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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8日发(作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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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

8号烽火联发宾馆北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常建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燕舞,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

区望京中环南路93号楼5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少华,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

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行燕舞,被

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席少

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延误工

期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963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

担修复费用847963.6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租物业费损失

133万元(自2017715日应竣工之日至202031日租

金停付日);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公证及检测费用7120元。事实

和理由:20171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

饰装修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承租的XX公寓进行包工包料式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2998199.76元,工期100天,竣工日期为

2017516日,如有延误,应当按日支付工程造价总额2‰违

约金,合同还对质量、验收、交付、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

项进行了相应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处处违约:未事先告

知、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不到

位、不能按时开工,施工过程中不能科学布置施工工序、施工人

员调度不合理、材料进场不及时、野蛮粗暴施工导致物业停工处

罚,以上种种导致施工进展非常缓慢、工期严重拖延。被告在工

程尚未完全终结情况下擅自撤场,不通知进行质量验收,不提交

竣工验收资料,不办理交接手续,此外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

问题。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及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涉诉的

房屋长期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巨大租金损失,原告也因此承担

鉴定检测等费用。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判

如所诉。

被告辩称:一、原告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为201712月,被

告装修完成后才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部分装修款项,

其行为即表明原告认可涉案房屋现状,被告施工期限及施工质量

不存在任何问题,原告针对涉案房屋装修仅剩余支付款项的义

务。被告于20172月与北京中安国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安国检公司)签订合同,中安国检公司分别于2017222

日支付预付款899459.93元,2017622日支付599939.95

元。装修完工后,201712月原告及装修现场负责人陈某以拒绝

支付装修价款威胁,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未发生

变化,合同未写日期,实际签订日期为201712月。同时陈某

要求被告将已支付款项转回至中安国检公司,否则不予支付任何

款项,被告于20171218日将款项支付至中安国检公司账

户。随后201712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999099.88元,其

同意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行为即表明原告认可被告施工期限及

施工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原告针对涉案房屋装修仅剩余支付款

项的义务。二、被告不存在工程延期的情形,被告无需承担工程

延期违约责任。首先,被告承接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园西里X

XX公寓X单元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装修事宜,合同签

订后,被告就涉案房屋装修方案及装修材料与涉案房屋装修负责

人方某、陈某进行沟通确认,因其在选用材料、设计风格及设计

方案多次调整,2017725日重新修改图纸对已完工的项目整

体进行拆改,根据合同第8.1条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存在大量延误工期的行

为:第一,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第8.2

第(2)款约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工期应当顺延;

第二,根据合同4.6条约定,原告应负责协调被告与邻里之间的

关系,但原告并未处理好邻里关系,包括:楼上学生复习高考家

长要求停止施工;从外国回来的住户倒时差需要白天休息;老太

太有心脏病施工动静影响其养病等等,根据合同第8.2条第(1

款约定装修工期应相应顺延。另外,涉案房屋装修已办理结算,

原告与北京中安国检投资有限公司认可尚欠付被告工程款共计

1480059.94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规定,原告以因被

告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

支持。综上,被告于20171130日装修完毕,结合原告变更

设计、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被告并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故

被告不承担任何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三、涉案房屋已装修完成,

并验收合格,被告不承担涉案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涉

案房屋已于20171130日完工,完工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组

织验收,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同时原告于201712月份在

涉案房屋鱼缸内养玳瑁一只,并之后私自更换门锁,并在屋内安

置新的家居用品,涉案房屋已经属于由原告控制的状态,根据合

同第10.5条约定:“为分清责任,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

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甲方承担”,原告已擅自入住,故涉案房屋装修己视为验收

合格,原告应对房屋的装修工程自行承担使用不当及日常损耗的

风险和责任,被告不承担任何修复费用。四、原告与中安国检公

司具有关联关系,涉案房屋整个装修风格及方案均为适老化居

住,装修该房屋目的为房主白某1养老使用。涉案房屋装修质量

不存在太大问题,完全不影响使用,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白某1

长期居住于国外,故其不使用房屋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与被告无

关,原告并未实际承租涉案房屋,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租物业费

损失无任何依据。本案原代理人赵百强,既代理原告案件,又代

理中安国检公司,且涉案房屋装修整个过程陈某均作为项目负责

人负责涉案房屋装修,其既是中安国检公司人员,又是原告工作

人员。且,涉案房屋房主为白某1,涉案房屋装修事宜均由方某、

白某2负责,方某为白某1二儿子,白某2为白某1的妹妹,白

2与白某1原为中安国检公司股东,原告与中安国检公司股东

系关联关系。另外,涉案房屋整个装修风格及方案均为适老化居

住,装修该房屋目的为房主白某1养老使用,原告并未实际承

租,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租物业费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根据鉴

