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许才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皖18民终5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月银周宏韬李娜
【审理法官】陈月银周宏韬李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许才良
【当事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许才良
【当事人-个人】许才良
【当事人-公司】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童克云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黎芳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童克云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黎芳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童克云黎芳
【代理律所】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许才良
【本院观点】上诉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2:00:10
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许才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民终5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麒麟大道。
法定代表人:史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克云,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芳,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才良。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才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许才良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宣城市环翠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月银
审判员 周宏韬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慧
书记员程绍慧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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