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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细则全文
2023年9月14日发(作者:康泽)

重庆房产税细则全⽂

重庆房产税细则全⽂

重庆房产税细则有什么内容?征税对象是什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关于重庆房产税细则,希

望对⼤家有帮助。

重庆市⼈民政府关于进⾏对部分个⼈住房征收房产税改⾰试点的暂⾏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额⼊库,依据《重庆市⼈民政府关

于进⾏对部分个⼈住房征收房产税改⾰试点的暂⾏办法》(以下称《暂⾏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住房房产税是以《暂⾏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

征收的⼀种财产税。

第⼆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

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新购的⾼档住房,在重庆市

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征税范围的个⼈⾼档住

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中在国有⼟地上依法修建的独⽴、单栋且与相邻房屋⽆共

墙、⽆连接的成套住宅。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以上

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

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

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

第五条 个⼈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产权⼈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经纳⼊应税范围,如⽆新的规定,⽆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

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率

第⼋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

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4倍的,税率为1%;4()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积×建筑⾯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积是指纳税⼈应税住房的建筑⾯积扣除免税⾯积后的⾯积。

第⼗条 免税⾯积的计算。纳税⼈在《暂⾏办法》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积为180平⽅

;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免税⾯积为100平⽅⽶。

免税⾯积以家庭为单位进⾏扣除,⼀个家庭只能对⼀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积。

纳税⼈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积;其中:纳

税⼈家庭拥有多套《暂⾏办法》施⾏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选择⼀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

积。

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积。

第⼋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条 纳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

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第⼗⼆条 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在重庆市

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作任⼀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三条 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

征或免征个⼈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个⼈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期的次⽉起。税款按年计征,不⾜⼀

年的按⽉计算应纳税额。

第⼗五条 个⼈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1⽇⾄1031⽇。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续时⼀并征收当年个⼈住房房产税。

第⼗六条 个⼈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有多处应税房产,且⼜不在同⼀地⽅

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住房房产税。

第⼗七条 国⼟房管部门应在《暂⾏办法》施⾏之⽇起3个⽉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

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建筑⾯积、房地产项⽬(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期等。

国⼟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和⾝份证件号码⾮本市的个⼈新购住房的合同签

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期、⾝份证件号码⾮本市的个⼈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

务机关。

第⼗⼋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户式"个⼈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提供的户⼝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员。家庭⼈员以纳税⼈共同

户籍记载的'⼈员为准。

第⼆⼗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及家庭⼈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积。

第⼆⼗⼀条 税务机关依据⾝份证件号码⾮本市的个⼈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

第⼆⼗⼆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31⽇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式通知纳税⼈。

第⼆⼗三条 纳税⼈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

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或者其他⽅式办理

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对,核实纳税⼈实际应纳税额,进⾏税

款征收,并向纳税⼈开具完税凭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

第三⼗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隐私信息保密,除税

收违法⾏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的相关信息。

第⼗章 配套措施

第三⼗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以国⼟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税信息传递给国⼟房管部门,由国⼟房管部门对⽋税的住房予以

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缴清⽋税后解除。

第三⼗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个⼈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转

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续。

第三⼗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房管、户籍、⼯商、民政、⼈⼒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

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络、电视、⼴播、报刊、短信等⽅式,宣传个⼈住房房产

税,普及纳税知识,⽆偿为纳税⼈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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