定结果,涉案房屋装修质量并不存在太大问题,无论是白某1

住,还是原告使用,完全不影响使用。另外,结合庭审中原告陈

述白某1长期居住于国外,故其不使用房屋系其自身原因造成,

与被告无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租物业费损失无任何依据。

五、被告是专业的装饰装修公司,并获得多数奖项和资质。本案

原告以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但最终鉴定质量并不存

在太大问题,原告提起本案行为意图明显为恶意拖延支付工程

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结合全案审理情况予

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被告均向本院提交发包方(甲方)原告、承包方(乙

方)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两

份合同均约定,……1.6工程期限100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201726日;竣工日期:2017516日。1.7

工程款和报价单(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

大写:贰佰玖拾玖万捌仟壹佰玖拾玖元柒角陆分……6.1施工期间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

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6.2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

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6.3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

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8.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

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因以下

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

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

他情况。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

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

期不顺延。……10.1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阶段对工程质量进

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中期工

程验收;(4)竣工验收。10.2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完工后,乙方

应当通知甲方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

后,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

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

工程或中期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3工程完工后,

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

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工程验收单》《工程决

算单》,结清尾款,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家装工程保修

单》(附件三);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

工程改造图。10.4双方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

程现场的全部安全。10.5为分清责任,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前,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0.6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

结算方面存在个别的非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附件四)后,甲方也可先行入

住。……12.1签订合同后未开工前,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解约

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还应当按工程造价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

金。12.2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最终责任由

责任方承担。12.3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

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12.4甲方无正当

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应当向乙方

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

总金额的20%。甲方延迟支付超过7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12.5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工

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

20%。乙方延误工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协商

12.6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或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

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

合格的部位,乙方应当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

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对室内空

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进行综合治理。因综合治理造成工程

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室内

空气质量经综合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返还不达标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

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该份合同尾部盖有原告公司公章、被告公

司合同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17130日。被告向本院提交

的该份合同尾部盖有原告公司公章、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未填

写落款日期。

被告向本院提交发包方(甲方)中安国检公司、承包方(乙

方)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

合同与发包方(甲方)原告、承包方(乙方)被告签订《北京市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除发包方处不一致外,其他内

容均一致。

诉讼中,本院经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

X号院X单元XX室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原告预交

鉴定费100000元,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中心于2020929日出具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2019]建鉴字

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

“四、勘验过程

4.1现场勘验调查记录(勘验时间:2020529日、2020

825日)(1)原告方陈述:涉案工程装修完工时间为2018

5月,工程未进行验收,空调未进行调试。入住时发现橱柜木

板有划痕,201878月份发现空调(餐厅送风口)漏水。

2)被告方陈述:20171月份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始入场施工,

201711月全部完工。涉案工程的柜体为现场加工并安装,空调

形式为多联机,1台室外机,7台室内机。20184月将工程交付

给原告方,在工程交付前原告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3)客厅

顶板饰面层存在色差(见照片4.2-1),客厅北墙饰面层存在色差

(见照片4.2-2)。(4)餐厅西侧墙体饰面层存在竖向裂缝(见

照片4.2-3),主卧北侧墙体饰面层存在竖向裂缝(见照片4.2-

4),次卧卫生间门口墙体饰面层存在竖向裂缝(见照片4.2-

5)。(5)餐厅橱柜部分木板表面存在开裂现象(见照片4.2-

6),主卧衣帽间橱柜部分木板存在开裂现象(见照片4.2-7),

鱼缸柜体木板表面存在变形、破损现象(见照片4.2-8)。(6

现场可见次卧地板表面存在划痕(见照片4.2-9)。原告方陈述:

