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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发(作者:章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
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03.23
• 【字 号】房政发〔2012〕10号
• 【施行日期】2012.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
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房政发〔201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七届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
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智慧房山”建设步伐,推动全区电子政务科学发展,加强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
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北
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4〕39号)、《北京市市级
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北京市
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暂行)》(京财绩效〔2008〕1510号)、
《房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房政发〔201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区级财政资金投入
的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
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
源开发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
统、公共平台、数据库和视频监控系统等)的新建、续建和升级改造及信息安全建
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服务外包、信息化办公设施采购(按区财政行政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执行)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
区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年度总金额原则不能超过1亿元。应优先安排中央专项和市
专项所需配套资金及区政府的重点项目、续建项目、实事项目的资金。使用中央和
市级财政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是本区政府投资信
息化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
年度计划编制、统筹规划协调、审核监督检查等全面管理工作。各项目单位为具体
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归口管理,项目建设之前建
设单位须将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区经信委。区经信委设立房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
评审专家组,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备案、过程管理,并参与竣工验
收。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并根据相关规
定,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执行政府招投标等程序;区监察局、区审计
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指导。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确定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树立顶层设计理
念,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符合
国家、行业及北京市规定的相关标准。凡涉及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必须设计
电子监察模块并同区电子监察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对接,具体设计方案由区监察局负
责审核。
第八条 区经信委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信息网
络、信息化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共享利用。涉及区政府多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或重大信息
化建设项目方案应经过专家组论证,并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经信委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
项目立项计划,由区经信委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中,政府
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由区经信委牵头报区发改委汇总。
第十条 区政府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区经信委对其项目建设方案
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区财政局依据区经信委的审核意见,拨付信息化项目建
设资金。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得到区政府批准后,应及时
向区经信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新建、续建项目:
1.本单位的信息化现状;
2.新建项目的建设背景、依据、必要性及建成后所产生的绩效等;
3.根据业务需求和应用环境,确定的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及目标的合理性;
4.项目建设方案及明细的资金需求预算;
5.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二)升级改造项目:
1.现有信息系统建设的背景、依据、运行状况等;
2.根据业务需求和应用环境变化,确定升级改造达到的目标,分析现有系统性
能和功能与要实现目标的差距,论证升级改造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目标的合理
性;
3.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及明细的资金需求预算;
4.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报材料均为A4幅面,纸质文档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3份,并附与纸质文
档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方案获批后,申报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需报区经信委重新组织
审批,按照规定完成调整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中央和北京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抄送区经信委备案,区经信委可根据
全区整体规划提出建议。需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配套部分按新建项目实施
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项目暂缓安排:
1.列入上年度计划,但未实施,也未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
2.列入上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但无正当理由未报请区经信委参与验收的;
3.在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考评中未评为优秀的。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的
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所有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订立有关设
计、施工、监理合同前,均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规定进
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
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
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
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每季度应向区经信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
况(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1份)。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就项目有
关事项与区经信委联系,建立项目联系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项
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区经信委及相关单位参与。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
用。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提
供监理报告,报区经信委备案。监理报告包括项目实施目标和计划的监理、项目投
入资源和项目成果的监理及项目实施效益的监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
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
报告并说明原因(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区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的验收证明文
件、项目资金使用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区经信委备案,区经信委以此作为确认项目完
成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按照区财政固定资产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
固定资产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区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
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
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房政发〔200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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