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10
∙【字 号】通政办字〔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辽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8〕32号
通辽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通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字〔2017〕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
第三条按照“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打破地域、行业垄断和保护,打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为投资建设项目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
第二章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条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法承接,短期内仍需由行政审批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旗两级编制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旗两级政府批准。
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第六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也可自主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干预;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申请文本,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第三章服务事项管理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报市旗两级编制部门会同发改、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申请人按要求能够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依照法律法规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九条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条依托通辽市诚信网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平台,依托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设立中介服务网上平台,依托市旗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中介服务窗口,打造“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中介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以资质管理为主线,以中介服务需求为导向,由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安监、人防、气象、消防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方案,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媒体、网站上统一发布征集公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征集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纳入中介服务网上平台。
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经申请可进驻市旗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中介服务窗口。
第十二条进驻中介服务网上平台或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符
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介服务管理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对进驻中介服务网上平台或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五章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
第十五条服务承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中介服务网上平台公开承诺服务时限,为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参考,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有特殊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申请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六条限时办结制。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中介服务事项时,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服务时限要求完成或予以答复,办理时间从受理事项当日算起。
第十七条执业公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将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服务内容、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执业人员信息、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服务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委托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中介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九条执业记录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建立执业记录台账,将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及服务合同等资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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