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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6日发(作者:柏俞龄)
引诱未成年少⼥在轿车内卖淫、聚众淫乱,案情刚刚披露|中国⼤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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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24刑初51号
(节选)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被告⼈梁某 明知笑笑(化名)、欢欢(化名)系未成年⼈,约定笑笑、欢欢以向梁某及其朋友提供性
服务的⽅式折抵借款⼈民币6000元。具体分述为:
(⼀)介绍、容留卖淫
1.2019年4⽉13⽇凌晨, 经被告⼈梁某介绍,⽯某与 笑笑(化名) 在新昌县七星街道消防⼤队附近⼭上在⽯某的轿车
内发⽣⼀次性关系,⽯某事先⽀付嫖资⼈民币2000元。
2.同⽉中旬的⼀天,经 被告⼈梁某介绍,“⼩峰”朋友(⾝份不明)与 笑笑(化名) 在上述相同地点的⼀轿车内发⽣⼀次
性关系。
3.次⽇, 经被告⼈梁某介绍,“⼩峰”(⾝份不明)与 欢欢(化名) 在上述相同地点“⼩峰”的轿车内发⽣⼀次性关系。
4.同⽉下旬的⼀天, 被告⼈梁某介绍、容留欢欢(化名)与 笑笑(化名) 在上述相同地点,在梁某的轿车内发⽣⼀次
性关系,并介绍袁某与 欢欢(化名) 在上述相同地点袁某的轿车内发⽣⼀次性关系。
5. 同⽉下旬的⼀天,经被告⼈梁某介绍,“孝锋”(⾝份不明)与 笑笑(化名) 在乘坐他⼈驾驶途中的轿车内发⽣性关
系。
6.同⽉20⽇下午, 经被告⼈梁某介绍, 笑笑(化名) 在南明僖阅精品酒店441号房间为竺某⼿淫。后竺某离开房间,
⽯某、梁某1进⼊房间,⽯某⽤⽣殖器摩擦 笑笑(化名) 的隐私部位,梁某1与 欢欢(化名) 发⽣性关系⼀次,后⽯某
与 欢欢(化名) 发⽣性关系⼀次,梁某1与 笑笑(化名) 发⽣性关系。事后,⽯某从梁某1钱包内拿得现⾦⼈民币200
元给 欢欢(化名) 、 笑笑(化名) 。
7.同⽉21⽇, 被告⼈梁某介绍卖淫⼥为俞某提供性服务,故将 欢欢(化名) 、 笑笑(化名) 带⾄上述相同地点地下车
库,梁某因不满 笑笑(化名) 再次向其借钱还债,⽤⼿推搡并打 笑笑(化名) ⽿光,后经梁某介绍,俞某与 笑笑(化
名) 在上述酒店8431号房间内发⽣⼀次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被告⼈梁某供述证实,2019年4⽉15⽇的前⼏天,在⿍乐迪唱歌时认识“笑笑”,后“笑笑”跟欢欢(化名)向其借钱,⼀⼈
3000元。她们说可以陪玩(指发⽣性关系),⼀次抵300元。其想可以叫她们出来玩,也可叫朋友⼀起玩,⽐较划算,
就答应借钱。当时其将她们带到兔⽑市场吃夜宵,给了她们50元还是100元钱,让她们吃夜宵等着。
因没有钱其就打电话问⽯某有没有钱,在新味蒸饺店旁边,⽯某开车过来,其同他讲有两个⼩妹,花点钱是可以玩的。
他问多少钱,其讲每玩⼀次抵300元,⽯某就去他车内拿了2000元钱,其在⼀⼩店⽤信⽤卡套现4000元。其跟⽯某说去
宾馆玩⼀下,⽯某说去宾馆时间太长,其就提议去⼭上玩,让⽯某跟着其的车⾛。
之后其带着欢欢(化名)和“笑笑”往消防⼤队斜坡的⼭顶上开,到⼭顶时是凌晨,⽯某的轿车与其的车⼦相距有20⽶左
右,后其叫欢欢(化名)到⽯某的车上。后⽯某回去了,其带欢欢(化名)、“笑笑”下来在上礼泉坑边路碰到朋友“吕
某”,后“吕某”也上车,其开车带他们去南复线兜风,其同“吕某”讲借了6000元钱给那两⼥的,那两⼥的可以玩,300元
⼀次可抵债,问他要不要玩,他同意。差不多凌晨⼀⼆点时到唐诗宾馆开房,记得是三楼还是四楼,其、“吕某”在同⼀
⼀次可抵债,问他要不要玩,他同意。差不多凌晨⼀⼆点时到唐诗宾馆开房,记得是三楼还是四楼,其、“吕某”在同⼀
房间与欢欢(化名)、“笑笑”发⽣性关系后把6000元钱给了她们。
同⼀天下午,其还给她们将房⼦租在新星花园。4⽉13⽇还是14⽇,其在微信上同“⼩峰”说有两个⼩妹跟着,要玩的话
