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人民生活现状-泛舟烛光

2023年9月13日发(作者:易炎)
*******商业管理有限企业
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 ]
******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商业管理有限企业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等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就甲方将其承租并受托
经营管理位于******街188号“******”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内一个单元或多
个单元(以下称“出租房屋”或“该房屋”)出租给乙方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下, 以
兹共同遵照实施。
本协议包含主文及其附件。其中协议主文由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二部分“专
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适适用于全部承租人(除了明确要求适用限制部分条款), “专
用条款”依据不一样承租人情况而有所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都是本协议
主文有效组成部分, 假如相关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情况, 以“专用条款”为准。本协
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与本协议主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当协议主文与附件
相关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情况, 以附件之约定为准。
除本协议明确说明外, 本协议中“年”、 “月”、 “日/天”分别为公历年、 日历
月以及自然日, 本协议中“元”仅指“人民币元”。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础情况
1.1 出租房屋坐落于**********“******”项目内, 具体位置详见本协议“专用条款”
部分第19.1条。
1.2 该房屋建筑面积见本协议第19.1条, 最终以甲方提供建筑面积为准, 若与其她人
士、 组织或机关测量建筑面积或其它算法面积有出入, 甲、 乙双方确定不会对以
该房屋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租金、 租赁确保金、 物业管理费或本协议要求其它
与房屋面积相关任何款项或费用作任何调整。
1.3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 具体租赁部位为红线范围内(该平面图仅作方便判
别之用)。
1.4 该房屋现有装修、 隶属设施和设备情况, 由甲、 乙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二中给予明
确。甲、 乙双方同意, 甲方交房标准以实际现场情况为准, 双方应于房屋交付时
签署确定文件;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以附件二及交付
时签署确定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1.5 该房屋经政府同意计划用途为商业用房, 乙方具体租赁用途见本协议第19.3条之
约定。乙方确保在本协议使用期内遵守国家、 南京市及本协议约定相关房屋使用、
租赁和物业管理要求,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要求报经相关部门核准前不许可
私自改变约定租赁用途(包含但不限于改变店铺名称或商号, 及其商标或标识)。
第二条 房屋交付和租赁期
2.1 该房屋最迟交付日期见本协议第20.1条之约定, 甲方将提前3天另行通知具体日
期。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交房日前往甲方处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 且不管乙方是否如
约前来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通知交房日期即视为该房屋交付日。该房屋风险责任自
该房屋交付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2.2 该房屋“租赁期”自交付日起算, 前后由“免租期”和“计租期”组成, 具体时间
见本协议第20.2条之约定。“免租期”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乙方无需负担该
房屋租金及宣传推广费, 但仍应负担本协议约定乙方应交纳其她费用(包含但不限
于: 物业管理费、 装修确保金、 装修垃圾清运费以及装修期间公用事业费等)。
除另有约定, 本协议条款均适适用于“免租期”。“计租期”为正式计取租金(以及
每个月物业管理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期间, 自“免租期”届满后次日(“计租日”)
开始计算。
2.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租赁期满, 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应准期返还。乙方需
要继续承租该房屋, 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 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经甲
方同意后重新签署租赁协议。乙方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在提出申请后二个月内双方
对租赁条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新租赁协议, 则视为乙方放弃在相同条件下
对该房屋之优先承租权, 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 租金与营业额申报
3.1 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见本协议第21.1至21.3条之约定。
3.2 租金支付方法和期限: 见本协议第21.4条之约定。
3.3 营业额申报: 不管以何种方法计取租金, 乙方应自开张营业(包含试营业)次日起
天天向甲方申报营业额, 乙方应于天天中午12:00以前立刻且如实向甲方进行前一
天营业额申报, 并于每个月结束后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经乙方盖章或其授
权人(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关该授权人授权委托书, 具体见第7.2.(9)条之约定)签
字确定上月营业额月报表(按甲方统一格式)。前述“营业额”是指乙方在出租房
屋內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开出账单、 发票上列明金额之和、 或所收到钱
款总额, 包含但不限于在该房屋內出售各类物品和/或食品和/或饮品、 在该房屋內
或使用该房屋提供任何性质服务所开出账单、 发票上列明金额或所收到钱款金
