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发(作者:)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郑坚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法兰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

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雄。

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法兰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特

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克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奥克斯

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法

兰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于法兰特公司是否停止

商标权侵害行为的认定有误。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涉被控侵权

行为经市场监督部门查处后已停止,奥克斯公司诉请法兰特公司

立即停止在吸油烟机、燃气灶上标注“AUOX”标识没有依据”。

虽然一审判决认定法兰特公司自行解封了标注“AUOX”商标的产

品,拆解成配件,销毁全部产品包装标识物,但法兰特公司并未

证明其消除了广告牌上标有的“AUOX”“中山市奥克斯电器科技

有限公司”等字样以及在建筑物内的招牌标注的“中山市奥克斯

小家电有限公司”的字样,因此法兰特公司未证明其停止侵权行

为。另外,根据奥克斯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2022127日作出,被处

罚人称2016年开始销售带有“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等

的家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商品,直到查获侵权产品历时六年,

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二、一审法院对奥克斯公司案涉注册商标

的知名度认定有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6页认定:法兰特公司

向奥克斯公司支付经济损失时,考虑从现有技术证据显示奥克斯

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一般,但一审法院又查明奥克斯品牌

在搜狐网发布的2019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上排名第

201位,在买购网发布的2020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上排

名第204位。因此,一审判决前后矛盾,对“奥克斯商标知名度

一般”的认定有误。另外,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名称争

议处理决定书中认定奥克斯商标及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是较高知

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奥克斯“AUX”及图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且奥克斯品牌是中国五百强。一审法院对奥克斯商标知名度认定

一般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三、一审以“涉案吸油烟机为70台、

燃气灶具为50台”作为判赔的依据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查明法

兰特公司成立于2012413日,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燃

气炉具、燃气热水器、抽油烟机、家用电器等。至202010

16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历时八年半的时

间。八年半的时间,一个以燃气炉具、抽油烟机为主营业产品的

企业仅生产70台吸油烟机、50台燃气灶具,明显不符合正常逻

辑,且奥克斯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已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法兰

特公司8年半的时间里最终生产了多少台奥克斯公司无法得知,

应由法兰特公司举证。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

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

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

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

判定赔偿数额。因此,仅以70台吸油烟机、50台燃气灶具作为确

定赔偿额的依据与事实不符,应予以纠正。四、一审法院关于赔

偿损失8万元的判决与最高院指导案例惩罚性赔偿严重不一致,

应同类案件同判,才能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

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

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

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2021520

人民法院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

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案例索引:最高院

***********“AUO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019日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法兰特公司明知不具有

“AUOX”商标却始终在其产品上标注该商标,说明法兰特公司存

主观恶意。奥克斯公司的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法兰特公司侵

一百万的赔偿请求。从法律角度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

度,统一裁判尺度,才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达到

公平正义。五、根据奥克斯公司二审提交的磁县2020年“气伐

煤”燃气灶具采购项目二次(二、四、五标段)中标公告及馆陶

2020年农村气伐煤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公告中显示,法兰

特公司2020年仅磁县项目销售燃气灶1279台,金额25.58

元,2020年仅馆陶县项目销售燃气灶3062台,金额61.24万元,

上述数据足以证明法兰特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数额巨大,一审判赔

金额过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奥克斯公司

的上诉请求。

法兰特公司未进行答辩。

奥克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法兰特公司立即停止

对奥克斯公司第5447957号商标的侵权行为;二、法兰特公司赔

偿奥克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三、法兰特公司承担奥克斯公

司的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诉讼过程中,奥克斯公司明确其

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侵权行为为在吸油烟机、燃气灶具上标注

“AUOX”标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奥克斯公司成立于2003624日,

类型为非上市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5000万元,经

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等。奥克

斯公司是第544795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核定服务项

目为第11类,包括通风柜、空气冷却装置、空气加热器、空气调

节设备、风扇(空气调节)、干燥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吹干设备和装置、风扇鼓风机(空调部件)、空气消毒器、厨房

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润湿空气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

