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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发(作者:餐厅隔断效果图大全 现代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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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解读
近⽇,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财办⾏〔2019〕104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通知的印发背景
当前印发该通知,是财政部认真贯彻中央⼋项规定精神和领导⼈的系列重要批⽰指⽰,通过健全厉⾏节约反对浪费制度
体系,将中央⼋项规定精神和厉⾏节约反对浪费要求进⼀步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可⾏性的
务实举措。
2013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2013〕531号)等⼀系列⽂件,不断完
善、细化差旅费管理。
⼀是细化标准。将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级,同时制定部分地市旺季住宿费上浮标准,实施精准管理。
⼆是动态调整。根据市场价格实际情况提⾼住宿费标准并及时调整,着⼒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标准滞后问题,保持标准
的适⽤性。
三是配套衔接。与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车制度改⾰相衔接,明确出差⼈员就餐和市内交通应⾃⾏解决,接待单位
协助安排的要交纳费⽤。
四是强化管理。完善出差审批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强化监督问责,着⼒解决过去存在的差旅费转嫁等问题。
当前,差旅费制度执⾏情况总体较好,此前存在的转嫁差旅费⽤、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以及由此产⽣的“四风”问题得到有
效遏制,但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还存在⼀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贯彻党的⼗九⼤报告提出的“构建系统完备、科
学规范、运⾏有效的制度体系”,“巩固拓展落实中央⼋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等要求,需要进⼀步细化
差旅伙⾷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的具体规定,增强约束⼒和可操作性。为此,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在⼴泛征求意
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的新规定
此次出台的通知,既是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细化,同时对费⽤收交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是明确收交标准。区分多种情况,分类制定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做到标准全覆盖,解决此前交纳标准
不够明确的问题。
⼆是既规范“交”⼜规范“收”。在强调出差⼈员⾃⾏解决相关费⽤、主动交纳的同时,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不得
拒收,解决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的问题。
三是规范财务管理。明确凭证开具和收取资⾦账务处理⽅式,防范风险,解决此前凭证出具和账务处理⽅式不明晰、不
规范的问题。
四是统⼀规范要求。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员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争全国同步规
范。
三、凭证的开具和保存
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额⼩等特点,票据开具、保存⼯作存在⼀些难题。为此,按照规
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法出具
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有效解决⼀些基层接待单位开具不了⾏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
的问题;规定票据由出差⼈员“个⼈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在强化个⼈责任的同时,有效解决财务⼈员审核难、
报销⼿续繁琐等问题。
四、通知的施⾏⽇期
中央单位按照通知规定,⾃2019年8⽉1⽇起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出差⼈员差旅伙⾷费和市
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各地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按照现⾏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管理规定,各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差旅费管理规定,但不得突破中央
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因此,各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的出差⼈员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
交管理规定,在具体内容和操作⽅式上不要求完全统⼀,但在原则要求、凭证出具、账务处理等⽅⾯,应与通知的规定
保持⼀致。
六、确保通知落实到位
制度的⽣命⼒在于落实。下⼀步,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狠抓落实:
⼀是加强宣传和解读,使每⼀名公务⼈员熟悉通知内容和具体要求,提⾼思想认识,主动执⾏规定、交纳费⽤。
⼆是督促指导所属接待单位按照中央⼋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依规收取费
⽤。
三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出差⼈员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争全国同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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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
公厅秘书局,⾼法院办公厅,⾼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步贯彻落实中央⼋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
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中央单位出差⼈员(以下称出差⼈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补助费。除确因⼯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
⼀次⼯作餐外,⽤餐费⽤⾃⾏解决。出差⼈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提供⽅交
纳伙⾷费。
在单位内部⾷堂⽤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伙⾷补助费标准的
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伙⾷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
费标准交纳相关费⽤。
⼆、出差⼈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员按标准交纳,最
⾼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每半天按照⽇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餐、提供交通⼯具的,出差⼈员应当索取相应的⾏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凭证,个⼈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凭证,个⼈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员相关费⽤,及时出具⾏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法出具
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统⼀核算,所收费⽤可作为代收款
项⽤于相关⽀出或作收⼊处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步完善内部管理制
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餐应当根据出差⼈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员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中央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
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2019年8⽉1⽇起施⾏。
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3⽇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
财⾏〔2013〕53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各⼈民团
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
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1⽇起施⾏。执⾏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2⽉3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各⼈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作⼈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费。
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出规模;严禁⽆实质内容、⽆明确公务⽬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式变
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平、市场价格及消费⽔平变
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作⼈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具所发⽣的费⽤。
第七条 出差⼈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具。乘坐交通⼯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具
⽕车(含⾼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飞机
级 别
轮船(不包括旅其他交通⼯具(不包括出租
游船)⼩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车软席(软座、软卧),⾼铁/动车商务座,全列头等
