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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5日发(作者:客厅天花板设计效果图大全)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
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辨识》(GB18218-200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职能中心、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
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
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
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鼓励各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
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
统,提高重大危险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重大危险辨识及评估
第五条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辨识、
评估和分级。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辨识》(GB18218-2009)有关规定。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经各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计算、分析、检测等初步认定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
审核、确认,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由该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字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公司经
营管理中心环境与安全管理部。
第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
源等级时,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
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
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安全评价一起进行,
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
险源安全评估。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依据《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
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
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
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
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
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
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各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
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
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
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
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
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
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
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
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
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
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
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
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
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
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
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等。同
时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
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
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
便使用。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评审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
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
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
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
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周最少一次,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
登记建档工作,并向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整改资金、安全管
理与监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
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
源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环境与安全管
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重大危险源标识牌(样板)
重大危险源名称 等 级
安全责任单位 安全责任人
危险性质
安全监控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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