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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发(作者:曹龟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10.31
• 【字 号】榕政综[2006]235号
• 【施行日期】2006.10.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
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06〕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
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马尾区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土地使
用权出让、划拨规费标准参照四城区做法确定后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
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
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地段差价。
(一)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地段差价按一级地段4万元/
亩、二级地段3万元/亩、三级地段2万元/亩的标准计取。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配套费、地段差价仍按榕政综〔2003〕305号文规定执行。
(二)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
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地段差价;营利性陵
园、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
30%收取地段差价。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
〔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其他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
为基准地价的30%。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之外,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
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
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五)当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各类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法定最高年限
时,地段差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办法详见附件一)。但本条第(三)项中已购公有
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
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个人住房用地以及工矿、仓储用地的地段差价不随容积率调
整。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
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详见附
件二)中所列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一)配套费按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
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划拨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凡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且改
变后的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补收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配套费差额。
(三)根据《福建省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住
宅(含统建农民新村)建设项目用地,免收配套费。
(四)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
单位驻榕机构新建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可根据《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暂
行办法》(榕政综〔2000〕361号)申请“福州市公共建设项目财政补助”。
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收费标准
(一)土地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
改变用途的,应以本通知公布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不同楼面地
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补收地价款;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不超过0.2),以原成交
价格的楼面地价为基数,从成交之日起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容之日止,按每
年期递增20%的幅度(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确定调整后的楼面地价乘以增容
建筑面积补收地价款(工矿、仓储用地除外)。
(二)土地使用者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由市政府认定为历史
遗留问题的,经批准改变用途,应以本通知公布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
换算成不同楼面地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补收地价款;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以本
通知公布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容积率换算成楼面地价乘以增容建筑面积补收地价款
(工矿、仓储用地除外)。
(三)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
权,经批准增加容积率,增加后容积率不超过1(含1)的,不再补收配套费;增
加后容积率超过1的,按容积率超过1部分的新增建筑面积补收配套费;地段差价
不随容积率调整。
四、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重新调整如下:
(一)用途为商服、居住、工矿仓储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按下列公
式确定:
A=P×r/{1-[1/(1+r)]n}
式中:A-年土地使用费
P-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限为n年的地段差价
n-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二)用途为农、牧、渔、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按营业额的
1-3%收取。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出租,属宗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按宗地面
积收取;属共有分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按建筑面积收取。计算公式如下:
A= P×r/{1-[1/(1+r)]n}
式中:A-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
P-
1、按原批准用途出租,属宗地的,为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限为n年的地
段差价,其容积率调整公式见附件一;属共有分摊的,为与该土地相同用途使用年
限为n年的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30%。
2、经批准改变原批准用途出租,属宗地的,为出租后用途的基准地价与原批
准用途划拨价之间的土地差价,其容积率调整公式见附件一;属共有分摊的,为出
租后用途的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划拨价按基准地价基准容积率换算成楼面地价之间的
土地差价。
n-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r-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仍按榕政〔2004〕9号文
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4)。
附件一:容积率和土地使用年限调整说明
附件二: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附件三:福州市城市土地级别分布
附件四:福州市城市基准地价及地段差价标准
附件一:
容积率和土地使用年限调整说明
一、容积率调整
容积率调整对附件二中地段差价为基数进行调整。
1、当2.0≥A时(A为容积率,下同)
容积率调整值D1=地段差价
2、当2.0<A≤5时
容积率调整值D2=D1+(A-2.0)/2.5×D1×0.8
3、当5<A≤8时
容积率调整值D3=D2+(A-5)/5×D1×0.6
4、当8<A≤12时
容积率调整值D4=D3+(A-8)/2.5×D1×0.4
5、当A>12时
容积率调整值D5=D4+(A-12)/2.5×D1×0.