可以介绍给他玩⼀下。那晚其开车带欢欢(化名)、“笑笑”到消防⼤队斜坡上,让她们去“⼩峰”那⾥,当时“⼩峰”旁边还
有⼀男的。差不多⼀⼩时左右,其接她们回租房。第⼆天“⼩峰”联系其让欢欢(化名)出来玩,说那天没发⽣关系,意
思是今天补上。后其将欢欢(化名)送到消防⼤队斜坡与“⼩峰”碰⾯。后欢欢(化名)回来也是其去接的。不久,其想
到反正那两⼥的⽋其钱,就想介绍朋友⼀起来玩,记得是打电话给“孝锋”讲过有两⼥的⽋其钱,想玩可以来玩,300元
玩⼀次,可抵债。过了⼀⼆天,“孝锋”打电话叫其带那两⼥的,其就去租房将欢欢(化名)、“笑笑”接到七星中学附近的
路上,“孝锋”将“笑笑”选⾛了。下午,“笑笑”跟其说过把那事情办完已回家。
4⽉18⽇中午,其打电话给其表哥章某2说有两个⼩妹,⽐较年轻,⽋其钱,可以玩,钱不要出的。晚上其⼜打电话给表
哥,他说和朋友在上礼泉⽼年活动室那边,其就开车带欢欢、笑笑到那边,当时⾼某也在,其就叫他也⼀起去兜风。他
们也各开车跟着其的车⼦往消防⼤队斜坡的⼭顶⽅向开。到后其叫欢欢去⾼某的车上,其和“笑笑”在⾃⼰的车上发⽣性
关系后就下车同欢欢讲去弄⼀下,后他就到其车上与“笑笑”发⽣性关系。因⽯某也有2000元钱付着,在4⽉20⽇,其打
电话给⽯某说有空来玩⼩妹。下午⽯某打电话问⼩妹有没有空,他带了朋友⼀起来玩。其说⼩妹空着,⽯某就说去⽩云
⼤酒店开房了。其就去租房接了两⼩妹到酒店,后两⼥的说那⾥有⼈认识,其碰到梁某后开车到僖阅酒店,⽯某告知房
号后其就让欢欢、“笑笑”去陪他们玩。其跟朋友俞某也讲过有⼩妹可玩。
4⽉21⽇下午,俞某打电话要⼩妹玩,其就带那两⼥的到海洋城化妆后带到僖阅酒店地下室,俞某告诉其房号,期间欢
欢接到⼀讨债的电话,与“笑笑”不想上去,其和“笑笑”发⽣争吵问她为什么在外⾯⽋债了,还打了她⼀巴掌,后“笑笑”上
去同俞某发⽣性关系的。“笑笑”、欢欢是⽐较⼩的,看上去⼗七⼋岁,是未成年⼈。当时她们向其借钱,并说可以陪其
和朋友发⽣性关系,其想想年纪这么⼩借钱是没有偿还能⼒的,之前未和未成年⼈发⽣过性关系,⼜可以介绍给朋友,
那样虚荣⼼可得到很⼤满⾜就借钱了。其同“⼩峰”、“孝锋”是在骑⼠⽹吧认识的,与他们是通过微信联系的,其现在的⼿
机上没有“微信”软件是因事后想欢欢、“笑笑”都是未成年⼈,介绍她们与朋友发⽣性关系是不对的,也怕被公安机关查
获,就把软件删掉了,平常使⽤的⼿机已被其扔在河⾥,也叫她俩将聊天记录删了。
(⼆)聚众淫乱
2019年4⽉13⽇凌晨,被告⼈梁某驾车搭载欢欢(化名)、笑笑(化名)⾄新昌县遇到“吕某”(⾝份不明),梁某向“吕
某”提议与两名未成年⼈发⽣性关系,由梁某驾驶车辆搭载上述⼈员到唐诗宾馆,并⼊住⼀个标间。在房间内,梁某、
“吕某”同时分别与两名未成年⼈发⽣⼀次性关系,后梁某⼜与笑笑(化名)发⽣⼀次性关系。
2019年4⽉22⽇,被告⼈梁某因涉嫖娼被调查,次⽇新昌县公安局对其嫖娼⾏为作出治安处罚。同⽉24⽇因涉嫌犯聚众
淫乱罪、介绍卖淫罪在新昌县拘留所对梁某进⾏讯问,次⽇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异议,并有证⼈欢欢(化名)、笑笑(化名)证⾔,证⼈潘某、王某2(经
营新昌县七星街道⼤众棋牌室)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故意伤害
2019年7⽉18⽇21时许, 被告⼈梁某在新昌县看守所⼆监区208监室羁押期间,因琐事与钱某发⽣⼝⾓。后梁某⼼⽣不
满,⽤右脚踢钱某的⾯部,致钱右泪⼩管断裂伴溢泪、两侧上颌⾻额突及⿐⾻⾻折、右侧上颌窦内侧壁及前臂⾻折。经
鉴定,钱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级。
案发后,被害⼈钱某治疗期间由新昌县看守所垫付的费⽤共计⼈民币6494.88元已由被告⼈梁某家属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异议,并有被害⼈钱某陈述,证⼈张某、叶某、於某某、施某、何某证⾔,
病历资料及照⽚,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法医学⼈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光盘⼀张,浙江省嵊州市⼈民法院(2006)嵊
刑初字第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新昌县看守所情况