额、 以及其她起源于或与该房屋相关一切业务收入。计算计租期内第一个月营业
额应自计租日起至计租日所在月最终一日止。计算最终一个月营业额应自当月第
一日起至租赁期满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止。其它月份每个月营业额应以日历
月为单位计算。
3.4 分成租金结算: 分成租金以月营业额为基数计算, 在计算时, 该月营业额基数不可
扣除任何税费或开支。若依据上月营业额计算, 上月分成租金高于上月预付租金,
乙方须至迟于结算当月之下一个月第五个工作日向甲方补足该租金差额, 如遇法
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若依据上月营业额计算, 上月分成
租金低于上月预付租金, 则差额部分自动转为乙方下月应支付预付租金一部分。租
赁期满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当月及前一个月, 如乙方分成租金超出或低于预付租
金, 差额部分应依据甲方发出结算单一次多退少补。
3.5 甲方可聘用会计师审查乙方提出各财务报表或汇报, 并保留要求乙方提供每日营
业额资料及抽查乙方提供营业额资料真实性权利, 如甲方在租赁期任意时间需要
对乙方营业额实施追踪统计, 乙方应配合遵守相关要求, 而且乙方应于甲方要求
后立刻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 宣传推广费、 公用事业费、 确保金及其她费用
4.1 物业管理费及宣传推广费
4.1.1 物业管理费: 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收费标准自该房屋交付日起每个月
向甲方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企业”)预付该房屋物业管理费。
第一期预付金额见第二十二条中对应约定; 其后每个月物业管理费, 应不迟于当
月第五日向物业管理企业付清, 当月第五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
个工作日。
4.1.2 宣传推广费: 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收费标准于计租期内每个月向甲方
支付该房屋宣传推广费。不管以何种方法计取该费用, 乙方应按约定之保底金额或
固定计费标准向甲方预付每个月宣传推广费(适用“浮动计费方法”下, 该预付金
额并不代表每个月实际结算费用)。第一期预付金额见第二十二条中对应约定; 其
后每个月宣传推广费, 应不迟于当月第五日向甲方支付, 当月第五日为节假日则
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该宣传推广费是指甲方用于整个项目宣传推
广费用。在适用“浮动计费方法”下, 乙方营业额之申报、 以及甲方对乙方营业
额之查核等事项, 皆比照上文第3.3条及第3.5条约定方法实施; 甲方与乙方对高
于宣传推广费结算按本协议第22.3条实施。
4.1.3 乙方同意, 租赁期内甲方和/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就该项目中全部商业用房物业管
理费和/或宣传推广费依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统一调整, 到时, 甲方和/或物业管理
企业将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就该房屋所应付物业管理费和/或宣传推广
费将于通知中载明日期起根据新标准实施。
4.2 公用事业费:
4.2.1 该房屋交付后, 包含装修期间, 乙方应根据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或甲方指定物业/经
营管理企业出具缴费单据每个月向公用事业单位或甲方指定物业/经营管理企业按
时足额缴纳该房屋水、 动力、 电(包含但不限于中央空调系统用电、 基础电费
等)、 煤气、 天然气、 电话、 网络宽带等公用事业费。乙方应于政府公用事业
单位出具缴费单据上所承载缴费日期按时支付或于每个月第一日向甲方指定物业/
经营管理企业支付上个月公用事业费, 如第一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
第一个工作日。
4.2.2 相关公用事业费收费标准, 本协议第二十二条有明确约定从约定, 未约定见各自
缴费单据。
4.2.3 中央空调使用费: 乙方独用空调机组, 按其独用机组当月实际产生电费支付中央
空调使用费; 乙方和本项目内其她租户适用空调机组, 标准上按承租场所对应面
积和营业时间长短按百分比进行分摊, 以甲方发出账单为准。
4.3 租赁确保金
4.3.1 用途: 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金额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
交付该房屋租赁确保金。若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支付确保金, 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
知后五(5)日内仍不付清, 则甲方有权立刻解除本协议, 到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相当于该房屋确保金金额之违约金。本协议使用期内, 当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时,
甲方有权以该租赁确保金抵扣乙方应付之款项、 和/或冲抵乙方违约金或滞纳利
息、 和/或作为甲方所以而遭受损失之赔偿、 和/或依据本协议要求不予返还等。
如租赁确保金发生金额不足时,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交该等
差额。如租赁确保金尚不能填补甲方之损失, 甲方可另行向乙方追偿。
4.3.2 退还: 租赁期满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 乙方应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
地址工商、 卫生等相关证照注销或变更手续, 以及电话、 煤气等公用设施账户注
销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房屋且完成相关注销或变更手续、 并扣除乙方依据
本协议约定应支付之违约金及其她费用后六十日内将租赁确保金一次性无息退还
乙方。
4.4 其她费用:
4.4.1装修相关费用: 乙方应于该房屋交付时或入场装修前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装修确
保金、 垃圾清运费等与装修相关款项或费用, 详见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对应书面文
件之约定。
4.4.2税费: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 乙方应将经营所需缴纳多种税款向房屋
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4.4.3 银行费用: 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任何款项到甲方银行帐户过程中, 如发生任何银
行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收银系统
5.1 若乙方使用专用收银系统(POS机)向用户收取营业款, 不管是使用自己POS机
还是租用甲方, 所产生银行刷卡POS机手续费以及由POS机产生任何第三方收取
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5.2 本协议使用期内, 如甲方设置新收银系统以管理该项目承租方营业额情况并要求