⼀等舱凭据报销
⼈员软席列车⼀等软座舱
司局级及相当职⽕车软席(软座、软卧),⾼铁/动车⼀等座,全列经济
⼆等舱凭据报销
务⼈员软席列车⼀等软座舱
其余⼈员三等舱凭据报销
⽕车硬席(硬座、硬卧),⾼铁/动车⼆等座、全列经济
软席列车⼆等软座舱
部级及相当职务⼈员出差,因⼯作需要,随⾏⼀⼈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具的,超⽀部分由个⼈⾃理。
第⼋条 到出差⽬的地有多种交通⼯具可选择时,出差⼈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
⼯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条 乘坐飞机、⽕车、轮船等交通⼯具的,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份。所在单位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
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条 住宿费是指⼯作⼈员因公出差期间⼊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的房租费⽤。
第⼗⼆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平、市场价格、消费⽔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发布作为中央单位⼯作⼈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
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定⽐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发布。
第⼗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条 出差⼈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条 出差⼈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补助费
第⼗五条 伙⾷补助费是指对⼯作⼈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补助费⽤。
第⼗六条 伙⾷补助费按出差⾃然(⽇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使⽤。
第⼗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补助费标准。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平、市场价格、消费⽔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作餐、会议⽤餐等标准提出伙⾷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
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发布作为中央单位⼯作⼈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补助费
标准。
第⼗⼋条 出差⼈员应当⾃⾏⽤餐。凡由接待单位统⼀安排⽤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作⼈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的市内交通费⽤。
第⼆⼗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然(⽇历)天数计算,每⼈每天80元包⼲使⽤。
第⼆⼗⼀条 出差⼈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条 出差⼈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差旅费,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
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补助费按出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差旅费的,超⽀部分由个⼈⾃理。
第⼆⼗四条 ⼯作⼈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
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出等按规定⽤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的费⽤不予报销。
实际发⽣住宿⽽⽆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作⼈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
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
批准擅⾃出差、不按规定开⽀和报销差旅费的⼈员进⾏严肃处理。
⼀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情况进⾏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审批⼿续;
(⼆)差旅费开⽀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的其他情况。
第⼆⼗⼋条 出差⼈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公款⽀付的宴请、
游览和⾮⼯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和⼟特产品等。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员的责任:
(⼀)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扩⼤差旅费开⽀范围和提⾼开⽀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为的。
有前款所列⾏为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和相
关负责⼈,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章 附 则
第三⼗条 ⼯作⼈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安排⾷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
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民解放军和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三条 本办法⾃2014年1⽉1⽇起施⾏。2006年11⽉13⽇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06〕313号)同时废⽌,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
致的,按照本办法执⾏。
注:伙⾷补助费的标准,财政部未作统⼀规定,经查询,各地均采取包⼲⾄个⼈形式,除⽬的地为西藏、新疆、青海的
每⼈每天为120元外,其余⽬的地不论级别均为每⼈每天100元,按出差⾃然(⽇历)天数计算领取。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摘要)
财政部办公厅财办⾏〔2014〕90号印发
出差⼈员实际发⽣住宿⽽⽆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员实际发⽣住宿⽽⽆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家⾥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
差⼈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般不予报销差
旅费。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的城市间交
通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
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包⼲办法,按出差⾃然天数每⼈每天80元包⼲使⽤。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
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作⼈员
赴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各民主党
派中央,全国⼯商联,有关⼈民团体:
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5〕49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
机关⼯作⼈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地⽅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根据财政部的统⼀部署,⽬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
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为⽅便执⾏,我们将相关标准汇总整理后,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作⼈员赴地⽅差旅
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2016年5⽉1⽇起执⾏。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在财政部门户⽹站⾏政政法司⼦⽹站()政策发布栏⽬,各部门可根据需要⾃⾏
下载。今后标准如有调整,我部将及时更新。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作⼈员赴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财政部
2016年4⽉1⽇
附件:
4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
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各⼈民团
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
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差旅住宿 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
实际⼯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2016年1⽉1⽇起调整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
〔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部住宿
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候等⾃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的城市试⾏差
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作⼈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
各类⼈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作⼈员到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
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
单位和⼈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财 政 部
2015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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