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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9日发(作者:孙觉)
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7.08.01
施行日期 1997.08.01
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主题类别 建筑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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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室内装饰的监督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含家庭装饰)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室内
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与陈设布置,环境设计及施工等。
第四条 省二轻工业主管部门是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工作。市(含地、州、直辖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二轻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
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审查和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的资质(或资格,下同)等级;监督、检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及授权产品质量;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制定定额和标准;审核施工工程预决算;对图签、统
计、技术培训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等。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室内装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省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省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资
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人员上岗证。并按规定,分
别到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消防许可证。凡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
许可证、上岗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
第六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其中室内装饰施工资质中的丁级分为一、二
等),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审批。
(一)甲级由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和丙级由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室内
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丁级由县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
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办理室内装饰资质或内涵相同的资质等级证书。
凭证,从事室内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
与投资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应主动向投资单位出示资质证书,并使用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与工
商部门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以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总造价确定管理权限。总造价在300万
元以上的,由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室内
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应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
上岗证以及行业规定的相关资料,到相应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证。经验证合格者,予以登记,
并发放《室内装饰施工许可证》。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质量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才
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省外来我省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乙级以上资质证书、营业执
照、消防许可证、上岗证、外出施工介绍信等,到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验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省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到省外施工的,应到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外出设
计和施工手续。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到我省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省内的单位和个人,到国
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和施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将室内装饰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改主体结构的室内
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构筑物的,未进行加固,
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施工应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室内装饰应当使用符合环保和
消防规定,具有不燃、阻燃性能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局部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必须经过阻燃处理。
大型室内装饰工程,应一并设计安装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
取费标准的规定,不得高估冒算和哄抬造价。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室内装饰管理费。管理费的缴纳标准
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范围,依法进行管理,按章亮证收费。无室
内装饰行政执法证的,企业可拒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资质等级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室内装饰行
(五)违反施工工程预算定额规定,高估冒算或无故压价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七)外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和消防许可证的,由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优,违反操作规程,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罚没收入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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