租用甲方指定型号之POS机, 则乙方承诺接收甲方收银安排, 收银人员由乙方自
行委派。
5.3 乙方同意甲方和/或经甲方授权人有权随时查核相关收银情况和营业额资料, 并同
意甲方和/或经甲方授权人有权随时对乙方在该房屋内经营活动情况及相关账目进
行查核。
第六条 房屋维修和保养
6.1 甲方应对该项目进行维修和保养。因为乙方过失、 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广场造成
损失或损坏,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6.2 乙方必需保持该房屋内部装修(包含但不限于间隔等)及全部没有论属于甲方或
乙方隶属物(包含但不限于空调系统、 电梯及其她机电设施、 消防装置、 煤气
装置、 电线及水管)处于清洁、 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乙方还需
在租赁期内自费对该房屋内部装修及全部隶属物进行常常性维修保养和粉饰。该
房屋内易耗品(如灯泡)更换或添置, 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负担费用。对于空调系
统、 电梯及其她甲方认为必需机电设备之维修工程, 乙方在选定承包商时应立刻
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或许可她人对该房屋及其装修、 隶属设施、 设
备进行任何增设或改扩建。乙方如发觉该房屋主体结构及列于本协议附件二中甲
方提供装修、 隶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 应立刻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
前来维修而不得私自处理。如该等损坏或故障系由乙方或乙方许可其进入该房屋
内第三方造成, 则所以产生维修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6.4 乙方依据本协议要求自行装修、 增设及改扩建隶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自己负责
维修保养、 更新替换及清洁, 所发生全部费用, 包含税收及政府收费等一律由乙
方负担, 甲方对此无需负担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租赁期内, 政府部门对该房屋装修
提出任何整改要求, 乙方必需负担该等修改带来一切责任及费用。
6.5 因公共安全或修理、 保养或调换经过该房屋公共机电管线等需要, 乙方应该许可
甲方或其代理人可在合理时间进入该房屋检验该房屋内电线、 电动装置、 消防
设备或煤气设备。
6.6 乙方在收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具体说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该负责进行任何修缮
或工程通知后, 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展开及进行该等修缮或工程, 乙
方应该许可甲方或其授权人士在合理时间进入该房屋视察维修状态。
6.7 如因乙方未能推行上述通知进行修缮或工程, 而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或有损于广
场形象, 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在通知乙方后, 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修缮或工程, 乙方
须负担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发费用。
6.8 在该房屋遭受重大损毁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重大意外, 或其她设施出现重大损坏
时,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紧急事件, 甲方亦有权自行进入
该房屋内而无需经过乙方事先同意。
6.9 甲方保留该房屋外墙及橱窗展示权。乙方如要求在该房屋外墙或橱窗安装乙方之
标识或广告, 应事先取得甲方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
用。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或广告并应购置相关保险。乙方安装与放置
标识或广告如发生安全事故, 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因该标识或广告安装与
放置而遭受任何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7.1 除本协议其她条款要求外, 甲方还应推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按本协议要求条件向乙方提供能够正常使用房屋。
(2)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如拟在该房屋内对其全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须事
先通知乙方。
(3) 甲方应负担作为出租人应付与该房屋相关税费。
(4) 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进行任何不妥干扰或妨碍。
(5) 甲方负责该房屋标准消防工程, 如乙方因本身设计需要而增加消防工程, 应取得
甲方同意, 使用甲方指定之消防施工单位, 且自行负责该等工程费用。
(6) 甲方保留绝对权利更改该项目任何部分(该房屋除外)设计、 布局和设施。
(7) 甲方保留对该项目命名权, 甲方更改该项目名称时无需对乙方或其她任何人士作
出任何赔偿。
(8) 甲方保留在该广场举行各类推广活动权利。
(9) 甲方有权自行制作并在该房屋以外任何地方(包含户内、 户外)放置指示标牌。
7.2 除本协议其她条款要求乙方义务外, 乙方还应推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及乙方雇员、 授权人在该房屋一切活动, 应遵守中国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
求, 严格遵守甲方及其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时所作任何管理要求。
(2) 不得破坏、 损毁、 涂污或私自使用广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 设备。
(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在该房屋外进行相关乙方或相关她人(包含但不限
于乙方之股东或关联企业)形象或产品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
(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私自使用广场名称、 标识或甲方字号、 标识等。
(5) 必需严格遵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确保其所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质量, 负
担质量责任, 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维护该项目整体良好商业形象。
(6) 在租赁期内, 若乙方计划实施针对用户优惠活动, 则应在该优惠活动举行之前将
