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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日发(作者:天然气阀门开关示意图)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
技术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06.07.06
• 【字 号】川建发[2006]98号
• 【施行日期】2006.07.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
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川建发[2006]9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加大建设领域推广
应用新技术工作力度,节约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
新技术管理细则》(暂行),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推广应用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科技处联系。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
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以及《建
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可行的技术、
材料、工艺、产品。
本细则所称应用技术,是指经过一年以上使用和实践,证明较成熟适用的技
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
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有害于生态环境,且已有替代技术,
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城市建设、建筑工程 (含重点建设、改
建、扩建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 ) 中的建筑材料、部件、设备、机械、工艺及
配套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
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采取制定《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
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和《四川省建设行业应用技术
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应用技术推广目录”)两种方式。
第七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
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节
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逐
步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积极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九条 申请列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较
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
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技术鉴定;
四、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五、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须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
总结,完善技术规程及标准图集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国家、行业或地方尚无标准,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企业标准须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新产品或涉及公共安全
和健康的产品标准,还须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鉴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成果,由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报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或鉴定,合格后可进入
“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目录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视情况可以申请续期。
第三章 应用技术推广目录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应用技术推广目录,由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获得应用技术推广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四川省建设行业应用技术推广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新产品鉴定证书原件:
五、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
六、产品技术说明书;
七、有效期内的产品抽样检测报告原件;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部门的相关材料
原件;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的产品进入四川省境内的,由地区总代理商申
请时,应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总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
第十四条 对已应用一年以上的产品,用户反映良好、所提供材料完整无投
诉举报的项目,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直接进入“应用技术推广目
录”。对应用时间不满一年的项目或特殊产品,须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五条 “应用技术推广目录”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视情况可以申请续期。
第四章 《技术公告》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建设部及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技术领
域和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每年定期发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建设行业应用技术
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第十七条 《技术公告》包括《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四川省
建设行业应用技术推广目录》和《四川省建设行业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
等主要内容。《四川省建设行业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刊登国家和四川省
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项目。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限制和禁止使
用落后技术的内容,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建设厅,经审定后统一在《技术公告》中发
布,并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列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和应用技术推广目录,企业在报送纸
质资料的同时,应登陆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申
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
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规定,积极
采用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应选用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推广的新技术,一般工程也提倡选用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技
术。
第二十二条 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施工图设计审
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须将其列为审核监督内容。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技术公告》中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有关规定
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
案;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公告》所列技术项目,
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新技术,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
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其主管部门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管理办法》(建厅科发〔2001〕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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