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方案和意见
调解原告方: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
调解被告方:东莞可盛光电有限公司
背景:因施工单位原告方针对建设单位被告方提起工程款给付之诉和停工缓建的赔偿之诉,【两案案号为(2012)东三法民二初字第231、321号】,同时被告方在赔偿之诉中提起了工期延误的反诉。为了避免无谓损失,倡导和谐为贵的原则,现经法院提议,原告方同意与被告方进行两案调解,现提交调解方案和依据如下:
一、原告方主张调解对应的前提条件:
1、确认并支付工程尾款¥2171120元,理由如下:
合同应收款:双方确认七个履行完毕的施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0310630元。(针对争议部分的防锈、除锈、护坡三个小合同价款,我方同意被告方主张提出金额总计16万元履行结算)。
合同实收款:包挂两部分,其一,未履行完毕的停工缓建至停建的宿舍A工程和厂房地基工程对应依合同收取了形象进度付款¥,该部分价款对应支付未履行完毕合同部分形象进度履行,通过开出的发票确认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其中厂房部分完成的形象进度,按照比列分摊为¥5761800元,依据补充协议,转为厂房工程继续建设新签备案合同的部分已收价款.其二,对应履行完毕的合同,我方收取了工程价款总计为28733643元。
我方已开具给被告方履行合同的发票总额为31507843元,其中竣工工程履行完毕所有合同发票为28733643元(剩余价款质保金6%没有开出),所有完成的工程量均得到被告方的确认。
根据合同总价包干的原则,对应合同实收款和应收款被告方还差欠我方剩余合同工程尾款¥2171120元,即本案诉求的合同工程尾款。
被告方主张工程款支付金额总计为人民币¥30913709元,原告确认已收到,其中包含有无效合同履行宿舍A工程建设,完成形象进度工程量对应支付的价款部分。该部分价款已由补充协议按比例额进行了分配结算,且属于完成相关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量后,由施工方提出,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确认,原告再行纳税开出地税建筑业统一发票,被告收票后予以支付
的工程进度款.故,地税《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即为针对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同时也为被告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且相关该部分款项已凭票意愿付出,属于合同履约的行为,被告试图扣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确认并支付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项¥2142208.86元。
该部分完成施工的工程,属于被告走采购流程,变更合同工程项目,增加合同外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建的部分.并在被告强烈要求下,施工前,原告方已报价后才施工建设,且完工后通过了被告方和监理单位的竣工验收。被告在其自行委托进行的造价鉴定中,也承认15项变更增加工程项目的真实性.故,对该部分工程造价的争议,因没有合同约定,该类工程不能以合同工程造价定价的标准来衡量,且原告方多次要求与被告补签相关合同,但被告方屡次借故推脱拖延,且该部分工程所融合的人工、材料款、设备款以实际产生,但被告没有确认付款不属于被告所有的情况下,其占用该部分工程,而不予支付该部分款项没有任何道理。
3、被告方应依法承担我方代缴的罚款49771元。
原告替被告缴纳的建委罚款34771元,和建委对原告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的罚款3000
0元,其中前项应由被告自行全额承担,针对后项,因被告方在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申办下来,涉案合同工程建设没有报建的前提下导致施工方无法依照报建流程取得施工许可,而我方明知违法施工的情况存在,故,该部分责任五五分成平摊,我方依法承担没有施工许可的罚款50%为15000元.
4、厂房工程一次停工缓建,宿舍工程两次停建的损失,应客观估算并作补偿。.
首先,涉案厂房和宿舍A工程在没有土地使用许可和建设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批准的前提下,签约并开工建设,所签的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其次,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形象进度阶段后停工缓建,“全球经济危机”并非无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与施工原告方承担责任无任何关联,我方两案主张关联厂房停工缓建和宿舍两次停建的窝工,原材料,设备等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总计达到六百多万,相关损失对我方来说已实际发生.被告在相关<联系函>和<会议记录>也明确了同意赔偿的意向,只是我方对其100多万的赔偿不予理睬,故,金额上一直未达成协议,没有统一意见的相关基准.对此,既已提起司法程序,我方尊重法院要求对方以事实为基础的赔偿意见.
5、原告方愿意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及责任承担。
可盛光电的所有厂区工程建设,土建工程全部由原告方总价包干承建。关联出现原告不知情的未计付合同价款但已施工承建的项目:厂区红线外的市政道路工程、次门卫工程、次门卫挡土墙工程,厂房外围消防工程,厂房外围给排水工程等等。
关联厂房施工合同和附属工程的发电房施工合同,均同样出现原告不知情的,未计付工程价款的二次装修装饰工程等。被告方举证存在质量瑕疵扣款的工程项目中,就存在大量的此类工程.
此类情形,涉嫌侵占犯罪和合同欺诈犯罪,我方项目负责人,伙同被告方配合存在不廉洁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已通过被告方的反诉和抗辩举证的主张中反映出来,同时还有大量《工作联系函》和相差甚远的<报价单>以及双方《会议记录》等予以证实。
包挂针对未履行完毕的无效合同及补充合同的无效解除,以及责任承担所进行的主张,包挂依照有效备案合同的承建范围,价款重新综合评估厂区工程建设实际合同造价的主张,包挂通过对整体厂房的造价评估,用以解决违背原告意愿且原告不知情的,已施工承建但未计付价款损失问题的主张。
二、针对被告方的抗辩和反诉主张我方的调解意见:
1、不同意被告方扣回150多万宿舍A停建工程进度款的抗辩主张,因从被告分次付款履行合同违约的情况可知我方实际将该款项已用于建设,如果该笔款项扣回成立的话,我方在向被告方主张损失则于理无据。
A:即便第一次履行宿舍A建设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不影响涉案合同的结算,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B:同时被告方已确认合同约定第二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量原告已完成,其并要求并收取了原告方代开的地税建筑业发票.
C:针对两张进度款付款依据的发票金额,虽存在分次延迟履约支付,但已全部清偿予以支付相关款项。
上述行为表示被告已对原告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意愿支付价款完毕。
D:其随后以宿舍B合同工程建设为诱惑,在补充协议中,获取了原告针对已付宿舍A进度款扣回的同意,然而,该扣款的前提为宿舍B工程的施工建设,合同生效以后,原告方作了
大量的准备,被告方却以六层变三层的事由,取消了该项工程建设并解除了合同,导致原告增加和扩大了第一次宿舍A工程停工缓建至停建的经济损失。违背了原告同意扣款的本意.属于失去依据的无效民事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不存在合同依据。即使相关《证明》证据的真实存在,而本案并非资金或工程无偿赠与的性质,被告如此扣款的行为,明显为牟取不当利益,该涉案主张不合法。
更多推荐
工程,被告方,部分,被告,施工,主张,支付,没有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