此次优惠活动政策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7) 甲方有权制订适适用于该项目全部承租方统一推广计划, 包含但不限于折扣计
划、 承租方赞助计划等, 乙方应该主动配合实施该计划。在不影响乙方根据约定
使用该房屋前提下, 甲方在举行该项目整体推广、 公关活动时, 乙方应提供合理
帮助。该等帮助包含但不限于许可甲方携带贵宾参观该房屋、 许可媒介进行采
访等。
(8) 乙方应在本协议第20.3条承诺该房屋开业日前取得在该房屋内正当进行经营活
动全部同意、 营业执照、 资质证实及许可证等, 且应适时更新此等同意、 营业
执照、 资质证实及许可证。乙方应将全部这些文件原件(包含更新文件)立刻
提供给甲方审核, 并提供一份复印件供甲方留存。计租日起, 不管乙方是否已取
得在该房屋正当经营各类证照, 均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9) 乙方应在该房屋开业日前七日内向甲方出具相关乙方授权相关人员签署并提供
营业额资料授权委托书。假如在本协议约定租赁期内乙方被授权人员发生改变,
乙方应重新向甲方出具新授权委托书。在甲方收到乙方新授权委托书之前, 在先
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10) 甲方对该项目或该房屋提供保安、 管理人员、 或任何性质机械、 电子防盗系
统(如有), 不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房屋及其内财物保安和保管。乙方在任何
时间内应自行对该房屋或其内财物负责。
(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使用或存放液化石油气或其她罐装气
体或其她易燃易爆物品。
(12) 因清理该房屋内某特殊种类垃圾、 废物而产生费用须由乙方自行负担。
(13) 假如乙方需要改动甲方原有消防设施, 必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所发生费用由乙
方自行负担。
(14) 乙方经营行为不得损害相邻关系。假如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或政府主管
部门相关要求, 或对甲方和/或第三方组成妨害, 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停止营
业, 由此造成损失(包含政府部门针对乙方行为处罚)由乙方负担。
(15) 乙方自行办理经营、 设计、 装修而包含计划、 环境保护、 卫生、 水、 电、
气、 通讯、 消防等国家要求申请报批手续, 所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16) 在租赁期满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前六个月合理时间内, 乙方应许可甲方偕同该
房屋未来承租方或使用人了解该房屋建筑及设施。
7.3 装修尤其条款: 乙方全部装修事宜须根据甲方之规范实施; 其中该房屋全部消防
设施必需由甲方指定单位施工,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7.4 餐饮尤其条款(如适用): 如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餐饮用途, 应严格实施甲方及其
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时所作任何相关餐饮服务之尤其要求。
第八条 保险
8.1 乙方应该在开业日(包含试营业)前购置公众责任险及其她应该购置保险, 并保持
保险单在本协议期内有效, 由此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单赔偿范围应包含
个人伤害责任、 人身伤害责任、 人群所蒙受伤害及损失责任。发生意外时, 若因
乙方未购置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 所产生一切损失(包含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
内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负担。
8.2 装修期内乙方必需为该房屋装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 并使之
在装修期内连续有效。
第九条 转租、 转让和交换
9.1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 分租或放弃租赁该房屋或其中
任何部分, 或以分租、 借用、 共用、 联营、 合作、 委托或将业务承包她人等
其她任何方法致使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在协议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中
任何部分。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她人,
也不得将该房屋与她人承租房屋进行交换。
9.2 若乙方是企业法人, 则其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股权转让或乙方母
企业股权转让或乙方实际控制人更换也视为乙方违反第9.1条约定。所以在乙方是
企业法人情况下, 应于签署本协议时, 依据甲方之合理要求向甲方递交其直接及
最终之控股股东资料。
9.3 若乙方租赁该房屋是为其新设企业实际使用, 需事先通知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且
仅限于是乙方全资(子)企业。如甲方同意, 则乙方新设企业应与甲方重新签署书
面租赁协议以替换本协议。
9.4 甲、 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 本协议使用期内, 出租房屋全部权人有权完全自主出
售和/或抵押该房屋, 并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
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她方法处分该房屋, 为此甲方或出租房屋全部权人无需事
先通知乙方或事先咨询乙方意见。乙方在此明确承诺: 乙方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
放弃其就前述出售、 抵押和以其她方法处分该房屋而取得任何通知或被咨询意见
权利以及任何优先承租权或优先购置权。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0.1 甲方如未按第20.1条之约定立刻交付该房屋,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再次选定一个
日期为交付日。
10.2 乙方同意, 在下述情况下, 甲方对乙方所发生损失并无责任, 而且除本协议另有约
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 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付之租金及其她费用不得减免或中
止支付:
(1) 因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广场进行维修、 保养或因按本协议要求程序对该房
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广场进行装饰装修、 增建或改扩建, 致使广场公用设施临时性
停止使用, 公共通道临时限制或更改, 或造成该房屋水、 电、 电话、 传真或其
