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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汇集
2023年4月25日发(作者:浙江卫浴品牌大全)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

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5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

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

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1025日。当地

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

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

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

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

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

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

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

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

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

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

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

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

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

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

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

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

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除保障性住房外,我省预征率不得低于2%,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

定。

3、企业所得税(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

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尚未完工,20104

开始预售,46月共取得预收收入10000万元,6月利润表反映利润

总额为-50万元,以前年度均盈利,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假设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费附加1%,该企业位于地级市,当地规定计税毛利

率为10%

分析:该企业预收收入10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0*5%500

万元,城建税500*7%=35万元,教育费附加500 *3%15万元,

方教育费附加5001%=5万元,土地增值税100002%=200万元,

合计75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10000*10%75519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5*25%=4875万元

4、印花税(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

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四、竣工交房环节

1、企业所得税(完工开发产品):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

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

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

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

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

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

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

料。

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201012月完工,之前

已预收房款30000万元,之前已按计税毛利率10%计算出预计毛利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26月利润表反映利

润总额为-2300万元,完工后计算出实际毛利额为10500万元,那么

该企业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为7500

1050030000*10%)万,应纳税所得额=-2300+75005200,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0025%=13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

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

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

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

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

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

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

况。5)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

值税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

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

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

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常见问题解答

1、应收房款欠款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房地产公司销售了一套房

屋给业主,按照合同09年底应收房款100万,业主实际只缴纳了30

,请问欠款70万是否要在09年申报营业税,还是在实际收到时缴

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

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

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

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付款

日期确认营业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

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作为条件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销售不动

产营业税?

答:根据苏地税函[2008]135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

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

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

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

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不能以低价缴纳营业税,更不能以未取得销售收入为名不缴纳营业

税。

3、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

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收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条例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

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

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

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如果为符

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并入营业额征收

营业税,否则应作为价外收费,全额计征营业税。

4、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

使用年限为20,使用费一次性收取。这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

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

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

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

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5、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

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

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00632日起,对

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

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

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6、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

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875)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以买别

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

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

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

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

7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

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

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

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

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

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分不同时段计算并交纳房产税。20091

1日至20101221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

,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

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

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

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从20101221

日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

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

企业按优惠30%的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

个人在2年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

外出租使用。这种情况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

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

号)规定,所述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

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因此对上述情

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

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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