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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1日发(作者:郁庆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
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7.09.29
• 【字 号】京国土籍[2007]751号
• 【施行日期】2007.09.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籍[2007]75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
法》(2001年建设部第9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
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
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
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包括其它法定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
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统一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
简称市国土局)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
市建委)及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拟办理在建工程
抵押登记,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委申请核实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
况。市建委核实后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抵押楼栋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
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凭此证明向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四、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
押登记期间,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预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
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审批事项完毕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预售项目
已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需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
六、已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未售房屋抵押的,需由
八、抵押期间,抵押房屋出售的,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不分
别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购房人要求单独办理按揭贷款的,按购房人的要求办
理),但每售出3000平方米,抵押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已售出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
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该种抵押变更登记不改变原抵押登记的顺位。
九、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应到现场核实,
其抵押部位必须是实际完工部分。
十、房屋已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抓紧办理房
屋初始登记,不得再按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十一、已经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依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
办理在建工程转现房抵押登记。然后再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
权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有关司法查封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
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
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
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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