曾对次卧地板进行过修复。(720208251000现场启

动空调设备,1018发现餐厅南侧吊顶出现渗漏水现象(见照片

4.2-10)。现场对餐厅南侧吊顶进行局部拆除,可见吊顶内部冷

凝水管的吊架与结构脱开,冷凝水管内积水从管道排气管口向外

溢出,现场测量排气管长度130mm(见照片4.2-11)。(8)餐厅

南侧吊顶存在变形,开裂及渗漏水痕迹(见照片4.2-12),渗漏

水部位下方的橱柜存在浸泡变形痕迹(见照片4.2-13)。(9)打

开厨房吊顶后可见:新风管存在脱开现象(见照片4.2-14),室

内机组冷凝水管支管存在“上翻下弯”现象,连接的主管存在倒

坡现象(见照片4.2-15)。(10)涉案工程未单独设置空调检修

口。被告方陈述:因设计存在变更,故未单独设置检修口。五、

分析说明5.1根据鉴定委托的要求、现场勘验情况及国家相关标

准、规范,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X号院X单元XX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如下分析:(1)客厅顶板饰面层及客厅北

墙饰面层存在色差,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11/T1078-2014)中第6.7节“颜色均匀

一致”的规定。(2)餐厅西侧墙体饰面层、主卧北侧墙体饰面

层、次卧卫生间门口墙体饰面层存在竖向裂缝,不符合北京市地

方标准《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11/T1078-

2014)中第6.6.3条“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附着牢固、不起

皮、不粉化、不裂纹”的规定。(3)餐厅橱柜部分木板、主卧衣

帽间橱柜部分木板、鱼缸柜体木板表面存在变形、破损现象,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GB50210-2001)中第12.2.8条“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

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的规定。(4)现场可见次

卧地板表面存在划痕,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11/T1078-2014)中第7.6.8条“表面

平直,颜色、纹理协调一致,洁净无胶痕、无伤痕”的规定。

5)餐厅吊顶内部冷凝水管的吊架与结构脱开后,使得冷凝水管

发生下坠或旋转,造成安装在凝水管上的原来垂直向上的排气管

变成水平和倾斜,使其排水口的标高低于凝水管。因此造成冷凝

本管内的积水从排气口溢出,浸泡吊顶及下方橱柜,导致吊顶及

橱柜出现变形、开裂。冷凝水管吊架脱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通凤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中第

7.3.7条“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紧密”的规

定。(6)厨房吊顶内的新风管存在脱开现象,上述现象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中第6.3.2条“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的规定。(7)厨房吊顶内室内机组冷凝水管支管存在“上翻下

弯”现象,连接的主管存在倒坡现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中第9.3.7条“……冷凝水排水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

设计要求时,管道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且应坡向出水口……”

的规定。六、鉴定意见依据鉴定委托的要求、现场勘验情况及国

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X号院X

单元XX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如下:1.客厅顶板饰面层

及客厅北墙饰面层存在色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2.餐厅西侧

墙体饰面层、主卧北侧墙体饰面层、次卧卫生间门口墙体饰面层

存在竖向裂缝,上述现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3.餐厅橱柜部分

木板、主卧衣帽间橱柜部分木板、鱼缸柜体木板表面存在变形、

破损现象,上述现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4.次卧地板表面存在

划痕,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5.餐厅吊顶内部冷凝水管的吊架与

结构脱开后,使得冷凝水管发生下坠或旋转,造成安装在凝水管

上的原来垂直向上的排气管变成水平和倾斜,使其排水口的标高

低于凝水管。因此造成冷凝水管内的积水从排气口溢出,浸泡吊

顶及下方橱柜,导致吊顶及橱柜出现变形、开裂。6.餐厅吊顶内

冷凝水管吊架脱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7.厨房吊顶内的新风管

存在脱开现象,室内机组冷凝水管支管存在“上翻下弯”现象。

连接的主管存在倒坡现象,上述现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

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X号院X

单元XX室的装饰装修工程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原告预交鉴定费

10000元,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于

20201214日出具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2020]建鉴字第268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

“四、建议修复意见4.1建议修复意见1客厅顶板饰面层及

客厅北墙饰面层存在色差的建议修复方案如下:(1)修复范围:

