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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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争创省五星级和国家级敬老院的需要,结合华店乡敬老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敬老院遵循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 敬老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切实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乡民政办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乡政府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敬
老院变更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更换院长,报区民政部门备案。乡民政办应当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检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代养业务。
第六条 年满60周岁的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五天后无异议,方可组织申请人填写《华店乡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镇民政办审核。镇民政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复核。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乡两委会研究,乡两委会研究同意后,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其《审批表》分别由镇民政办和敬老院各存一份;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所在村民委
员会,并说明理由。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政办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 敬老院对供养人员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供养人员入院前须由本人及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镇民政办签订入院协议书;出院时须由本人及其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敬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入院协议书同时废止。敬老院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入院协议书应当条款清楚,格式统一,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供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屡犯不改者退回原籍。院民外出,必须向院长或管理人员请假,并告诉房间院友,不告而别、私自外出达两天者,退回原籍。
第三章 五保供养资金及经费
第九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
经费来源
(一)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来源包括:
1、乡财政每年及时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2、民政、财政等部门向上级争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补助;
3、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4、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规定可以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其他资金。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由乡财政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不含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工资);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经费的使用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一般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一)保吃。每人每月面粉、食油、蔬菜副食等生活费用200元,每月零用钱不少于10元,取暖等燃料费由镇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保穿。每人每年供给单衣二套、冬衣一套,保证五保人员冬夏两季必须有不少于两套的换洗衣物,床单、蚊帐、被褥、鞋袜等生活用品、用具按实际需要适当供给。
(三)保医。每人每月从供养经费中按不低于50元的标准列支,用于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一般疾病治疗。每年从供养经费中安排资金,五保人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四)保葬。五保对象去世后,实行火葬,从拨给敬老院的五保供养经费中提取丧葬补助费。
敬老院所有物资严格按程序购买。实行先向乡民政办申请,由乡民政办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贵重物品由分管领导向乡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由乡财政所人员同民政办人员共同购买。
第十一条 经费的管理
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财力的增长,原则上每两年增长一次,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增长。集中供养经费应当
专门用于敬老院内五保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对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集中供养经费的,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敬老院开展社会捐赠活动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等附加条件的捐赠,所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五保供养方面。
第四章 工作人员选配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含院长、会计)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
第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人民政府从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选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次被任命者,年龄必须在50周岁以下;年满60周岁者,原则上不再继续任命为院长。院长的任命,乡政府应征求区民政局的意见,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选配人员应具备承担敬老院院长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尊老敬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职业道德。
(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关于优待老年人和敬老院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掌握业务、财务、人事、行政管理等敬老院内部管理相关知识。
(四)了解老年康复、老年心理学、老年行为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
第十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由镇民政办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敬老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初次选聘者,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年满55周岁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承担敬老院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尊老敬老,有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职业道德。
(三)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优待老年人和敬老院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了解并基本掌握护理基础知识以及老年生活护理相关知识和基本规范。
(五)了解老年康复、老年心理学、老年行为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
(六)从事医疗等专业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乡政府依据《华店乡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考核标准》对敬老院进行百分制考核。敬老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给予奖励;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五保供养人员组成,其中五保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评议工作人员和评议院长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建立完整的入院供养人员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人员照片及联系人等,相关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衣着要统一整洁。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应逐级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服务项目(如代养业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全部公开。
第六章 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一)房屋坚固,外观美观,有醒目标志。
(二)实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硬化路。
(三)配有“五室”,即医务室、活动室(包括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台球室等)、接待室、浴室、储藏室。
(四)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搞好环境绿化,室外绿化地要达到占地面积的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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