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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发(作者:姜学亮)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直管公房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0.07.18
• 【字 号】洪房管字[2000]70号
• 【施行日期】2000.07.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洪房管字[2000]70号)
各区房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直管公房的产权登记、变更以及拆除
等行为,建立直管公房房屋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了《南昌市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南昌市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
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直管公房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各级房管部门经营使用的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其主要
来源:
(一)各级房管部门现已经营管理的房屋;
(二)由政府拨款建造的居民住宅;
(三)各级房管部门下属企业自建(开发)的住宅用房的50%;
(四)各级房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自建(开发)的住宅及非住宅用房;
(五)代管房产以及属暂不处理的私改房屋;
(六)经法律程序认可的无主房屋;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房房屋产权和产籍管理;
区房管部门、直属经营处及下属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经营和维修管理。经营使用
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置换、抵押、拆除和其他变相转移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直管公房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全市直管公房的产权申报工
作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并按下列情况及程序办理:
(一)新建和原有房屋原始登记程序:
1.直管公房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
局提出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屋座落地点、建筑面积;
②房屋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
③其他指定的资料。
2.市房管局对上述提交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发证意见;
3.市产权监理处登记发证。
(二)房屋的变更登记程序:
1.对直管公房改建、扩建、加层、转让、置换、调拨等,经营使用管理单位
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
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房管部门同意直管公房改建、扩建、加层、转让、置换、调拨等的批
文;
(2)原有直管公房的产权证;
(3)改建、扩建、加层后的建筑面积、房屋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
(4)转让、置换合同;
(5)其他指定的资料;
2.市房管局对上述提交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变更登记意见;
3.市产权监理处进行变更登记发证。
(三)房屋拆除、灭失、他项权利终止时的灭失登记程序:
1.因直管公房拆除、灭失、他项权利终止时,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管局提出产权或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房管部门同意拆除的批文或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2)地点、建筑面积;
(3)原产权证;
(4)其他指定的资料。
2.市房管局根据上述提交资料提出产权或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意见;
3.市产权监理处进行注销登记。
第五条 直管公房需改建、扩建、加层、转让、置换、拆除等,各经营使用
管理单位必须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直管公房拆迁审批程序:
(一)各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
出拆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点、建筑面积、原产权证;
2.拆迁计划和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方案(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或拆迁安置协
议);
3.其他指定的文件。
(二)市房管局有关科室对上述资料提出拆迁意见;
(三)经市房管局批准同意后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及产权注销手续。
第七条 直管公房改建、扩建、加层审批程序:
(一)各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
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项目性质、规模和期限;
2.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
3.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4.项目收益预测等;
5.其他指定的文件。
(二)市房管局有关科室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三)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进行设计、施工等。
第八条 直管公房转让、置换、划拨等审批程序:
(一)各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在直管公房转让、置换、划拨前,先向区房管局申
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点、建筑面积及原产权证;
(三)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置换、划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直管公房房屋产权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元月五日前,各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向市房管局报送上年度直管公房房屋现
状及变更的台帐及统计表,由市房管局有关科室会同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到房屋实地
核对,并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 各级房管部门应做好直管公房的产籍管理工作,直管公房产权档案
应建立房屋产权卷宗,卷内材料原件由市房管局保存,附件由经营使用管理单位保
存。全市的房屋产权应对取得、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立或终止等及时进行调
整和补充,使帐、卡记载的内容与房屋产权现状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市产权监理处不得直接受理全市房管系统及下属各单位的产权登
记事宜,未按第六、七、八条规定审批的直管公房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或房
屋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单位开发的项目中涉及直管公房拆迁安置的,在申请产权登
记前应向市房管局申报拆迁安置情况,经市房管局核实同意后方可进行该开发项目
的的产权登记,否则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拆迁许可证前应严格审查拆迁安置
方案、协议书和原产权证,拆迁范围内的直管公房的拆除未按第六条经市房管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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