2
二、土地使用年限调整
Vm1=[1-(1/(1+r)m1)]/[1-(1/(1+r)m)]
Vm1为批准使用年限调整系数;r为年利率,取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
率;m1为批准土地使用年限;m为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附件二: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人民币 元/平方米(即按建筑面积收取)
┌─────┬────────┬───────┬───────┬─────┬────┬────┐
│ 用途 │ 一级 │二级│三级│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 │ │
│商业 │一类│二类│三类│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一类│二类│
│ │
│ ├──┼──┼──┼───┼───┼───┼───┼──┼──┼────┼────┤
│ │610 │490 │410 │ 350 │ 290 │ 270 │ 230 │220
│180 │ 140 │ 90 │
├─┬───┼──┴──┴──┼───┴───┼───┴───┼──┴──┼────┼────┤
│居│低密度│ 540 │500 │360 │ 280 │ 180 │
140 │
│住│住宅、│ │ │ │ │
│ │
│ │别墅 │ │ │ │ │
│ │
│ ├───┼────────┼───────┼───────┼─────┼────┼────┤
│ │其他居│ 270 │250 │180 │ 140 │ 90 │
70 │
│ │住 │ │ │ │ │
│ │
├─┴───┼────────┼───────┼───────┼─────┼────┼────┤
│工矿仓储 │ 50 │ 30 │ 20 │ │ │
│
└─────┴────────┴───────┴───────┴─────┴────┴────┘
注: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港口码头、陵园以及仓储式物
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办
公楼用地出让时,其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2、军事设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免征配套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
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矿仓储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各类
建设用地配套费按居住用地配套费标准的一半征收。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转让不收取配套
费。
4、温泉保护带每亩(实用地)另加温泉保护费30万元,有地面建筑物拆迁的
减半收取(15万元/亩)。
附件三:
福州市城市土地级别分布
一、商服用地土地级别分布
街道两侧商服用地地价为临街土地的用地地价(临街土地是指道路红线往外
50米深度以内的土地,若临街建筑或联体建筑占地深度超过50米,则临街土地以
该临街建筑或联体建筑的实际占地深度为准。),在此范围外的商服用地,界限与
同级别住宅用地界线相同。
1.一级商服用地
分为三类
A、一级一类:
五四路两侧:北起华林路、南至五四路口;
杨桥东路和东街两侧:西起南后街,东至温泉路口;
鼓屏路至八一七北路两侧:北起八一七路与鼓东路交叉口,南至八一七路与津
泰路交叉口;
津泰路两侧;
台江路两侧:西起台江路与八一七路交叉口,东至闽江大桥;
江滨大道两侧:西起江滨大道与八一七路交叉口,东至闽江大桥;
八一七南路两侧:北起小桥(达道河),南至八一七路与江滨大道交叉口;
B.一级二类
华林路两侧:西起华林路与北大路交叉口,北至火车站;
六一路两侧:六一路与华林路交叉口至闽江大桥北桥头;
湖东路两侧;
杨桥东路两侧:杨桥路与白马路交叉口至杨桥路与南后街交叉口;
东大路两侧:温泉路口至东大路与六一路交叉口;
