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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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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
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
人,根据安全生产的责权、义务,告知内容如下:
一、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
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政府申请核
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
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第三条)
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三层(含三层)以上
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第
三条)。
三、农村住宅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坚持谁发证、谁
负责,依法依规管理。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
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
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
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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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
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
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
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
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
和绿化等设施。(《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
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环境卫生治理措施,并定期
检查落实情况。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学校、广场、市场和车站等
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粪便。(《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
十条)
七、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
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
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八、建房户主和承建人要签订房屋承包建设合同,合同要有明确具体
的施工安全要求条款,明确相关安全义务和责任。
九、建房户主和承建人不得以雇工和帮工的形式,让未成年人和年老
体弱者参与房屋拆除和建造等工作。
十、建房户主需要协助承建人加强工地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隐患和
苗头要及纠正制止,并要向承建人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要求。
十一、建房户主和承建人要监督管理现场的施工作业必须符合以下的
安全措施要求:1、人员要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和赤脚;2、房屋建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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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稳固脚手架、挂设完善的安全网及围蔽设置;3、垂直运输严禁使用没
有合格证明的机械;4、高空作业要佩带安全带;5、施工用电装置、配电
设施等需由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6、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
识和专人管理。
十二、承建人需保证参加建设施工的每一位人员安全教育必须到位。
十三、施工现场要有可靠的安全提示标示和防护措施,每位员工要有
防护器材,特别是要戴安全头盔,高空安全带等。
十四、承建人要与每位员工签订安全协议,必须购买能够惠及每位员
工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十五、发生安全事故时,建房户主及承建人需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
救和安排受伤人员及时治疗,相关救治和赔偿费用由建房户主及承建人按
照责任划分共同承担。
年 月 日
(印 章)
农村自建房及私人住宅建筑施工安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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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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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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