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发(作者:屠倬)

袁在兵、吴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袁在兵,*,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吴伟,*,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打扮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综合楼5号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褚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飞飞,*,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无际,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在兵、吴伟与被告安徽打扮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打扮家建材)、谢飞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在兵、吴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臣,被告打扮家建材、

谢飞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无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在兵、吴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140元(安心地板单价616元×40平方米+墙面损失2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因房屋需装修遂找到被告谢飞飞,2021年4月29日,谢飞飞使用打扮家建材为主体与原告签订家装施工合同,工程于2021年5月9日开工,2022年元月竣工,原告支付了全部的装修费用。2022年6月4日,蚌埠地区下了大暴雨,原告回到家后发现家里已经泡在水里了,水从楼顶持续往下漏,后发现系楼顶地漏被水泥等建筑材料将口径堵小了,雨水不能及时排出造成积水漏入房屋内,将房屋地板、家具、墙面泡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认为该地漏堵塞系被告装修时不慎将水泥等建筑材料漏入地漏造成,被告没有注意施工安全,其过失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

打扮家建材、谢飞飞辩称,1、被告打扮家建材与原告袁在兵存在装饰装修合同的事实,被告谢飞飞仅是该施工项目的经办人员,2022年1月25日被告打扮家建材将案涉项目完工并经原告检验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原告,同时原告也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至此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的工程质量问题;2、2021年7月1日,原告袁在兵通过微信让被告给其装修的房屋露台买两个地漏,并给被告发送了安装前的照片,可以反映地漏安装前的口径,且原告已经在地漏周围做了防水层,被告仅是将地漏安装至预留好的地漏口处,因此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地漏口堵塞;3、根据原告诉述,案涉房屋泡水是2022年6月4日大雨所致,并无证据证明其房屋泡水与被告

施工存在任何关系,因当天雨量较大,蚌埠市多处道路均因排水不畅被淹,更能反映原告房屋被泡水是雨量大,地漏无法及时排水所致,系自然原因直接导致,与被告无关。另外被告从2021年7月将地漏安装好后,至2022年6月4日原告房屋被泡水,在将近一年的使用过程中,原告从未向被告反映过地漏有堵塞现象,且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有使用不当的可能均无法排除;4、原告诉请依据的是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装饰装修合同中仅是有原告一与被告一的签章,因此原告依据的合同关系中无原告二和被告二,因此原告二与被告二均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另外,原告诉请所述并非事实,被告无任何的违约行为以及在施工中无任何过失、侵权等行为,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要求的赔偿对于损失结果,原告也无直接证据证明有相关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9日,原告袁在兵与被告打扮家建材签订《聚通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本市兰凌御府C区7号楼2单元802室房屋交给被告进行室内装潢,工期为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共90天,工程价款78000元。后被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原告随即入住。2022年6月4日大暴雨过后,原告回到家发现家中进水并造成损失,原告认为系被告的过错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被告的装修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装修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排水不畅致使房屋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的装修行为存在过错。从原告提供的合同、照片、录音等相关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被告的装修行为存在过错。本案中,原告亦未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为查清

案件事实,本院询问原告是否愿意对其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装修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但原告明确表示不予申请,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在兵、吴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4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袁在兵、吴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一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房晓君

袁在兵、吴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更多推荐

原告,被告,装修,地漏,存在,房屋,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