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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发(作者:燕贵)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户籍制度改
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喀什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01.23
• 【字 号】喀市政发[2011]2号
• 【施行日期】2011.01.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喀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
办法》的通知
(喀市政发〔2011〕2号)
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喀什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为切实推动喀什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
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暂行
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引导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
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
乡资源要素和人力人才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
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
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科学有序。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设计,有效衔接城市发展
规划,明确户籍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重点改革区域,有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科学、可持续地增强城市承载力,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
二、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目标任务:
按照建设西部明珠城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放宽户籍准入条件,健全完善
社会保障功能,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实现我市非农人口和城市居民的有
序增加,最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
口、非农业户口的差异,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方法:
一是提高认识,主动实施改革工作。全市公安户籍管理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党
委、政府要始终把改革户籍制度作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一件
大事来抓,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全面实施改革工作。
二是主动工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按照户籍改革要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
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符合落户条件群众提供良好服务,确保进城落户、进城
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低保、住房等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各项配
套措施,试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
体系。
三是统筹资源,整体推进。全面协调,统筹规划,整合户籍改革所涉及部门的
资源,采取先城区后城郊、先失地创业农民后有地自愿转户农民,循序渐进、集中
连片、整体推进步骤进行,实现转户人口在城区、郊区、乡镇三级合理布局。
三、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
户口的划分界定,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转(落)户准入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转(落)
户手续。
1、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持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居民,凭本人户口簿和身份
证,可转户或到所居住地派出所登记转户,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被国家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失地农民;
(2)购买商品房或拆迁安置房;
(3)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老年父母(男性60周岁、女性
55周岁)投靠子女;
(4)农村五保对象;
(5)农村籍义务兵。
2、外来人员自愿转迁入户的,由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
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在喀什市务工2年以上、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2)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税务登记部门年纳税凭证,可以
在其投资经商所在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3)购买商品房或者通过继承、馈赠、分配、奖励等合法方式获得住宅的外
地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将户口转迁入房屋所在地派出
所落户。
(4)投靠亲属可转迁户:
一是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以随时办理夫妻投
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的限制;
二是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自
愿来喀投靠子女落户;
三是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
的,不受年龄限制;
四是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
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弃儿和孤儿。
(5)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团体、机构,从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工人
员可以根据自愿申请迁入城镇落户。
(6)本市获得市级以上 “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
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3、引进各类人才。包括高校、大中专毕业生自愿来喀什落户人员,以及被机
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吸收录用、聘请的各类技术人员、教学
4、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转迁户条件:
(1)复员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及家属凭民政部门有关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落户。
(2)转业干部及其家属凭军转部门开具的个人信息证明在安置单位所在地派
出所登记落户。
(3)异地安置的转业、自主择业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凭退伍军人安置办
落户介绍信和安置文件、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5、本市无户口人员落户(包括计划外生育无户口人员、世居我市无户口人
员,不包括长年居住我市原户口籍地无户口登记人员和婚嫁无户口人员)。凭《出
生医学证明》、父母兄弟姐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五户以上邻居
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土地证明、小学初中高中学习档案证明和用工单位证明
办理户口补登。
(三)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
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其中:
1、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3年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由选择享
受城镇或农村不同待遇政策,确保在教育、计生、养老、医保、就业、住房等社会
保障待遇方面不受影响。3年后,转入城镇的居民享受城镇待遇。
2、被征地农民中,对已用地并转非人员除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之外,还
将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3、农村五保户转户后可按城镇“三无”对象予以生活保障。
四、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计划生育政策
1、迁入城镇的居民自迁入之日起一律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而未落户的未成
年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
《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由户籍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并于
当月将上述落户人员情况及时通报计生部门,由人口计划生育委委托乡、镇、街道
核查、处理。
(二)社会福利保障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居民,经原户口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出具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有效证明,其家庭人均
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低保申
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抚恤优待政策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抚恤优待法规政策规定,凡户口登记在村(社区居委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喀什市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不分新老住
户,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均可按
照规定享受同等的城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
1、建立社会保障就业机制
(1)建立适应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保障机制。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
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社区服务
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由政府融资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其自主创业。
(2)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成立“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分类开展转
户居民教育培训;向转户居民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
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3)建立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制度。投资商在签订投资协议的同时,还要签
订使用本地农民工的协议,确保失地农民在新建企业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比例。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将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
保障范围,不断改善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学生、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
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城乡结合部
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
区。
(五)社区管理和服务政策
根据社区“实现由过去的以户籍所在地管理为主改变为现在的以常住地管理为
主”的管理要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新迁入
居民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办事程序
(一)凡符合准入条件并提出申请要求迁入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调动登记表、派遣证、安置信和养老保险等)到公安户籍管理部
门办理准迁入户手续。
必备资料
1、《喀什市落户申请表》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被投靠人户口簿
其他证明材料
5、就学证明(学生证及就学学校证明)
6、优秀农民工证明
7、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对象证明(民政局)
8、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二)相关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准入条件,在各自职能范
围内对要求迁入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
1、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本市人口迁移户籍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
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2、本暂行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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