较高
的设备时,应进行净化处理,气体干燥后湿含量应满足使用设备的要
求。
14.5.3压缩空气用在粉状物料充气或输送时,气体应进行充分冷却
和除油干燥。
14.5.4压缩空气站应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并避免粉尘污染,可集中
或分散设置。
14.5.5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空气用量和压力要求以及
气路系统损耗和必要的储备量确定,并应设置备用机组。
14.5.6输送粉状物料的空气压缩机宜专机专用。不同用途的空气压
缩机宜分别设置。
14.6工艺计量
14.6.1建筑卫生陶瓷生产过程中,从原料、燃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
各个五一节应要务相应的计量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燃料进厂可根据物料运输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计量装
置。
2球磨机配料和原料化浆等宜采用定量给料秤或其他型式的配
料秤。
3泥浆配浆宜采用流量计或其他型式的计量装置。
14.6.2计量装置的精度应满足工艺要求。
15节能
15.1一般规定
15.1.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节能的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5.1.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节能篇(或节能章)。
15.1.3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经审查批准的节
能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
15.1.4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型产品,并应逐步推广采用
高效节能产品。
15.2热能利用。
15.2.1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废气余热利用应在保证生产线设计指标不
变的条件下进行,烧成窑炉的多余废气余热宜用于干燥。
15.2.2余热利用不应影响生产线的政党运行,不应提高单位产品听
能耗。
15.3节电
15.3.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或配电站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减少配电级数,缩短
供电半径,应选择低损节能型变压器。
2变压器的容量、台数及运行方式应根据负荷性质确定。
3供配电系统设计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
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无功补偿方式;企业计费侧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
数不应低于0.92。
4变大器的运行负载率宜为60%~70%。
5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减少供电系统的高次谐波,保持变大器三相
电流平衡。
15.3.2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圈套容量的电动机宜设置电容光焕发就地补偿或进相机,对需
要调整的电机宜使用变频调速方式。
2对于风机、水泵、搅拌器、空气压缩机、输送机等设备均可使
用电机节电器。
3破碎及粉磨系统应选择适宜的入料粒度与出料细度。
15.3.3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照明质量和视觉效果的要求下,应采用高效、节能、实
用的新光源、灯用电器附件、照明灯具和节能控制器。
2厂区照明宜设置马路灯照明控制器,条件允许时可使用太阳能
路灯。
3疏散指示灯、走廊灯、庭院灯及应急照明等小照度环境可使用
发光二极管(LED)光源。
15.4辅助设施的节能
15.4.1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工厂可采用烧成系统废气余热进行采
暖供热。
附录A建筑物防火间距
1.天然气调压站的最低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与厂区食堂、单身宿舍、
车间办公室、工厂办公楼的防火间距均不得小于25m。
2.天然气调压站与压缩空气站、机修车间、汽车衡的防火间距不得小
于14m。
3.天然气调压站与原料破碎间、原料车间、、石膏模型车间、成型、
干燥、施釉车间、烧成车间、包装成品库、变电所、污水泵站的防火
间距均不得小于12m。
4.压缩空气站与厂区食堂、汽车衡、天然气调压站、机修车间、污水
泵站的防火间距均不得小于14m。
5.压缩空气站与的单身宿舍、车间办公室、工厂办公楼、锅炉房、变
电所的防火间距均不得小于12m。
6.包装成品库与原料破碎间、原料车间、、石膏模型车间、成型、干
燥、施釉车间、烧成车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得小于12m。
7.烧成车间与与原料破碎间、原料车间、、石膏模型车间、成型、干
燥、施釉车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得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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