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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日发(作者:)

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杨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4

【案件字号】(2021)宁05民终15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娟 马玉红 王军

【审理法官】李娟 马玉红 王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杨某1

【当事人】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杨某1

【当事人-个人】杨某1

【当事人-公司】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2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2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某2

【代理律所】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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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

【本院观点】关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与杨某1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特别授权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与杨某1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一审中,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出示加盖其公章的工资提成制度一份,显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制定了工资薪酬待遇支付、请休假等相应制度,杨某1在该制度的结尾处签字确认已阅读,表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杨某1形成约束。该情形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同时,本案双方均符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杨某1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是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未足额支付杨某1工资,也未与杨某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杨某1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亦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 关于杨某1工资数额问题。根据海劳仲裁字[2020]21号仲裁庭审笔录内容显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在仲裁时明确认可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应支付杨某1工资80992元,杨某1月平均工资为7713.5元。关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上诉提出一审计算工资错误的意见,经审查,一审对于奖金提成应计入工资问题已进行了充分论述,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再重复论述。据此,一审判决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向杨某1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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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元及双倍工资差额80992元、经济补偿金771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定制店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2:20: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8日,杨某1到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从事装潢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1月13日,杨某1以双方对实际发放工资数额及未获年终奖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发生纠纷后离职。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杨某1的应付工资为80992元,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实际支付79668元,剩余1324元至今未付,杨某1在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实际工作10.5个月,月平均工资7713.5元。杨某1离职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海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海劳仲字(2020)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杨某1支付拖欠工资132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992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713.5元,共计90029元。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不服该裁决,于2021年3月16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杨某1均符合主体资格,且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杨某1,杨某1受索菲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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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屋定制店的劳动管理,从事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自2019年2月28日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用工之日起即与杨某1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杨某1在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处工作10.5个月,平均工资为7713.5元,故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应当向杨某1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80992元;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杨某1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杨某1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杨某1解除劳动合同的,索菲亚全屋定制店除应补足杨某1的工资外,还应当向杨某1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某1在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平均工资为7713.5元,杨某1实际工作不满一年,应按一年计算,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应当向杨某1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即7713.5元。对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因一审法院不是受理撤销裁决的主体,故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对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诉称的双倍工资计算标准不应包括提成的主张,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提成应属于计件工资,而计件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故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一、解除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与杨某1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杨某1支付拖欠工资1324元及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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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92元;三、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杨某1支付经济补偿金7713.5元;四、驳回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索菲亚全屋定制店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本案杨某1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没有从属关系,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仅是联系到装修设计的活儿就给杨某1提成。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在法律上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二、本案不适用劳动法,不适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务关系可以口头约定,劳务关系也不应当有经济补偿。三、一审对离职时间认定不清,计算双倍工资错误。本案实际是杨某1因个人原因离职,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将双方约定的提成奖金计算到工资总额中计算双方工资不当。综上,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杨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5民终15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经营场所:海原县四季花城B区5栋05铺06铺。

经营者:王爱杰,生于1982年9月9日,高中文化,个体户,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乡王庄村一组,现住海原县育才小区2-1-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系王爱杰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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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以下简称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本案杨某1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没有从属关系,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仅是联系到装修设计的活儿就给杨某1提成。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在法律上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二、本案不适用劳动法,不适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务关系可以口头约定,劳务关系也不应当有经济补偿。三、一审对离职时间认定不清,计算双倍工资错误。本案实际是杨某1因个人原因离职,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将双方约定的提成奖金计算到工资总额中计算双方工资不当。综上,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某1辩称,本案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杨某1对内服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管理,对外按照其指示、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工资数额是在仲裁时双方当庭核算并且经过双方认可,索菲亚全屋定制店陈述杨某1八月份辞职不属实,杨某1是在疫情发生后离职的,一审认定的离职时间正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一审起诉请求:1.撤销中卫市海原县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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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海劳仲字(2021)21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不支付杨某1双倍工资80992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713.5元;3.案件受理费由杨某1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8日,杨某1到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从事装潢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1月13日,杨某1以双方对实际发放工资数额及未获年终奖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发生纠纷后离职。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杨某1的应付工资为80992元,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实际支付79668元,剩余1324元至今未付,杨某1在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实际工作10.5个月,月平均工资7713.5元。杨某1离职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海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海劳仲字(2020)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杨某1支付拖欠工资132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992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7713.5元,共计90029元。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不服该裁决,于2021年3月16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杨某1均符合主体资格,且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杨某1,杨某1受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劳动管理,从事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自2019年2月28日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用工之日起即与杨某1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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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杨某1在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处工作10.5个月,平均工资为7713.5元,故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应当向杨某1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80992元;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杨某1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杨某1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杨某1解除劳动合同的,索菲亚全屋定制店除应补足杨某1的工资外,还应当向杨某1支付经济补偿金,杨某1在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平均工资为7713.5元,杨某1实际工作不满一年,应按一年计算,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应当向杨某1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即7713.5元。对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因一审法院不是受理撤销裁决的主体,故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对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诉称的双倍工资计算标准不应包括提成的主张,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提成应属于计件工资,而计件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故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一、解除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与杨某1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杨某1支付拖欠工资1324元及双倍工资差额80992元;三、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杨某1支付经济补偿金7713.5元;四、驳回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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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索菲亚全屋定制店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与杨某1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一审中,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出示加盖其公章的工资提成制度一份,显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制定了工资薪酬待遇支付、请休假等相应制度,杨某1在该制度的结尾处签字确认已阅读,表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杨某1形成约束。该情形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同时,本案双方均符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杨某1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是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索菲亚全屋定制店未足额支付杨某1工资,也未与杨某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杨某1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亦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

关于杨某1工资数额问题。根据海劳仲裁字[2020]21号仲裁庭审笔录内容显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在仲裁时明确认可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应支付杨某1工资80992元,杨某1月平均工资为7713.5元。关于索菲亚全屋定制店上诉提出一审计算工资错误的意见,经审查,一审对于奖金提成应计入工资问题已进行了充分论述,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再重复论述。据此,一审判决索菲亚全屋定制店向杨某1支付拖欠工资1324元及双倍工资差额80992元、经济补偿金7713.5元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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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海原县老城区索菲亚全屋定制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马玉红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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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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