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强、洪建龙、周

惠平、张华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82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姜欣欣

【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姜欣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刘强;洪建龙;周惠平;张华芳;张土良

【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刘强洪建龙周惠平张华芳张土良

【当事人-个人】刘强洪建龙周惠平张华芳张土良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毅骅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范真子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

所;刘光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李雅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毅骅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范真子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

刘光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李雅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毅骅范真子刘光华李雅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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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刘强;洪建龙;周惠平;张华芳;张土良

【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围绕诉辩双方的意见,二审审查的焦点为:南庄集

团公司主张涉案房屋未能依约办理房产证是因政府原因所致,不应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补充协议》理据

是否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新

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清算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南庄集团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政府部门审查等原

因,导致涉案项目未能办理首次登记,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南庄集团公司于

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涉案项目未能办理首次登记是因佛山市

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行政不作为所致,南庄集团公司已于2020年9月21日就此提起行政复

议,行政复议的结果会影响本案审理,故应中止审理本案。经审查,南庄集团公司提供的证

据无法证明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涉案房屋迟延交付,且亦无证据证明相关部门已受理其行政

复议,本院对其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 经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

认。 二审期间,经法庭询问,南庄集团公司陈述,涉案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办

理首次登记手续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围绕诉辩双方的意见,二审审查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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