她相关服务或供给临时性中止, 从而使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或造成不便。
(2) 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烟、 水及火灾、 多种机电系统及设备失灵或故障
或给排水、 煤气、 电力泄漏或供给中止而引发一切后果。
(3) 乙方因被其她用户牵连而蒙受损害。
(4) 非因甲方过失, 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5) 于任何时间在该房屋内发生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6) 在举行推广活动期间对乙方经营带来影响。
(7) 政府相关供水、 电、 煤部门因日常检验、 维修或地域性事故而造成该房屋停
水、 电、 煤, 甲方除应立刻通知乙方外, 无须负担任何责任。
(8)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暂停营业, 但在短期内又得以恢复、 未造成协议
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1.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和/或本协议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及二十二条约定之各款项或费
用(包含未补足租赁确保金不足部分), 每逾期一日, 应按逾期款项0.1%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直至乙方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或甲方依据第4.3.1及12.5条之约定行使
单方解除权之日止。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超出十五日, 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
停止水、 电、 燃气等相关能源、 设施、 设备等供给或严禁乙方使用, 直至乙方
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 所以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担。
11.2 在适用“浮动租金方法”下, 若乙方不实申报营业额, 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已缴纳
租金月份之各月浮动租金总和月平均数之六倍要求乙方负担违约金, 同时乙方应
向甲方补交其所以而欠交、 漏交之租金及利息(该利息按天天0.1%计算), 并赔
偿甲方由此产生其她损失及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甲方聘用会计师进行查核之费
用)。
11.3 乙方有义务就出售商品和/或提供服务所收取营业款向其用户出具全额等值发票。
在用户要求开具发票时, 乙方必需给予主动配合。若因乙方拒不向用户开具全额等
值发票或向用户开具非法印刷发票而使甲方遭受到第三方索赔且经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1.4 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超出甲方书面同意范围和要求装修该房屋、 增设隶属
设施或者对该房屋改扩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11.5 乙方私自中途退租, 甲方有权选择: 要求乙方继续推行本协议并就所发生损失向
乙方索赔、 或是按本协议第12.5条之约定处理。
11.6 若乙方需于本协议第20.3条约定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 乙方应事先书面通
知甲方并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私自停止营业达成一
个月内累计三日以上(含本数)、 或一年内累计十日以上(含本数), 视为乙方私
自中途退租, 则甲方有权按上述第11.5条之约定处理。
11.7 乙方违反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要求受到行政处罚, 或在经营活动中与商品生产
商、 商品供给商、 消费者等第三方发生纠纷及其她民事责任, 应自行负担。由此
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 乙方应该给予赔偿。
11.8 在该房屋内因乙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 应该由乙方向第三
方负担赔偿责任。
11.9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乙方应该于租赁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向甲方交
还该房屋。逾期不交还, 甲方除根据本协议第13.2条约定实施外, 每逾期一日, 还
有权要求乙方按到时日租金三倍标准支付逾期期间房屋占用费。同时, 乙方还应负
担该房屋在其逾期占用期间内所发生一切其她费用。如造成甲方其她损失, 包含但
不限于第13.2条中提及恢复原状费用、 仓储费、 拆除费等, 乙方还应负担赔偿
责任。
11.10 乙方应该于租赁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 解除、 撤销或确定无效后三十日内(不
含本数)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工商、 卫生等相关证照注销或变更
手续以及电话、 煤气等公用设施账户注销手续。不然, 每逾期一天, 应向甲方支
付相当于到时日租金三倍违约金。
11.1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9.1或9.2条要求, 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立刻纠正、 或按当
年月平均预付租金三倍标准要求乙方负担违约金。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和解除
12.1 租赁期满且甲、 乙双方不再续签, 则本协议到期终止。
12.2 甲、 乙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双方可协商中止本协
议推行, 若该等情形无法在约定时间消除, 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且双方互
不负担违约责任, 该等终止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
(1)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
(3)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
(4) 该房屋毁损、 灭失或者被判定为危险房屋以致无法使用且在一百八十日(含本
数)内无法修复;
(5) 若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定抵押, 现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房屋全部权变
动, 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
(6)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超出九十日(含本数)以上。