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容留、介绍未成年⼈卖淫,聚众进⾏淫乱活动,⼜⾮法损害他⼈⾝体健康,致⼀⼈轻伤,其⾏为
已分别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聚众淫乱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予以⽀持。被告⼈梁某犯数罪,
应予并罚。被告⼈梁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梁某明知欢欢、笑笑是未成年⼈,借款时即约定,由两⼈向其或朋友提供性服务的⽅式折抵
借款,后梁某亦以此为由介绍其朋友与欢欢、笑笑分别在其车上等场所卖淫、嫖娼,故在本案中梁某所介绍的朋友⽀付
嫖资与否及梁某是否营利,均不影响其介绍、容留卖淫的定性。就第3节、第5节事实证⼈笑笑、欢欢证⾔均证实,由梁
某带⾄涉案场所与“⼩峰”、“孝锋”发⽣过性关系,另被告⼈梁某当庭亦供述其将笑笑、欢欢带⾄新昌县,后由“⼩峰”、“孝
锋”带⾄车上。故被告⼈梁某辩称第1节事实为借款,其与卖淫⼥没有⾦钱关系,只是让朋友替其发⽣性关系,不存在卖
锋”带⾄车上。故被告⼈梁某辩称第1节事实为借款,其与卖淫⼥没有⾦钱关系,只是让朋友替其发⽣性关系,不存在卖
淫及第3、5节事实其朋友第⼆天告诉其没有发⽣过性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提出的关于梁某介绍朋友与笑笑、
欢欢发⽣性关系时没有⽀付⾦钱等代价,梁某⽀付⾦钱是其朋友嫖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为,⽽不是介绍卖淫,不构成
介绍卖淫罪的相关意见,与法不符,亦不予采纳。被告⼈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聚众淫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是坦
⽩;其当庭就构成介绍卖淫罪有异议,故就该节事实不认定为坦⽩。被告⼈梁某多次介绍卖淫,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家
属已赔偿被害⼈钱某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就容留、介绍卖淫罪认定为坦⽩的意见,不予采纳;就聚
众淫乱罪、故意伤害罪为坦⽩,已赔偿部分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就被告⼈梁某犯故意伤害
罪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第三百零⼀条第⼀款、第三
百五⼗九条第⼀款、第六⼗五条第⼀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六⼗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个⽉,并处罚⾦⼈民币⼋千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决定执⾏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并处罚⾦⼈民币⼋千元(刑期从
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19年4⽉25⽇起⾄2023年10⽉24⽇
⽌。罚⾦限判决⽣效后⼗⽇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起⼗⽇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优明
⼈民陪审员 李鑫君
⼈民陪审员 黄淑瑛
⼆〇⼆〇年四⽉⼆⼗⽇
书 记 员 王 洁
进口卷尺-文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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