鼓屏路两侧:北至鼓屏路与华林路交叉口,南至鼓屏路鼓东路交叉口;
八一七路两侧:北起八一七路与津泰路交叉口,南至小桥;
五一路两侧:北起五四路口,南至五一南路与台江路交叉口。
福新路两侧:福新路与六一路交叉口到福新路与五一北路交叉口之间;
古田路两侧;
国货路两侧:洋头口至国货路与六一中路交叉口。
C.一级三类
一级居住用地界限中除一级一、二类商服用地之外的土地。
2.二级商服用地
分为二类:
A、二级一类:
北二环路--西二环路两侧:北二环路与洋下河交叉口至西二环路与新西河交叉
口;
杨桥路两侧:西二环路以西200米至杨桥路与白马路交叉口;
50米;
福马路两侧:福马路与晋安河交叉口至福马路与长乐路交叉口东侧50米;
国货路两侧:国货路与六一路交叉口至国货路与长乐路交叉口东侧50米;
交通路两侧:交通路与白马路交叉口至交通路与八一七路交叉口;
工业路两侧:工业路与白马路交叉口至工业路与八一七路交叉口;
杨桥西路两侧:洪山桥头至金牛山公园路段;
江滨大道两侧:金牛山公园至解放大桥(台江大桥)路段;
观井路、观海路、临江路两侧;
六一南路两侧:闽江大桥头至六一南路与上山路交叉口
南台大道两侧:南台大道与六一南路交叉口至南台大道与上山路交叉口;
上三路北侧:上三路与南台大道交叉口至上三路与六一南路交叉口;
B.二级二类:
二级居住用地界限中除二级一类商服用地之外的土地。
分为二类
3.三级商服用地
A.三级一类:指三级居住用地界限中
福飞路两侧:福飞路与东浦路交叉口至福飞南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北侧200
米;
五四北路两侧:五四北路与东浦路交叉口至五四北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以北
200米;
工业路两侧:工业路与杨桥路交叉口至工业路与西二环路西侧200米;
杨桥路两侧:金牛山公园至杨桥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西侧200米路段;
聚龙路两侧:洪山桥头至尤溪洲大桥路段;
上三路两侧(除上三路与南台大道交叉口至上三路与六一南路交叉口路段);
上藤路、下藤路两侧;
北二环路至连江路两侧:北二环路与洋下河交叉口东侧往南沿连江北路至闽江
边;
塔头路两侧:塔头路与长乐路交叉口东侧50米至塔头路与连江路交叉口;
鳌峰路两侧;
福新中路两侧:福新中路与长乐路交叉口东侧50米至福新中路与连江路交叉
口;
福马路两侧:福马路与长乐路交叉口东侧50米至福兴大道;
国货东路两侧:国货东路与长乐路交叉口东侧50米至国货东路与连江路交叉
口;
B.三级二类
三级居住用地中除三级一类商服用地之外的其他商服用地。
4.四级商服用地
分为二类,处于三级商服用地以外,
A.四级一类:
金山大道两侧;从金山大道与建新大道交叉口至乌龙江边;
南二环路两侧;
B.四级二类;
四级居住用地界限中除四级一类商服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
5.五级商服用地:
界限与五级居住用地相同;
6.六级商服用地:
界限与六级居住用地相同
二、居住用地土地级别分布
1.一级居住用地
北起铜盘路与华林路交叉口北侧200米,向东沿华林路以北200米至六一路,
沿六一路、晋安河至国货路,往西沿五一路、榕城古街至台江路,往东沿江滨大道
北侧200米至长乐南路与江滨路交叉口,往西沿江滨大道到解放大桥北端,往北至
八一七路西侧至斗西路,往西至市委大院门口,沿乌山路到白马路,沿白马路与铜
盘路相接。
2.二级居住用地
北起二环西路外侧200米,至华林路西侧200米(至火车站),沿火车站用地
东侧往南至沁园路往东至洋下河,沿洋下河西侧、六一路至新闻大厦,沿金鸡山西
麓至金鸡山路口,接官尾街,往南沿塔头路北侧,往东沿长乐北路东侧至江滨大道
北侧200米,往东至规划前横南路,往西接江滨大道,沿江滨大道直至洪山桥,过
洪山桥,沿杨桥西路至金牛山公园门口,沿江滨大道内侧200米往南至西二环南路
外侧200米交接处,沿西二环路外侧200米至铜盘路。仓山区规划南江滨路以北的
用地。
3.三级居住用地
北起金牛山西北麓(距洪山桥约400米),沿金牛山、文林山、后贤山西北麓
至梅峰路,沿天琪路至与铜盘路交叉口,往东沿铁路线至金鸡山隧道,往南沿连江
路至福马路,往东至福光路口,往南过光明港,沿光明港西侧至江滨大道(即光明
港陆域部分)。
仓山区,北起规划南江滨大道与连江南路交叉口,往南沿连江南路东侧至与则
徐大道交叉口,沿则徐大道外侧、上山路、上渡路、洋洽路至鹭岭路南侧往西沿浦
