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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3年5月2日发(作者:天然气阀门开关示意图)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

技术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7.06

【字 号】川建发[2006]98

【施行日期】2006.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

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川建发[2006]9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加大建设领域推广

应用新技术工作力度,节约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

新技术管理细则》(暂行),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推广应用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科技处联系。

四川省建设厅

OO六年七月六日

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

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以及《建

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可行的技术、

材料、工艺、产品。

本细则所称应用技术,是指经过一年以上使用和实践,证明较成熟适用的技

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

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有害于生态环境,且已有替代技术,

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城市建设、建筑工程 (含重点建设、改

建、扩建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 中的建筑材料、部件、设备、机械、工艺及

配套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

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采取制定《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

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和《四川省建设行业应用技术

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应用技术推广目录”)两种方式。

第七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

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节

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逐

步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积极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九条 申请列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较

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

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技术鉴定;

四、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五、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须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

总结,完善技术规程及标准图集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国家、行业或地方尚无标准,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企业标准须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新产品或涉及公共安全

和健康的产品标准,还须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鉴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成果,由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报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或鉴定,合格后可进入

“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目录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视情况可以申请续期。

第三章 应用技术推广目录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应用技术推广目录,由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获得应用技术推广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四川省建设行业应用技术推广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新产品鉴定证书原件:

五、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

六、产品技术说明书;

七、有效期内的产品抽样检测报告原件;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部门的相关材料

原件;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的产品进入四川省境内的,由地区总代理商申

请时,应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总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四条 对已应用一年以上的产品,用户反映良好、所提供材料完整无投

诉举报的项目,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直接进入“应用技术推广目

录”。对应用时间不满一年的项目或特殊产品,须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五条 “应用技术推广目录”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视情况可以申请续期。

第四章 《技术公告》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建设部及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技术领

域和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每年定期发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建设行业应用技术

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第十七条 《技术公告》包括《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四川省

建设行业应用技术推广目录》和《四川省建设行业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

等主要内容。《四川省建设行业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刊登国家和四川省

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项目。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限制和禁止使

用落后技术的内容,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建设厅,经审定后统一在《技术公告》中发

布,并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列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和应用技术推广目录,企业在报送纸

质资料的同时,应登陆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申

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

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规定,积极

采用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应选用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推广的新技术,一般工程也提倡选用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技

术。

第二十二条 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施工图设计审

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须将其列为审核监督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技术公告》中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有关规定

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

案;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公告》所列技术项目,

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

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其主管部门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管理办法》(建厅科发〔2001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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