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熊寿眉)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燕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1.19
• 【字 号】延政发[2007]3号
• 【施行日期】2007.01.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燕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7〕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局报送的《燕沟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燕沟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燕沟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解决城区被拆迁群众和市区中低收入干部职工住房紧缺矛盾,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城市品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征迁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次征迁实际,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共有被征迁人 13 户。
二、总动迁户31户,动迁人口 97 人(包括租赁户)。
三、共需拆迁房屋201间(孔),建筑面积6453.47平方米。
四、征迁面积约96.64亩(约6.4426公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
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七条 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
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
(一)旱川地:每亩12万元;
(二)台 地:每亩8万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
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6〕第3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二、产权调换:凡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迁人,由征迁人统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楼房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结算方式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新建楼房的成本价进行结算。新建住宅楼房(多层)的成本价平均测定为每平方米898元,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新建营业房(多层)最终价格以审定的成本价为准(暂以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其中每平方米超出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选择高层和小高层户型最终价格以审定的成本价为准。
2、凡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
3、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根据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4、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项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被征迁人放弃产权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方平米7.5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18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拆除营业用房造成经济损失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按6个月以下税后利润予以一次补偿,每月每平方米付给被征迁人23元经济损失费,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期返还营业用房的按规定继续给被征迁人增加经济损失费直到回迁时为止。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
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第十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杂树:
(1)Φ30㎝以上15元--26元/棵
(2)Φ30㎝以下2元--13元/棵
2、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3、活动房:40元--60元/㎡
4、石粪坑:100元--150元/个
5、PVC塑管:5元--8元/m
6、砖混蓄水池:60元--80元/立方米
7、土粪坑:40元--60元/个
8、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9、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0、动力电户:2000元/户
11、照明电户:150/户
12、电话:180元/户
13、有线电视:127.5元/户
14、水管:310元/户
15、太阳能热水器:180元/套
16、宽带网:100元/户
17、锅炉:1500元--3000元/台
18、土暖气:1000元--1500元/户
19、变压器:5000元--10000元/台
20、空调:350元/台
21、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22、抽油烟机:30元--50元/个
23、铁楼梯:150元--200元/m
24、铁栏杆:30元--40元/m
25、水泥地坪:20元--40元/㎡
26、砖地坪:10元--20元/㎡
27、石水渠:40元--60元/立方米
28、石帮畔:70元--100元/立方米
29、砖围墙:60元--100元/m
30、砖砌花墙:40元--60元/m
31、石围墙:50元--70元/m
32、土围墙:20元--40元/m
33、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34、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35、铁大门:150元--200元/付
36、简易大门:50元--100元/付
37、卷闸门:100元/付
38、砖木厕所:50元--80元/㎡
39、砖混厕所:100元--150/㎡
40、简易厕所:100元/个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并由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强制征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十九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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