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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发(作者:)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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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静文,*19905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

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兴(系原告之父),住上海市闵行

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清,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桃花源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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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邹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瑶,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静文诉被告上饶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4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公摊面

积精装修款55,160元及原告多支付的精装修款69,624.2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迟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

85,615.64元(以购房款万分之二计算,从2020325日至

2021325日止);3、判令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进行维修;

4、本案评估检验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

2018112日向被告认购了碧桂园信州府111单元41-

401YJ115-9型)洋房,建筑面积120.28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

27.58平方米),总价1,172,817元。该房属于期房,正在建设

中,被告在推销房子时宣传的是精装修、品位高。而在楼盘项目

完工(交房)时原告去看该房子的装修只是一般的简装修,而且

质量差(国家对装修的标准)。原告请了上海金窝检测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对精装修房进行检验,检验出门窗从入户门到厨房、阳

台、卧室门窗就有5项不合格,地面有3项不合格,墙面有7

不合格,设施有2项不合格,强弱电有1项不合格,吊顶有1

不合格,该装修质量差,它的装修价值根本达不到被告所称的精

装修的品位价值。购房合同上写明精装修的价格是每平方米2,000

元人民币,而原告看了根本就要不了2,000元。为此,原告委托

了江西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专业机构对该房子的精装修做了评

估,得出的价值总额也只有115,775.79元。原告实际支付的是

92.70X2,000=185,400元,最后发现多付了69,624.21元。不

仅如此,被告还把公摊的面积也算了进来,收取了原告的精装修

款。国家对交房是有标准的,就是买毛坯房交付时公摊部分开发

商也要做好,门窗电梯要到位,被告收原告公摊面积的精装修款

不公平、不合理。原告公摊部分的精装修款27.58x2,000

=55,160元。另外依照《购房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买受人

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的,被告应当支付购房款的万分之贰的违约金。综上所述,被

告没按合同约定交付每平方米价值2,000元的精装修房,致使原

告多交精装修款。公摊面积本无精装修,被告滥用权利收取公摊

面积的精装修款。延迟交付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书违反了诚实信

用原则,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依法提

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

确约定了案涉商品房的单价、计价方式、合同总价。现被答辩人

要求答辩人退还所谓装修差价,实质上是擅自变更合同的计价标

准、擅自降低标的商品房总房价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及法律规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111日,被告上饶市碧

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原告刘静文作为买受人签

订了《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合同备案号:

2***********),合同约定:......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11[幢]1单元41-401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点位

置。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其测绘建筑面积

120.20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2.70平方米,分摊共有建

筑面积27.50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

二。......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

列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2、按照建筑面积

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750.73元,(其中毛坯

价格7,750.73元,精装修价格2,00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

1,172,037元。......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

人应当在201912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

房。......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三)装饰

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方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

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

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具体

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

有权转移登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

交付之日起9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

按照下列第二种方式处理:......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买受

人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贰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三)因买受人

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

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

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

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

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1、外墙:

瓷砖、涂料、玻璃幕墙。2、起居室:(1)内墙:涂料、壁纸;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

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3、厨房:(1)地面、水泥抹面、瓷

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

顶。4、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

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附

件六对案涉房屋的外墙、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电梯、

管道、窗户、结构、地面、内墙、天花、灯具、门、窗、栏杆、

橱柜系统、清洁系统、智能化、强弱电等部分的装饰装修内容均

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20181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补

充协议。协议第五条-5款规定:如买受人未付清应于该商品房

交付之前或之时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面积

差异应补交的房价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办证费用),

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付清上述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再交付该商品

房给买受人。第九条关于房屋登记关于该商品房的房屋登记以本

条约定为准:双方一致同意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商品

房的权属登记,该委托事宜详见本补充协议附录二《委托办理权

属登记协议书》。其中附录一《税费及其它应交款项明细》约

定: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需缴交费用买

受人自行缴交:1、契税......2、房屋专项维修基

金......3、物业服务费......二、买受人自行缴

交:1、不动产登记费80/户;2、不动产宗地图出图费100/

户;3、宽带开通费用......附录二《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

议书》约定:一、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下列第123

456事宜:......4、申办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

书;......二、出卖人在下列条件全部具备之日起360

内,将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送交权属登记

部门,并将向买受人代收的税费代缴给相关部门(如买受人委托

给出卖人代收代缴):1、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付清合同约定的房价

款、税费及其它应付款等一切款项;2、买受人按权属登记部门的

要求提供或签署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证书所必须的一切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计生证明、登记申请书);3、买受人

对该商品房的质量等无异议且已接受该商品房并签署了相关收楼

文件......三、出卖人仅负责该商品房权属登记资料的递

交事宜,具体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由权属登记部门确定,与出卖

人无关,出卖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201912

25日,原、被告签订了《面积补差协议书》,并且原告完成了案

涉房屋的物业及资料移交,原告完成了收楼手续,且缴纳了相关

的物业费用。20191227日,原告委托上海金窝检测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测,并作出沪[检]字***********

资产评估报告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上饶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及补充协议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商品房本身属于交易商品,在其出售过程中必然包含开

发商的可得利润,合同约定的装修价值是开发商综合了交易市场

的供求关系、品牌价值、利润空间等因数,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

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非对房屋装修中各单项项目用材及施

须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计生证明、登记

申请书),但至今原告仍未缴交契税等款项,也未向被告提交包

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计生证明、登记申请书等办理权属

登记所需文件。由于原告未能及时缴交契税等和相关文件系导致

被告无法向权属登记部门递交办证资料,无法办理产权证,被告

不存在违约情形,故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书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对

案涉房屋进行装修、维修,在庭审中原告表述需要维修的事项已

在收房时向开发商提交,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合同自

依法成立起,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通知被告,在被告拒绝维修或无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原告损失

时,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现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

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绝维修,即向法院诉讼有违公平、合

理、诚信原则,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确凿后另行

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静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原告刘静文负担。

人民陪审员 韦家桂

人民陪审员 朱为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周煜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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