12.3 在无法定或约定情形下, 本协议任意一方不得私自单方解除本协议。
12.4 甲、 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后可提前解除本协议。协商解除本协议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方为有效。
12.5 甲、 乙双方同意,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乙方
已支付全部租金以及租赁确保金和其她费用均不予退还。乙方曾在免租期内享受
全部租金和/或宣传推广费免去, 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回。同时, 乙方还须向甲方支
付金额相当于当年六个月保底/固定租金及六个月物业管理费之和解约赔偿金。假
如解约赔偿金不足以填补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补足甲方损失额与解约赔
偿金之间差额:
(1) 因乙方原因, 超出本协议第20.3条要求时限十日以上未进场装修或未按20.4条
正常营业;
(2) 因本身原因, 乙方超出其承诺开业日三十天还未取得其经营所需全部证照、 资
质和许可;
(3) 逾期不支付租金或其她任何应付款项累计超出一个月;
(4) 甲方发觉乙方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如实申报营业额;
(5)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协议第19.3条约定之该房屋用途;
(6) 不按本协议约定名称或商号进行经营, 或经营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
(7) 将该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目;
(8) 违反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要求受到行政处罚, 或与第三方产生纠纷造成本身一
个月内累计三日以上(含本数)、 或一年内累计十日以上(含本数)无法正常营
业;
(9)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房屋结构或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
(10) 私自中途退租、 转租该房屋、 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她人交换各自承租房屋;
(11) 进入清算程序, 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实施, 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
(12) 违反本协议其她约定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不含本
数)未予纠正;
(13) 其她在甲方及其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时所作其她任何文件中约定相关解约情
形。
12.6 甲、 乙双方同意,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而且
甲方应全额无息退还乙方租赁确保金:
(1)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 经乙方书面催告送达之日起超出九十日(不含本数)仍
未能交付;
(2) 甲方交付该房屋, 经政府权威机关判定, 该房屋本身存在缺点, 危及乙方及第
三方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乙方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经乙方书面催告送达之日
起超出九十日(不含本数)仍拒不修复或者无法修复。
(3) 甲方进入清算程序, 或其财产被强制实施, 或被接管人接收。
12.7 本协议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 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送达解约通知, 送达程序
同本协议第十五条之约定。
第十三条 房屋交还
13.1 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向甲方交还该房屋。乙方应将其添
置未与房屋形成附合物品(以下称“可移动物品”)在上述届满日、 终止或解除
日前搬离该房屋, 并将其添置与房屋已形成附合、 不可分离装饰装修物、 添附物、
改扩建物以及设备设施(下称“不可移动物品”)拆除, 以使该房屋恢复原状, 由
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逾期未拆除, 甲方有权自行拆除, 并要求乙方负担对
应拆除费用, 甲方有权将该费用直接从租赁确保金中扣除。对于该房屋内不可移动
物品, 若经甲方同意保留房屋现实状况, 则该等物品全部权归属甲方, 甲方对此不
给予任何赔偿和/或赔偿。
13.2 若乙方未依第13.1条立刻交还该房屋, 甲方有权在其逾期满十以后自行开启该房
屋门锁并更换门锁, 将可移动物品搬出该房屋, 将该房屋腾空收回。甲方对所以而
引发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对于该房屋内乙方遗留任何可移动或不可移动
物品, 皆视为乙方放弃该等物品全部权,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认为合适方法出售、
转让、 丢弃、 拆除或以任何其她方法处分该等物品。甲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费
用、 将该房屋内可移动物品搬出后至处分前发生仓储费用、 将该房屋内不可移
动物品给予拆除费用、 以及甲方在上述过程中发生公证费、 律师费(若有)等
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将该等费用直接从租赁确保金中扣除, 如租赁确保金不足赔
偿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13.3 租赁期满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乙方交还该房屋时, 如甲方发觉该房屋和/或本协议
附件所列装修、 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赔偿损失, 亦有权直接从租赁确保金中扣除。如租赁确保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
14.1 在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继续接收乙方租金和/或其她款项或费用支付, 不能视为甲
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权利。乙方交付租金和/或其她款项或费用不足本协议之
要求金额时, 或甲方接收了金额不足租金和/或其她款项或费用, 均不能视为甲方
同意乙方少付, 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和/或欠款和/或欠费权利以及依据本协议及
法律要求其她权利。另外, 甲方未能或拖延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并不意味放弃
该等权利。甲方对任何权利放弃均以甲方签署书面明确表示为准。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全部材料、 文件、 通知、 其她通讯应为书面