(空气调节),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714日至20297

13日。奥克斯品牌在搜狐网发布的2019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排行榜上排名第201位,在买购网发布的2020中国500最具价值

品牌排行榜上排名第204位。

法兰特公司成立于2012413日,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

售: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抽油烟机、家用电器等。201610

26日,法兰特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在第11类的第

21692658号“AUOX”商标。2017913日,该商标进行初步

审定公告。201812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

***********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201931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以下简

称黄圃分局)根据奥克斯公司的举报,对法兰特公司进行了执法

检查,现场查封了标注“AUOX商标、中山市奥克斯电器科技

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法兰特电器有限公司、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镇××工业区××路××号××(双炉)

50台。202011日,法兰特公司自行解封了上述产品,拆解

成配件,销毁全部产品包装标识物。20201016日,中山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中市监工商黄圃处字[2020]第14122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法兰特公司擅自在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具上使

用与第544795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AUOX”商标,其行为

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责令法兰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并罚款15000元。奥克斯公司主张法兰特公司将“AUOX”标

识使用在燃气灶、抽油烟机产品上,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奥

克斯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

权。

2019426日,申请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蔡文军向广东省中山市香山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办理

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指派公证员王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杨某随

蔡文军来到广东省中山市××镇的一幢建筑物外,在该幢建筑物

的墙壁上标识有“信惠百货大岑店”的字样。公证处工作人员利

用“高德地图”进行现场定位并对建筑物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

随后,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蔡文军来到一幢墙壁上标识有

“中山市法兰特电器有限公司”字样、门牌有“嘉业路4”字样的

建筑物,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幢建筑物及周围的现有状况进行拍

照。201955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

予以公证。公证书内容显示,广告牌上标有“FORVT法兰

特”、“AUOX”、“中山市奥克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

样;某建筑物招牌标有“法兰特电器”字样,建筑物内的招牌标

有“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字样。

2019426日,申请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蔡文军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对其查询电子数据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另查明,2021315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向奥克斯公司开具金额为2500元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张。

奥克斯公司未能对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法兰

特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奥克斯公司主张适用法

定赔偿,参考因素:1.涉案侵权吸油烟机70台,燃气灶50台;2.

法兰特公司在产品、牌匾、指示牌等广告宣传上标注“AUOX”标

识。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为固定证据支出的差旅费。

一审法院认为:奥克斯公司系第544795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

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奥克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受

法律保护。

奥克斯公司主张法兰特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抽油烟机、燃

气灶产品上标注“AUOX”标识,侵犯了奥克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

权,法兰特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且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

出的中市监工商黄圃处字[20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

卷材料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法兰特公司侵犯了奥克斯公司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兰特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涉案侵权抽油烟机、燃气灶已被查封,法兰特公司已将产品的标

识销毁。因此,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涉案侵权标识已被

销毁的情况下,奥克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法兰特公司继续存在销

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及存在库存产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涉被控

侵权行为经市场监督部门查处后已停止,现奥克斯公司诉请法兰

特公司立即停止在吸油烟机、燃气灶上标注“AUOX”标识没有依

据,不予支持。

奥克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法兰特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导

致奥克斯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法兰特公司的获利情况,故一

审法院综合考虑:1.从现有证据显示奥克斯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的

知名度一般;2.法兰特公司成立于2012年,涉案吸油烟机为70

台、燃气灶具为50台;3.奥克斯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以及实际委

派律师出庭等,酌定法兰特公司向奥克斯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

理维权费用8万元。

法兰特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

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

承担,不影响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

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

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一、法兰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奥克

斯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二、驳回奥克斯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

(已由奥克斯公司预交),由奥克斯公司负担13153元,由法兰

特公司负担1097元。奥克斯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7元,

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法兰特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

1097元。

本院二审期间,法兰特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奥克斯公司提

交以下证据:1.磁县2020年“气代煤”燃气灶具采购项目二次

(二、四、五标段)中标公告,证明法兰特公司2020年仅磁县项

目销售燃气灶1279台,金额25.58万元;2.馆陶县2020年农村

气代煤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公告,证明法兰特公司2020年仅

馆陶县项目销售燃气灶3062台,金额61.24万元;3.衢州市柯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证明法兰特侵害奥克斯公司商