客厅顶板饰面层及客厅北墙饰面层。(2)修复方法:将原有饰面

层打磨至腻子层后,按原状重新恢复饰面层,施工工艺及施工质

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2餐厅西侧墙体饰面层、主卧北侧墙

体饰面层、次卧卫生间门口墙体饰面层存在竖向裂缝的建议修复

方案如下:(1)修复范围:餐厅西侧墙体、主卧北侧墙体、次卧

卫生间门口墙体。(2)修复方法:将上述墙体饰面层清理至墙体

基层后,按原状重新恢复饰面层,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规定。3餐厅橱柜部分木板、主卧衣帽间橱柜部分木

板、鱼缸柜体木板表面存在变形、破损现象的建议修复方案如

下:(1)修复范围:餐厅橱柜、主卧衣帽间橱柜、鱼缸柜体存在

变形、破损现象的木板。(2)修复方法:将上述橱柜存在变形、

破损现象的木板采用同品牌、同颜色、同型号的木板进行更换。4

次卧地板表面存在划痕的建议修复方案如下:(1)修复范围:存

在划痕的次卧地板。(2)修复方法:将存在划痕的次卧地板采用

同品牌、同颜色、同型号的木地板进行更换。5餐厅吊顶内冷凝水

管吊架脱落,餐厅区域吊顶存在被冷凝水浸泡变形痕迹;厨房吊

顶内的新风管存在脱开现象,室内机组冷凝水管支管存在“上翻

下弯”现象,连接的主管存在倒坡现象,建议修复方案如下:

1)修复范围:餐厅及厨房区域吊顶内冷凝水管、厨房吊顶内的

新风管、餐厅及厨房区域吊顶。(2)修复方法:1)将厨房及餐

厅区域的吊顶拆除。2)将脱开的新风管重新安装牢固。3)将存

在倒坡及“上翻下弯”现象的冷凝水管以及吊架脱落的冷疑水管

拆除后,重新安装冷凝管,重新安装后应保证全屋冷凝水管坡度

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存在“上翻下弯”现象。4)新风管及冷凝水

管修复完成后按原设计恢复吊顶。注:1、上述方案为根据本工程

现状所出具的建议性修复方案,方案的实施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

队伍进行施工,施工前应出具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必须严

格按照施工相关技术规程操作。2、我中心所提出的方案为从工程

技术角度出发,解决相应的问题。3、我中心所提出的方案为建议

性方案之一,因此修复方案不局限于本方案,但应综合考虑各方

案的经济效益,采用安全与经济适用的修复方案。”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X号院X单元XX室的装饰装修

工程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原告预交鉴定费16000元,北京求实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72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书》,载明:

“五。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意见:一、确定部分鉴定造价

47439.45元。二、单独列项部分鉴定造价1323.19元。

六。工程造价鉴定其他需说明事项:1.橱柜、衣柜、鱼缸柜

体的拆换木板和实木地板主材价格:由于本项为局部修缮,量小

需定做,故按合同中材料单价考虑一定上调系数计取;2.关于餐

厅及厨房区域吊顶内存在倒坡及“上翻下弯”现象的冷凝水管以

及吊架脱落的冷凝水管,现场勘查时无法核实具体内容,故,鉴

定结合现场情况估算相应工作内容计算出造价进行单独列项,供

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参考。”

针对前述鉴定意见,原告在2020114日的谈话中原告

代理人赵百强对[2019]建鉴字第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果表

示认可,被告对[2019]建鉴字第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交书面

异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

提交异议回复函;被告对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2020]建鉴字第268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交书面异议,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

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提交异议回复函;被告对北京求实工

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于2021820

提交书面异议,原告于20211020日针对三份鉴定意见提交

了书面异议,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1025日出

具了复议意见书,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中心于2021122日出具了鉴定说明函。前述鉴定机构均未

就鉴定结论予以变更。

针对前述回复,原告称,我方对三份鉴定报告均不认可,不

认可鉴定机构的异议回复,坚持我方的异议意见,不申请鉴定人

出庭,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称,坚持我方异议意见,且我方不

同意鉴定,鉴于原告也不认可鉴定后果,其应自行承担鉴定的不

利后果,不申请鉴定人出庭,不申请重新鉴定。

关于被告的施工过程,被告称,20172月(具体日期不确

定)我方与中安国检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中安国检公司分

别于2017222日向我方支付了预付款899459.93元,2017

622日支付了599939.95元,2017327日方某确定了

施工图纸开始施工,期间方某多次要求修改图纸变更方案,2017

725日对图纸进行了修改,2017826日陈某又对图纸

进行了调整,我方在201711月底完工,在我方起诉的

***********案件中原告予以认可。201712月现场负责人陈某

以拒绝支付装修款威胁签订合同更换主体,后与原告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日期为201712月,但合同上未写日期,同时陈某要

