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发(作者:)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住宅样板房建设、管理,杜绝样板房与交付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减少交房纠纷,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我市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付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交付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按照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价格备案装修标准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建设
单位销售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单元。
有毛坯交付和全装修交付的楼盘,需分别设置毛坯交付样板房和全装修交付样板房。
二、临时展示样板房(以下简称展示样板房)是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样板房,不
属于交付样板房范围,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展示样板房户型结构、尺寸
比例应与实际交付房源一致。展示样板房的入口处和客厅墙面明显处需悬挂“此处为展示
样板房,非交付标准,仅供参考,交付标准样板位于几幢几室”标牌,规格不小于400×
600mm。凡是设置展示样板房的,应当设置与展示样板房相同户型的交付样板房。
三、本市于2020年9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应当按要求
设置交付样板房。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或封顶节点的预售资金释放前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交付
样板房:
1、楼盘的主要户型应当设置交付样板房,多层、低层住宅需分别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
板房。建设单位负责确定交付样板房的位置和户型。
2、交付样板房应设置在实体楼层内。
3、不同交付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
五、交付样板房的具体标准要求如下:
(一)在交付样板房入口处应悬挂“交付标准样板房”的标牌,规格不小于400×
600mm;
(二)交付样板房为全装修的,其在发改部门备案的装修材料清单需在商品房买卖合
同中载明,并在交付样板房客厅醒目位置以展板形式进行公示,材料清单中不应使用高级、
优质或同等品牌等不确定用语。
六、交付样板房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施工内容后组织自检,认为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向建设单位申报
交付样板房验收。
2、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照江苏省《住宅工
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相关要求对交付样板房进行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工程部、采购部、
营销部、售后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应参与验收。对于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应在检
查前24小时进行蓄水试验。
3、交付样板房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有实测实量、观感质量、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
设计文件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后再次组织验收。
4、交付样板房验收合格后,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张家港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
样板房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备
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用于交付样板房现场公示,一份报市质监站留存,一份报市房管中
心。
5、市房管中心接到《备案表》后,会同相关部门对交付样板房进行联合查验。
毛坯交付样板房,由房管中心会同质监站进行现场核查。质监站对样板房的施工质量
是否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核查;房管中心对交付样板房设置的规范性、
对应贴标识的规范性进行核查。
全装修交付样板房,还需会同发改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发改部门对公示的装修材料清
单与备案清单的一致性作核查。如有不符,建设单位需按规定整改到位。
6、联合查验部门现场查验样板房后,需填写《张家港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核查
表》(附件2)。
7、交付样板房通过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向客户展示,并保存业主参观的台账资料。交
付样板房的具体位置和开放时间,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8、交付样板房查验通过后,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需重新组织交付样板
房验收并申请联合查验。查验通过后,需重新组织业主参观,并保存参观的台账资料。
七、交付样板房在建设单位通过交付使用备案后三个月内不得拆除、移位或者调换。
已出售的交付样板房应当在交付备案三个月后办理交付手续。
八、展示样板房拆除前,需委托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九、建设单位未按本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苏州市建筑市
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展示样板房通过现场查验后,方可向公众开放。提前开放的,暂缓本批次预售。
十一、设置了展示样板房却未设置同户型交付样板房的、或交付样板房未作展示的,
暂缓下批次房源预售。
十二、市房管中心在受理项目预售申请或封顶节点的预售资金释放申请时,应依据《张
家港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核查表》核查样板房查验情况。
十三、保税区规建局、冶金工业园规建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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