形式, 而且提交、 发送到相关各方附件四填写地址或传真号码或联络人或电子邮
箱。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络方法或联络人或电子邮箱发生改变,
该方应立刻通知本协议另一方。不然, 所以而产生一切后果由该方负担。除非本
协议另有约定, 任何材料、 文件、 通知、 其她通讯提交、 发送, 只要根据本
协议附件四联络方法提交、 发送, 则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 假如是传真, 则为传真发出之日;
(二) 假如派人专程送达, 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三) 如以邮寄方法发出, 则为投递方邮局加盖邮戳之第二日;
(四) 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则为邮件首次进入收件方邮箱系统之日。
15.2 在乙方接收该房屋后, 任何甲方发送给乙方文件、 通知、 要求、 回复等, 假如
写明以乙方为收件人并被留在该房屋处将被认为十分确定地发给了乙方, 并视为
由乙方于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第十六条 相关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
16.1 本协议提及“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包含
但不限于: 地震、 海啸、 台风、 洪水、 旱灾、 大雪、 地面下陷下沉等重大自
然灾难, 大规模流行性疾病、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暴乱、 罢工、 火灾、 爆
炸等社会重大异常事件等。
16.2 本协议提及“政府行为”是指: 含有普遍适用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出台、 修改、 废止, 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含有强制力行为, 包含但不限于: 城
市计划、 市政动迁、 市政工程、 征收、 征用等对公共利益进行调整行为以及
针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所采取应急手段等。
16.3 遭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协议一方, 应该立刻书面通知另一方, 以减轻可能给另
一方造成损失。
第十七条 适使用方法律与争议处理方法
17.1 本协议适用中国出租房屋所在地法律。双方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 甲、
乙双方能够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未果, 由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其她
18.1 本协议标准上经甲、 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时成立及生效(若乙
方系自然人, 则乙方应加盖手印而无需公章)。
18.2 本协议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和文本原义进行, 本协议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
而设, 不应影响本协议解释。
18.3 本协议约定违约金和/或赔偿金系处罚性质, 甲、 乙双方一致认为其约定金额、 计
算方法等不存在约定过高情形。
18.4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 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18.5 本协议以汉字书就, 一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执贰份, 均含有相同效力。
本协议签署前, 甲方向乙方进行了必需沟通、 说明和解释, 乙方已经充足了解了本协议
全部条款内容, 本协议系双方在自愿、 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签署。为充足维护乙方
正当权利, 甲方尤其提请乙方仔细阅读协议条款中黑体部分, 并对其内容给予充足注意,
乙方已了解并同意黑体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十九条 出租房屋坐落、 面积、 用途
19.1 出租房屋位置: 该房屋坐落于南京市夫子庙贡院街188号 层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9.2 租赁面积: 甲、 乙双方同意, 该房屋用于计算租金、 租赁确保金、 物业管理费
及其她款项或费用租赁面积以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若甲、 乙双方签约时还未能
取得相关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双方在此同意仍以第19.1条要求建筑面积数据为准
来计算租金等款项或费用, 不因未来实测数据取得而做任何调整。
19.3 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经营 之用途, 所租用房屋经营品牌名
称为 ,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要求报经相关部门核准前不会私自改变该约
定用途。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 租赁、 装修及开业时间
20.1 交付条件及交付日: 甲方同意在正式租赁协议签署且乙方已缴纳租赁确保金以及
预付【壹】个月租金 元、 【壹】个月物业管理费 元及【壹】个月宣传推
广费 元前提下, 不迟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具体交付日以
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有权视该房屋房屋情况延迟交付该房屋而无需负担任何
责任。
20.2 租赁期及续租期:
(1) 免租期: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该房屋交付日起, 给予乙方 天免租装修期。
“免租期”内, 除另有约定外, 乙方无需负担该房屋租金, 但仍应负担乙方应交纳
其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物业管理费、 宣传推广费、 公用事业费等), 并按本
协议及甲方要求申报营业额(如有)。
(2) 计租期: 乙方自免租期满后次日(“计租日”)开始计付租金,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租赁期: “免租期”和“计租期”共同组成该房屋“租赁期”, 租赁期为 年, 自
房屋交付日起算, 到时前述免租期及计租期如需作对应调整, 应以双方书面确定
时间为准。
(4) 续租期: 租赁期届满后,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享受优先续租权, 续租期限为
年, 续租租金约定见本协议21.2或21.3条, 其它续约条款由甲、 乙双方另行协商
确定。
20.3 装修: 乙方应在第20.1条约定交付以后 2 日内进场装修, 并按甲方对装修要求进
行设计和施工。
20.4 开业: 乙方应于开业日起正式营业, 具体开业日以甲方通知为准, 甲方有权依据项