求我们将已支付的两笔款项退还给中安国检公司,201712

21日原告向我方支付了1999099.88元,201712月原告公司在

涉案房屋内养玳瑁一只,后原告在涉案房屋内添置了新的家具用

品,20181015日本案谈话的笔录中原告认可房屋已被他们

控制。

原告称,我方提交的合同中显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7

130日。被告进场时间是20174月,以我方提交的施工

进度催告函为准,我方认为对方未竣工,双方也没有进行交接,

被告也未向原告申请验收,也未交付施工方案和图纸,所以施工

并未完成。

关于涉案房屋的交接时间,2021126日的庭审中,原告

称,未进行交接。被告称,我方认为房屋交接是在201711

底,1131日已经将完工后的图片向对方发送。被告向本院提交

被告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原告核对原始载体后称,

陈某已经离职了,所以真实性我方不予认可。该聊天记录载明:

20171130日,被告向陈某发送照片。

本院于20181015日组织的庭审中,原告称,陈某是涉

案工程的监工,是我公司员工。涉案房屋没有移交,但是房屋已

经被我们控制了,钥匙在我们手里,我方于2018428日拿

到钥匙。被告称,原告2018428日换了锁,我方认为当天

工程就移交了。

原告主张被告延期施工,称,被告进场时间是20174月,

约定工期3个月,但是到20182月我方仍在催告工程进度。原

告向本院提交2018212日出具的《施工进度催告函》、

2018622日出具的《告知函》。《施工进度催告函》载明,

贵司自20174月份进场施工以来,由于不能科学布置施工工

序、施工人员不足且调度不合理、材料进场不及时、部分设备设

施难以供货、不能妥善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从而导致施工进展缓

慢、工期严重拖延。按照原计划应该100天内交工,但截止现在

已经延期7个多月。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特具函催告贵司:请

贵司加快施工进度并确保工程质量,尽快完工交付验收。《告知

函》载明,我司曾于2018213日向你司发送“施工进度催

告函”,你司收悉后并未予以足够重视,至今不能完工、验收、

交付,且有其他多种重大违约及侵犯我司合法利益之行为,特此

致函你司。一、擅自更换施工负责人。二、工期严重拖延。三、

野蛮粗暴违规操作。四、质量有重大缺陷。五、未完工却擅自撤

场。六、拒不进行环境检测及其他质量验收程序,拒不进行交

付。七、指使他人恶意损害我司及他人名誉。

被告称,《施工进度催告函》真实性认可,我方收到过,但

是对于里面的内容我方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是原告单方出

具的,不认可文件内容,201711月底涉案房屋已经装修完毕,

原告发函件的目的为恶意拖延支付装修款。《告知函》真实性认

可我方收到过,证明目的不认可,这都是施工完之后的事情,是

原告单方出具的,不认可文件内容,201711月底涉案房屋已经

装修完毕,原告发函件的目的为恶意拖延支付装修款。

原告向本院提交《装修施工整改通知单》复印件,主张原件

已经交给被告公司员工郑某,我方仅持有复印件。被告称,对方

未提供原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郑某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并无原告该证据原件,且时间久远对

签字是否是郑某本人签字无法确认。

关于延期施工问题,被告称,我方没有延误工期,20173

27日原告才第一次确认了图纸,2017725日原告又对图

纸进行了修改,2017826日又对图纸进行了修改,图纸的修

改造成了顺延,原告也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工

程应当顺延,涉案房屋已经进行结算,在办理结算后对方要求因

延误工期支付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

被告向本院提交施工图纸,其中2017725日,陈某签

字确认部分图纸;2017818日,陈某签字确认部分图纸

2017826日,陈某签字确认部分图纸。

被告向本院提交银行回单,载明,2017222日,中安国

检公司向被告支付899459.93元,2017622日,中安国检公

司向被告支付599639.95元,20171215日,被告向中安国

检公司支付1499099.88元,201712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

1999099.88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原告与白某1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催