标权的行为一直在持续。法兰特公司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

见。奥克斯公司提交的上述三份证据经本院在企查查、采招网、

浙江政务服务网核实均存在,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

认。

另查,根据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圃分局证据复制(提

取)单照片中显示,涉案被诉侵权燃气灶具的型号为JZT-C,吸油

烟机型号为AY55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衢柯市监处字[202215号行

政处罚决定查明:当事人衢州市柯城天艺检材批发部自2016年开

始销售标称由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中山市奥克斯科技

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当事人销售标称

中山市奥克斯科技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共2款:1.

品名称:嵌入式燃气灶,产品型号:JZY-AC9,面板材质:玫瑰金

包边钢化玻璃面板,条形码编号:(052***********L,进货价

335/台,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票据,称销售价为400/

台,当事人20219月购进JZY-AC9型号燃气灶5台,售出4

台,销售价合计1600元,货值合计2000元;2.产品名称:家用

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T-A,产品货号:SZ23,生产许可证号:

XK-***********,当事人2020年购进JZT-A型号燃气灶一台,进

货价335/台,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票据,称销售价为400/

台。

中山市奥克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银凤,注册

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20031112日,住所地为中山市

××镇××工业区××路××号,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

售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

法兰特公司是否已停止对奥克斯公司第5447959号商标的侵权行

为;二、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争议焦点一,关于法兰特公司是否已停止对奥克斯公司第

5447959号商标的侵权行为的问题。奥克斯公司二审提交浙江政务

服务网中公布的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显

示,衢州市柯城天艺建材批发部销售标注“中山市奥克斯科技电

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及燃气热水器。第一,天艺建材

批发部销售标注的生产商“中山市奥克斯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与

法兰特公司在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监制方“中山市奥克斯

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相同,且中山市奥克斯电器科技有限公

司与法兰特公司属不同的法律主体;第二,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中显示衢州市柯城天艺建材批发部销售的

家用燃气灶共两款,一款型号为JZY-AC9,于20219月购进,

另一款型号为JZT-A,2020年购进,与法兰特公司生产的被诉侵

权产品型号JZT-C也不一致;第三,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载明上述家用燃气灶及燃气热水器是从何处

进货,以及该货是何时生产。综上,奥克斯公司提交的衢柯市监

处字[202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足以证明衢州市柯城天艺建材

批发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系法兰特公司生产以及上

述产品是在法兰特公司在行政处罚之后生产。故奥克斯公司以衢

柯市监处字[202215号行政处罚决定拟证明法兰特公司在2021

9月仍在持续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中,法兰特公司因被

诉侵权行为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涉案侵权吸油烟机、

燃气灶已被查封,法兰特公司自行解封上述产品,拆解零配件,

销毁全部产品包装标识物,故在奥克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法兰特

公司现仍存继续生产、销售或者存在库存吸油烟机、燃气灶具上

使用“AUOX”标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法兰特公司被诉侵权

行为经市场监督部门查处后已经停止,并驳回奥克斯公司主张法

兰特公司立即停止在吸油烟机、燃气灶上标注“AUOX”标识的诉

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奥克斯公司上诉主张法兰特公司应当停止在广告牌上标

有“AUOX”“中山市奥克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以及在建

公司二审提出的上述诉求属于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

不予审理。

争议焦点二,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

后果”,虽然二审期间奥克斯公司提交法兰特公司2020年磁县、

馆陶县2020年“气代煤”灶具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但是该公告中

并未显示法兰特公司使用了被诉侵权商标,故奥克斯公司二审提

交的中标公告不足以证明法兰特公司的侵权数额。在奥克斯公司

没有举证证明法兰特公司的获利以及奥克斯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

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

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法兰特公司成立时间长短、涉案被诉侵权

产品的数量、奥克斯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以及实际委派人员出庭

等因素,酌定法兰特公司应赔偿奥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

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本院

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劲东

审判员 焦凤迎

审判员 蔡惠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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