目进度调整开业日, 且不因开业日调整负担任何责任。乙方营业时间暂定为整年
365日天天早晨 10 点至晚上 22 点(最终营业时间以甲方实际指定营业时间为
准)。甲方作为该项目统一经营管理者, 有权依据市场和季节等实际情况要求乙方
调整上述营业时间。乙方承诺会配合遵从该项目统一经营管理者统一调度。
第二十一条 租金及其相关情况
21.1 计租方法: 甲、 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按以下第 (1) 种方法计算:
(1)浮动租金方法: 该商铺每个月租金按当年度设定每个月保底租金或按一定方法实
际计算出当月分成租金二者中结算金额较高者计取。
(2)固定租金方法: 该房屋每个月租金仅按固定数额计取, 即在同一计租年度内每个月
租金金额固定不变。
21.2 (浮动租金方法下)相关保底租金和分成租金计算:
(1)保底租金: 以本协议约定租赁面积为基数计算。
(2)分成租金: 按该房屋每个月含税营业额一定百分比计算。
(3)相关保底租金和分成租金具体约定以下:
计租年度
租赁期计租日起第一个计租无
保底租金单价 分成租金分成百分
(元/平方米/天) 比(%)
年度
续租期计租日起第一个计租按上一计租年度平均天天租金70%
年度
21.3 (固定租金方法下)固定租金金额以本协议第19.2条约定租赁面积为基数计算:
计租年度
计租日起第一个计租年度 ——
计租日起第二个计租年度 ——
计租日起第三个计租年度 ——
计租日起第四个计租年度 ——
计租日起第五个计租年度 ——
计租日起第六个计租年度 ——
21.4 租金支付方法和期限:
(1) 不管以何种方法计取租金, 乙方应于每个月第五日前向甲方预付每个月当月租金
(或预付租金), 当月第五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适
用“浮动租金”方法下, 该预付租金金额并不代表每个月实际结算租金)。计租期
首月预付租金乙方应与本协议签署时支付。
(2) 适用“浮动租金”方法情况下, 计租期首月预付租金按本协议附件三乙方承诺之
营业额及对应分成百分比测算月分成租金确定, 即人民币 元。计租期首月后,
每个月预付租金为上月分成租金与上月预付租金之较高者。
(3) 适用“浮动租金”方法情况下, 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第3.4条结算每个月分成租金。
21.5 营业额承诺: 乙方对其在该房屋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营业额承诺见附件三。如乙方
第一个计租年度内平均每个月营业额不能按约定完成该指标,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
都有权行使单方解约权, 且甲乙双方约定并不所以负担任何责任。在该等情况下,
甲方亦有权选择在本协议租赁期届满后, 不再将该房屋续租给乙方。
固定租金单价
(元/平方米/月)
第二十二条 租赁确保金、 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
22.1 租赁确保金: 乙方应于正式租赁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该房屋租赁
确保金人民币 元, 该确保金以租金、 物业管理费、 宣传推广费为基数计算而
得。当租金和/或物业管理费和/或宣传推广费依据租赁协议约定调整时, 该租赁确
保金亦应对应调整, 差额由乙方加付或收回。
22.2 物业管理费: 乙方应自该房屋交付日起每个月缴纳物业管理费, 金额按人民币 45
元/月/平方米计取。乙方应于正式租赁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或其指定对该项目进行
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预付该房屋【壹】个月物业管理费; 其后
每个月物业管理费, 应于当月第一日向甲方或管理企业付清, 当月第一日为节假
日则提前缴付。
22.3 宣传推广费: 乙方应自该房屋计租日起每个月缴纳宣传推广费, 金额按以下第
(2) 种方法计取:
(1)□ 固定计费方法: / 元/平方米/月
(2) □ 浮动计费方法: 每个月宣传推广费按当年度月保底金额或按当月分成金额二
者中结算金额较高者计取: 按单价 5 元/平方米/月计算出月保底金额; 或按月营
业额5‰计算出分成金额。
乙方应于正式租赁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或管理企业预付该房屋【壹】个月宣传推广
费; 不管以何种方法计取, 乙方应按固定计费方法或浮动计费方法下保底金额标准
于每个月第五日前向甲方预付每个月宣传推广费(适用“浮动租金”方法下, 该预
付金额并不代表每个月实际结算金额)。对于浮动计费方法下, 若当月分成金额经计
算后高于保底金额, 则乙方须于该月下一个月第五日前向甲方全额缴清该月分成金
额与保底金额之差额部分金额, 恰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22.4 中央空调使用费: 乙方独用空调机组, 按其独用机组当月实际产生电费支付中央
空调使用费; 乙方和本项目内其她租户适用空调机组, 标准上按承租场所对应面
积和营业时间长短按百分比进行分摊, 以甲方发出账单为准。
22.5 公用事业费: 乙方应该负担除租金、 管理费、 宣传推广费、 中央空调使用费之
外其她水、 电、 煤气/天然气、 电话、 网络等相关公共事业费(如有)。承租场
所内一切能源消耗均以对应计量设备显示数字为准, 每个月初由甲方按计量设备
所表示能源消耗量, 依据南京市相关部门公布标准向乙方收取对应公用事业费。如
在协议期间遇国家或南京市调整能源费用标准, 则甲方有权以国家或南京市调整
能源费用标准相同幅度调整对应公用事业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 杂项
23.1 附件: 本协议共有 肆 份附件, 清单以下, 乙方确定签署本协议时已知晓下列
全部附件:
附件一: 该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该房屋现有装修、 隶属设施和设备情况
附件三: 乙方营业额测算表
附件四: 协议双方联络方法
23.2 本协议以汉字书就, 一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执贰份, 均含有相同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南京大视界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编号: )签署页。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授权代表: (签署) 授权代表: (签署)
日期: 9月2日 日期:
附 件 一
该房屋平面图
(本图纸仅作方便判别之用)
附 件 二
该房屋现有装修、 隶属设施和设备情况
附 件 三
乙方月营业额测算表(第一个计租年度)
附 件 四
协议双方联络方法
(1) 甲方: 南京启旭商业管理有限企业
联络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贡院街188号大世界二楼办公室
邮编: 210001
联络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
联络人: 付昕
(1) 承租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络人:
联络地址:
联络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
聊城孟达集团-禽类养殖龙头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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