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27
∙【字 号】东府办[2013]104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东莞市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我市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贴奖励镇村产业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增强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
(三)严格规范。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广泛接受监督;村(社区)使用拨付至支农专户的奖励补贴资金,应经属地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条 建立东莞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下称“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
负责统筹全市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审定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落实推动镇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分别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下设办公室(下称“市集体经济发展办”),负责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各镇(街道)相应建立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本辖区镇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的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产业载体发展专项规划;负责审核本辖区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并编制本辖区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的年度计划。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补贴奖励对象和项目
第六条 各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每年编报本辖区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项目年度计划,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下年补贴奖励计划,由市财政安排补贴奖励资金预算。
第七条 未经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不纳入补贴奖励范围。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纳入年度补贴奖励计划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每季度可调整一次。
第八条 当年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项目所需资金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的,条件最优者优先安排,同等条件的按照申报顺序安排,其余项目下年安排;当年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镇(街道)申报镇村产业升级补贴奖励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或权属)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直属单位(含镇街经济联合总社、镇街资产经营公司、镇街独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下同)、村(社区)集体(含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组独资企业,不含挂靠部分,下同)。
(二)经镇(街道)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并公示,符合《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的有关补贴奖励条件。
(三)项目符合所属镇(街)的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产业载体发展专项规划。
(四)项目于2012年8月24日(含当日)后批准实施,且项目申报资料于次年9月底前齐备。
(五)市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贴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因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四)其它不应给予补贴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对象,可就以下类型项目提出补贴奖励申请。
(一)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投建、自有产权、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
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以下标准对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给予补助:容积率为1.5-2.0(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6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容积率为2.0-3.0的,补助8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容积率为3.0以上,补助10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村(社区)将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经济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可经属地镇(街道)审核,按市有关单位批准改造施工前6个月相关旧项目实收租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给予改造、装修、招商期间的租金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镇(街道)、村(社区)自行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自有产权商务楼宇,按竣工验收图纸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村(社区)投资回购旧厂房、闲置地,用于集体经济承接新项目的,交易完成后由镇(街道)按国土证或土地交易合同中载明的用地红线核定其用地面积,由市财政给予每
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五)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批准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到集体经济组织或该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余额归村(社区)。
(六)村(社区)通过整合相关地块实施连片拆除改造,发展产业项目,已取得项目开发权,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已按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享受了市财政相关奖励的,不再给予相关地块的回购补助。同时,对村(社区)改造后自行建设的新厂房,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按规定征缴,竣工验收后按征缴额的50%返拨给村(社区)。
(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市重点工程等优质项目的,除约定的回报外,
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相关信托计划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给予现金奖励。
(八)在市重点项目、产业园区征地过程中,相关村(社区)不即期支取相关征地补偿款,而通过信托计划将补偿款投入市重点项目和产业园区建设的,除约定的回报外,相关项目建设主体可另按村(社区)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一次性给予其现金奖励。
(九)各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标,按优惠费率选定担保公司,为镇(街道)、村(社区)权证不完善的集体物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贷款发放后,市财政按最高不超过3%的担保费率,对镇(街道)、村(社区)所支付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宗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符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东府办〔2009〕7号)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条件,且属于(或权属)镇(街道)、村(社区)、组集体的物业,其补办过程中缴交的税费,属市留成部分的,全额返拨给镇(街道)、村(社区)、组,用于镇(街道)、村(社区)、组集体债务的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七)、(八)款规定的奖励,由市财政局与建设项目主体根据实
际,研究具体奖励金额、方式后,报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审定,具体申请审核程序另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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