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超群、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9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24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刘建奇张月 
【审理法官】翟均勇刘建奇张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范超群;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武红杏 
【当事人】范超群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武红杏 
【当事人-个人】范超群武红杏 
【当事人-公司】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响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响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响 
【代理律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范超群 
【被告】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武红杏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报销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宁少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被上诉人已经通过宁少静将本案借款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转到武红杏账户。上诉人虽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与宁少静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范超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范超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5:06: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范超群原系原告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通过案外人宁少静于2019年7月28日转账至被告武红杏账户10000元。被告范超群于2019年8月2日在费用支付报销单上签署“借款人:范超群"。庭审中,二被告认可转账至被告武红杏账户的10000元,为被告范超群给付被告武红杏的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案外人向被告范超群指定的武红杏账户转账10000元,被告范超群认可该转账款项系其偿还被告武红杏的借款,并于2019年8月2日在费用支付报销单上签署“借款人:范超群",故实际借款人应为
被告范超群,被告范超群应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因费用支付报销单上还款日期的内容并非被告范超群所写,对还款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视为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范超群抗辩10000元系原告给付的工资,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范超群抗辩费用支付报销单上仅有借款人为其本人书写,其他内容均非本人书写,且原告已告知10000元转为工资,被告范超群在报销单上签字视为其认可报销单内容,且其在指定原告转账后,亲笔书写“借款人:范超群",系对原告转账行为确定为被告范超群借款的书面意思表示,故原告与被告范超群借贷关系成立,对被告范超群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武红杏共同承担还款义务问题,原告是根据被告范超群的指定武红杏账户,且仅有被告范超群为原告书写费用支付报销单,因此债务人应为被告范超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武红杏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范超群返还原告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借款10
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超群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范超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钱款是宁少静转入武红杏账户,被上诉人并没有给上诉人转账借款。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意见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范超群与被上诉人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范超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范超群、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2民终24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超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郁江道某某宏展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响,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红杏。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超群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红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17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超群,被上诉人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响,原审被告武红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范超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钱款是宁少静转入武红杏账户,被上诉人并没有给上诉人转账借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天津司沃家具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推荐

超群,被告,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