安干部学校,向南经凤坂河沿竹屿小学与横屿小学之间道路,至铁路线,东以铁路
线为界。
沿新店东向的祟安路向南,经五凤山南麓至铜盘路北端,向西经福州软件园外
侧往南至梅峰路,沿梅峰路向西至闽江,西以乌龙江为界,至福湾路,沿福湾路东
南侧、南二环路南侧,经则徐大道西侧向南至福厦高速公路连接线南侧至闽江。
5.五级居住用地
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内,四级居住用地外围的所有平坦区域。
6.六级居住用地
福州市规划区内除五级以外的土地,以及城市规划外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
土地。
三、工业仓储用地土地级别分布
1.一级工业仓储用地
闽江北面:北到铁路线,南至江滨大道,东到连江路,西至西洪路;
闽江南面:闽江以南、上三路、三高路以北、连江南路以西的区域。
2.二级工业仓储用地
闽江以北:
北部:金鸡山以西,铁路线以北,自东向西经过福州光学仪器厂、涤纶实验
厂、福建拖拉机厂、省公安干部学校的规划道路北200米以南区域;
西部:一级地以西,铁路线以南,西洪路以北,老虎坑水库及其南东丘陵山麓
地带以东区域;
东部:金鸡山以南,连江路以东,江滨大道以北,鼓山山麓地带以西区域;
南台岛:
一部分分布于妙峰山以南,浦上路以北,闽江以西,乌龙江以东;
200米以东、高速公路南约500米的东西向三级路以北、闽江以南、连江南路以
东、三高路和上三路以南区域内。
3.三级工业仓储用地
除一级、二级工业仓储用地外,其余为三级工业仓储用地。
附件四:福州市城市基准地价及地段差价标准
(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
┌────────┬──────────────────────┬───────────┬─────┐
│ 用途 │ 商服 │ 居住
│ 工矿仓储 │
├────────┼──────┬───┬───┬───┬─┬─┼─┬─┬─┬─┬─┬─┼─┬─┬─┤
│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五│六│一│二│三│四
│五│六│一│二│三│
│ ├─┬─┬──┼─┬─┼─┬─┼─┬─┤级│级│级│级│级│级│级│级│级│
级│级│
│ 类别│一│二│三类│一│二│一│二│一│二│ │ │ │ │ │ │ │
│ │ │ │
│ │类│类│ │类│类│类│类│类│类│ │ │ │ │ │ │ │
│ │ │ │
├─────┬──┼─┼─┼──┼─┼─┼─┼─┼─┼─┼─┼─┼─┼─┼─┼─┼─┼─┼─┼─┼─┤
│基准地价 │万元│60│40│
330│24│22│17│15│11│90│70│50│30│20│13│80│60│40│30│23│16│
│ │ /亩│ 0│ 0│ │ 0│ 0│ 0│ 0│ 0│ │ │ │ 0│ 0│ 0│
│ │ │ │ │ │
│ ├──┼─┼─┼──┼─┼─┼─┼─┼─┼─┼─┼─┼─┼─┼─┼─┼─┼─┼─┼─┼─┤
│ │ 元
/│90│60│4950│36│33│25│22│16│13│10│75│45│30│19│12│90│60│45│3
4│24│
│ │平方│00│00│ │00│00│50│50│50│50│50│
0│00│00│50│00│ 0│ 0│ 0│ 5│ 0│
│ │ 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万元│18│12│
99│72│66│51│45│33│27│21│15│90│60│39│24│18│12│4 │3 │2 │
│地段差价 │ /亩│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
/│27│18│1485│10│99│76│67│49│40│31│22│13│90│58│36│27│18│60│4
5│30│
│ │平方│00│00│ │80│ 0│ 5│ 5│ 5│ 5│ 5│ 5│50│ 0│ 5│
0│ 0│ 0│ │ │ │
│ │ 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写字楼参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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