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7
【字 号】杭政办函[2006]255号
【施行日期】2006.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2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
(市房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改善我市区危旧房屋内居民的居住条件,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的改善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市区危旧房屋的改善,应当遵循就地改善为主、搬迁改善为辅,多方联动、共同协作的原则。
  三、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下设市危旧房屋改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负责全市危旧房屋改善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政策制定等管理工作。
  市危改办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危旧房屋的改善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设立危旧房屋改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区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内危旧房屋改善的实施工作。
  四、本办法所称的危旧房屋包括:
  (一)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危旧住宅;
  (二)厨房或卫生间等设施不全的非成套住宅;
  (三)其他需要改善的危旧住宅。
  五、危旧房屋的改善,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维修改善;
  (二)拼接改善;
  (三)重建(翻建)改善;
  (四)其他改善。
  六、对在危旧房屋改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各区应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危旧房改善5年规划,确定危旧房改善的工作目标、项目分类、进度安排、资金平衡、政策措施等。
  市在各区危旧房改善5年规划基础上制定全市危旧房改善五年规划。
  八、危旧房屋改善项目计划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根据危旧房改善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征求危旧房住户意见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区危改办提出危旧房改善申请。
  区危改办受理申请后,根据市危旧房改善5年规划和危房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审核确认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申请,并向市危改办申报危旧房屋改善计划。
  区危改办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危改办申报下一年度危旧房屋改善计划。
  市、区两级危改办也可根据危旧房屋改善工作需要,直接将危旧房屋改善项目列入其拟定的市或区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
  九、市危改办对各区申报的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经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拟定市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并报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批准。
  市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经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后,由各区危改办按计划组织实施。
  十、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的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不宜授权市、区危改办审批的,由市危改办通过联席会议、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危旧房屋改善项目,各相关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内办妥实施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的各项手续。
  十一、危旧房屋改善项目实施前,区危改办应在改善项目区域内发布改善项目公告。
  十二、危旧房屋改善项目,凡涉及资金结算的,实施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及承租人签订改善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市、区危改办备案。
  十三、危旧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改善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改善前对被改善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四、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竣工后,由市危改办组织区危改办及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十五、根据本办法应由政府出资的危旧房改善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十六、改善公告发布后,市、区危改办应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在工程实施后5日内各拨付20%,工程完工后各拨付20%,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各拨付5%,审计完成后凭审计结算书进行余额结算。
  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将危旧房屋改善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危旧房屋改善资金及时到位。
  十七、危旧房屋改善专项安置用房及通过搬迁或重建(翻建)改善等途径取得的住房,由市危改办统一调配。需用作其他用途的,应经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批准。
  十八、被改善房屋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可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房改售房款专项用于危旧房屋改善。
  十九、维修改善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因特殊原因,产权人承担维修改善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政府申请维修改善经费补助。
  二十、拼接改善使房屋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由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按房屋重置价进
行资金结算,并取得相应产权。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确有困难无力结算的,经申请同意,可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
  房屋重置价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确定公布。
  二十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重建改善的安置补偿参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被改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改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48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房。原地安置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原面积与48平方米差额部分按房屋重置价进行结算,并取得相应产权;安置房面积超过4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评估结算,并取得相应产权;异地安置的,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采用拼接改善等方式,需要对住户进行搬迁安置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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