交房租函、解约函、付款凭证,主张实际向户主支付了1519740

元,本案主张的133万的计算方式为,从2017715日应竣

工日开始计算,计算至201831日租金停付日。该《房屋租

赁合同》载明,……乙方保证承租上述租赁标的只限于办公使

用……租赁期限为6年,自201711日起至20221231

日止。免租期自201711日起至2017228日止,共计

两月。双方约定租赁标的的月租金为人民币40000元。租金标准

采取递增方式,每3年递增一次,递增标准为上一次租金标准的

10%。被告称,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家装合同,对方是以办公

为目的承租的房屋,这与实际用于居住的租金是不一样的,涉案

装修风格是为了养老使用(即白某1),涉案房屋的质量经鉴定不

存在太大问题不影响使用,根据原告所述白某1长期在国外,未

能使用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涉案房屋已被原告控制,具体如

何损失与我方无关,是否有损失尚不确定,且不应由我方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装修修复报价书及资质文件,主张其委托深

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修复工程报价“捌拾肆万柒仟玖

佰陆叁拾陆元整”。

原告向本院提交公证书两份、公证费票据,主张存在屋面漏

水、鱼缸底座开裂、木饰划痕等质量问题支付公证费542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邦奇智能检测报告、招商银行付款回单,主

张因被告安装的部分弱电设备有缺陷,原告为此支付检测费用

17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结算单》,载明,截止本对账单签署日,

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收到装修款共计

1999099.88元,尚欠付装修款1480059.94元。尾部对账人处签有

郑某、陈某签名。原告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

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

认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其已经提交

验收报告的相应证据,故本院认为应以原告使用涉案工程之日作

为竣工日期。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于本院20181015日组

织的庭审中述称,涉案房屋没有移交,但是房屋已经被我们控制

了,钥匙在我们手里,我方于2018428日拿到钥匙;被告

称,原告2018428日换了锁,我方认为当天工程就移交

了。虽在2021126日的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未进行交

接,被告主张房屋交接是在201711月底。但双方均未就其反

言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结合原告在鉴定机构关于“涉案

工程装修完工时间为20185月,工程未进行验收,空调未进行

调试,入住时发现橱柜木板有划痕,201878月份发现空调

(餐厅送风口)漏水”的陈述,足以佐证原告已入住涉案房屋。

故本院确认,2018428日即为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

根据双方《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

约定工期为100日,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因工程量变化或设计

变更,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本案在案证据显示,2017

826日,陈某签字确认部分图纸,故涉案工程应当适当顺延。

被告虽主张原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工期应当顺延,但被告未向本

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在被告工期延误前原告负有付款义务,

且本案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要求原告进行竣工验收的相应证据,

综合考虑被告施工结果确属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对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被告应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的工程

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故本院认为,截至2018428日原

告入住涉案房屋之日,被告确属延期施工,应向原告支付延期施

工违约金。

被告虽主张双方通过结算单确认工程款,但被告向本院提交

的结算单缺乏双方公司确认,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

证明陈某有权代原告针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故本院对该结算单不

予确认。故本院对被告根据该结算单主张不应支付延期施工违约

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参照双方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价、原告在施

工过程中变更图纸的情节、原告实际入住涉案房屋之日、双方涉

案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结合原告的实际因工期延误

产生的损失数额、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租赁合同等证据,本院认

为,双方涉案合同中约定的20%上线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

告要求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9963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

关于修复费用。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

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

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前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均系有资质的

鉴定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双

方虽不认可鉴定结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前述鉴

定结论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施工结果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承担

修复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双方已失去由被告继续进

行修复的信任基础,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修复费用符合法律规

定,关于鉴定结论中的单独列项部分,该部分亦属于涉案工程需

修复的部分,鉴定机构结合现场情况估算的造价较为合理,本院

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修复造价48762.64元。原告

虽主张被告向其支付修复费用847963.6元,但该主张与鉴定意见

相悖,且费用依据系原告自行委托的评估,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599639

元;

二、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修复费

48762.64元;

三、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公证费542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26000元,由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18754.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负担7245.7元(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东

方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风

魔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9077.78元,由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2250.6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负担6827.14元(原告北京风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

东方迅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胡震霄

李文丹

窦京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晨璐

张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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