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光宏、深圳百家姓家园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7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
【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光宏;深圳百家姓家园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谢光宏深圳百家姓家园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光宏
【当事人-公司】深圳百家姓家园家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廖朝勇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陈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徐汇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朝勇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陈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徐汇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朝勇陈威徐汇敏
【代理律所】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光宏
【被告】深圳百家姓家园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法律援助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人谢光宏上诉主张其旧伤新发,上诉请求百姓家园公司支付谢光宏赔偿金640132.2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谢光宏所称的“旧伤”为:2012年9月,谢光宏和其他三名工人在厂区内搬运沙发下楼梯时摔倒。201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2月7日,谢光宏在深圳市坪山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百姓家园公司支付。入院诊断为:1.右
踝关节损伤;2.高血压病。出院诊断为:1.右踝关节损伤;2.高血压病。其中出院情况描述“右内踝轻度压痛,踝关节部分受限。无末梢血运感觉障碍。功能活动稍有改善。余无特殊”。出院医嘱:1.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功能锻炼;2.定期专科门诊复查;3.不适随诊。在(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3号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了深医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0153号“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谢光宏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右踝关节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间为1.5—8个月”。(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及二审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均驳回谢光宏的后续治疗费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06号裁定驳回谢光宏的再审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检民(行)监(2016)440300004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谢光宏的监督请求。故由谢光宏受伤的过程、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的内容,以及法院委托的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来看,谢光宏所受的伤早已医疗终结。(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及二审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均未认定谢光宏有后续治疗的必要。 第二,本案中,谢光宏主张旧伤新发,主要依据的是(2017)粤0307民初16191号案件中所作的重新鉴定,但(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3
号民事判决及二审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606号裁定及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检民(行)监(2016)440300004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均未支持其再审申请,也未支持其重新鉴定主张,(2017)粤0307民初16191号案件启动重新鉴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重新鉴定仅鉴定伤残等级,未鉴定因果关系,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的赔偿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经向承办法官问询,承办法官亦承认系迫于当事人信访压力而作出相应处理,故(2018)粤03民终24650号民事裁定予以发回重审,就谢光宏要求的本案赔偿请求与2012年9月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查明。基于以上理由,(2017)粤0307民初16191号案件中所作的重新鉴定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第三,(2017)粤0307民初16191号案件重审后,谢光宏向本案一审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主张的涉案损伤与(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3号案雇员受害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及谢光宏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本案一审法院根据谢光宏的申请依法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提出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但因谢光宏缺少连续门诊就诊记录,该鉴定所回复无法受理,并予以退回。经一审法院询问后,谢光宏也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门诊记录,且谢光宏还明确表示无需再进行鉴定,故谢光宏在本案中并没有能够证
明其关于“旧伤新发”主张的司法鉴定意见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合以上三点分析,本案系当事人基于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错误而提起的诉讼,其在对(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及二审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几度申请再审失败后,仍频繁信访,继而提起要求重新鉴定的诉讼,已经过度使用其诉讼权利,且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提供因果关系鉴定机会,仍无法确定其本案赔偿请求与2012年9月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对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难以认同,对其缺乏事实基础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已经兼顾了效率和公正,阐述的事实和判决理由详细,本院认同原审判决阐述的理由和处理结果,相同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光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1元,由上诉人谢光宏承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41:53
谢光宏、深圳百家姓家园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7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朝勇,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百家姓家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云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汇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谢光宏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百家姓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家园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274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光宏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627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640132.2元的赔偿金;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0年8月11日入职被上诉人处,工作岗位为普工,工作地点为木工车间。2012年9月17日,上诉人和其他三名工人在厂内搬运沙发下楼时摔倒,受伤后上诉人立即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治疗,因被上诉人未及时支付上诉人的各项赔偿请求,上诉人被迫维权。本案虽历经几次审理,被上诉人也支付了一部分赔偿款,但是远不能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627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时补充意见如下:一、上诉人在2012年月9月17日受伤,到本案一审起诉时,一直有住院和门诊治疗,并且治疗的部位都是一样的,因伤情没有治疗好,属于旧伤新发,并且更严重,所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才会出具九级伤残。二、(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的相关请求及司法鉴定的只是就当时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所作出的判决,并无法预见到以后伤情的发展和结果。三、本案上诉人所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是在旧伤新发,
有更严重的伤情事实基础上提出的。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做鉴定的部位与原鉴定的伤情部位是一致的。这已经充分证实了当时受伤与现在伤情加重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旧伤新发的严重后果,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是其他原因导致的,与原先受伤没有因果关系的这一事实。另外,一审对被上诉人是否拖欠上诉人2012年1月的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审理。显然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一审时,也没有提供考勤等证据来证实上诉人2012年1月应发工资,金额和已发工资金额为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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