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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
2023年9月6日发(作者:戴玉强)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

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18

【字 号】平政办发〔201629

【施行日期】2016.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

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

2016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8

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我市对近年来开建的保障房房源进行了梳理,拟将全部未

分配房源向符合条件的市民分配。本次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保障房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租赁补贴政策。

一、现有房源情况

目前,我市待分配的保障房房源共468套,包括未分配房源390套及前期分配

剩余房源78套。

(一)未分配房源。共390套,位于裕龙润邦小区,为高层建筑(26层)。

其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380套,每套约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公共租

赁住房10套,每套约50平方米。

(二)前期剩余房源。共78套,位于翰林府邸小区和华府东区。

1.翰林府邸小区保障房,为高层建筑(15层)。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0

套,每套约65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37套,每套约60平方米。

2.华府东区保障房,为多层建筑(6层)。其中,经济适用住房8套,每套

65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3套,每套约50平方米。

二、分配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

号)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结合我市实际,

确定以下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同时符合):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我市城市规划区(潍莱高速以南,白沙河

以西,泽河以北,秦皇河以东,下同)内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3541元;

4.家庭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人均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11号)、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鲁建住函

20169号)等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应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分别确定以下分配条件:

1.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相同。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城区范围内常住户口;

2)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人社部门备案;

4)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办理我市城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人社部门备案;

3)具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4)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租赁补贴。除实施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保障外,符合本期保障房

申请条件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

贴,补贴标准仍按2015年度的标准执行,即: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

米,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一

致。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不能再同时申请本期的其它保障方式。

(四)其它规定。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房。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包括

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我市农村宅

基地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任何形式的

住房保障。

对符合《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鲁民〔2015104号)规

定的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

三、申请时间和程序

申请人在申请期限内(2016919-930日)持有关资料(详见附件

1)向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和市

有关部门按照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

作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34号)的规定进行逐级审核、公示。

本次保障房分配仍采用积分方式,按照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详见

附件2)。住房补贴实行应保尽保。

申请人名单及计分结果将在平度政务网和《今日平度》上及时公布。

四、配租配售价格

(一)裕龙润邦保障房项目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各层

具体价格以此价格为基准合理浮动,并在项目销售处现场公告。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低保对象按每月每平方米1

计收。

(二)翰林府邸保障房项目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3300/平方米,各层具体价格由开发单位

以此价格为基准合理浮动,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该基准价格。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6.7元;低保对象按每月每平方米1

计收。

(三)华府东区保障房项目

1.经济适用住房基准销售价格为3500/平方米,各楼层具体价格根据该项

2013年销售定价作相应调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低保对象按每月每平方米1

计收。

(四)配租配售收入处置

裕龙润邦和华府东区保障房项目的配租配售收入由房产部门及时催缴至市财

政,房屋销售完毕后,市财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计结果与开发单位清算。

五、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

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

交易的,应当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等

价款。

其它规定参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我市参照青岛市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

见》(青政发〔20124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政府投资建设和筹

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的,可以申请购买,购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

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

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

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

行。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

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

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

格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

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

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

关规定执行。”

附件:1.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办法

2.计分排序办法

附件1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

申请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常住户口;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

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

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依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

积进行核定。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

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合并计算原住房面

积。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33541元。

申请人收入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

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核定时段为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

月工资。

1.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从事主

要职业工资以及其他从事第二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等所得收入。

2.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

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得收入。主要包括:利

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参加储蓄性保险所得收益;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

其它投资行为所得收益;知识产权收入;其它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

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

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

房公积金等;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5.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

金和护理费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人家庭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人均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申请

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车辆;股票、

债券等投资类财产,借出款;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

银饰物等;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相同。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常住户口;

2. 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3.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人社部门备案;

4. 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公安机关办理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人社部门备案;

3. 具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4. 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认

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仍按2015年度的标准执行,即:面

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一

致。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不能再同时申请本期的其它保障方式。

四、其它规定

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房。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的家

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使用我市农村宅基地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任

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2016919-930日)

申请人在申请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向户籍(居住登记)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开

发区管委)提出申请:

1.平度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户籍和身份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还需提供暂住证、劳动合同

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

3.住房情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能证明婚姻状况的证件或法律文书;

6.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期限内到项目现场查看房屋情况。

(二)受理、初审及审核公示等有关程序严格按照《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34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群众举报,经查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

证明资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确定选房顺序

为进一步体现困难优先的分配原则,参照青岛市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本

期保障房分配采取综合计分排序方式,依申请家庭得分高低排序选房。

(四)选房

按照计分排序情况,自第一名开始,依次到裕龙润邦售楼处选购选租住房。选

房时,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如:选择了公共租赁住房,就不能再选择经济适用住

选房程序结束后,经查实属骗购骗租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同时记入不良信用

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含租赁补贴)。

附件2

计分排序办法

各申请家庭得分为本规则一至五项得分之和,计分结果将在《今日平度》和平

度政务网上公布。

一、按家庭住房面积状况计分(最高35分)

计分公式为:(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35

二、按家庭收入状况计分(最高10分)

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620元的计10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620

元的计7分。

三、按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状况计分(最高35分)

计分公式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80)×35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80(含)岁以上为最大分值,计为35分。单身申

请人年龄作为平均年龄带入上述公式计算。平均年龄计算到“日”,计算截止日为

销售公告中公布的申请开始日。

四、按申请家庭人口状况计分(最高20分)

按申请家庭人口数量计分,一人户家庭计5分;两人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为同

一代的计10分,家庭成员为两代的计15分;三人及以上户家庭计20分。

五、依取得登记资格次数加分(最高8分)

我市前期已组织过四次保障房申请活动,每参加过其中一次但未入围的家庭加

2分。

六、对符合有关规定需优先配租配售的群体优先解决房源。

七、本计分规则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对总分值相同的申请家庭,根据

以下条件确定:

(一)参加过前四期保障房申请活动次数多(须符合条件)的优先;

(二)人均住房住房面积小的优先;

(三)人均收入低的优先;

(四)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平均年龄大的优先;

(五)申请家庭人口多的优先。即:若多人总分相同,则依据第1个条件确定

顺序,第1个条件也相同,再依据第2个条件,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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