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聪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47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新华高贵郑吉喆
【审理法官】胡新华高贵郑吉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聪聪
【当事人】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聪聪
【当事人-个人】王聪聪
【当事人-公司】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伟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聪聪
【本院观点】方源公司上诉主张方源公司已足额支付王聪聪工作期间的工资,王聪聪也休满年假,王聪聪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方源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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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方源公司上诉主张方源公司已足额支付王聪聪工作期间的工资,王聪聪也休满年假,王聪聪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方源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
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前述规定,方源公司应对王聪聪的劳动期限、足额支付工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方源公司虽主张王聪聪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但未就该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王聪聪的劳动期限、足额支付工资提交证据证明,故对方源公司有关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已清偿全部工资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结合王聪聪的劳动期限、工资标准,认定方源公司应支付剩余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维持。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方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安排王聪聪休满应休年休假,应支付相应工资报酬,一审法院经核算认定方源公司应支付该款项数额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方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0:28:21
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聪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47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某某院某某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峰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聪聪。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聪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908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方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2.判令方源公司无需向王聪聪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工资差额1584.42元;3.判令方源公司无需向王聪聪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487.08元;4.判令方源公司无需向王聪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9672元;5.判令方源公司无需向王聪聪支付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3日提成2000元;6.诉讼费由王聪聪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聪聪在工作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交易流程及业务标准的行为,给方源公司带来了风险。一审中,王聪聪认可其办理了JY0011805300461、JY0011805280125两项业务的系统确认工作。王聪聪的操作明显不符合实际流程,特别是银行的《贷款通知单》下来的时间在前,而王聪聪在系统里确认的系列工作在后,明显不符合日常操作。故方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作出与王聪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不应向其支付赔偿金。2.方源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王聪聪工作期间的工资、提成,王聪聪也休满了年假,方源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和未休年假工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聪聪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方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称 方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王聪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工资差额1584.42元;2.无需支付王聪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487.08元;3.无需支付王聪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9672元;4.无需支付王聪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3日提成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4日,王聪聪入职方源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5月1日转岗到方源公司,并与方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交易顾问,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月整月工资。每月工资构成为底薪7000元外加业绩提成。
关于王聪聪最后工作日,双方陈述不一。方源公司主张,王聪聪最后出勤至2019年5月30日,其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王聪聪则称其最后工作至2019年6月3日,当天公司的HR向其送达解除通知。因方源公司未就其何时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举证。故一审法院采信王聪聪关于最
后工作至2019年6月3日的意见。
关于年休假。双方均认可王聪聪于2017年1月1日起每年享有5天年假。方源公司称王聪聪不存在未休年休假,其中2017年休满,2018年休了8天,2019年5月30日前休了5天,为此提交了年休假截图,王聪聪不认可。王聪聪称其于2017年1月1日起至离职,仅休了4天年假。因上述截图不能显示考勤数据的连贯性及对应性,表格显示不完整,王聪聪亦不认可,故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关于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一审法院采信王聪聪的意见。
关于工资。方源公司支付王聪聪工资至2019年5月31日,其中2019年5月的工资支付了5737.42元。双方均认可王聪聪月工资构成为底薪7000元+业绩提成。双方认可的工资流水显示,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代发工资平均为7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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