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看!宜宾最新征收补偿标准要来啦,有这些变化!附可能征收区域...前⼏年开始,
宜宾逐渐进⼊了“城市更新”阶段,
棚改、拆迁、征地、旧改...
动作不少!
“拆字⼀喷,说话⼤声”
让⼩编看看,
有多少⼈想做“拆迁户”啊?请举⼿...
但是,但是,但是!
话⼜说回来,很多⼈还是不愿意拆的,
经常听到⽹友说,
拆迁补偿的钱,连⼀套房都买不了...
拆了你养我啊?
来了,来了
宜宾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地上房屋
(划重点:国有⼟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标准来啦,有不少变化
正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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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市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草案代拟稿)
三江新区管委会,翠屏区、叙州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四川省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结合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实际,现就主城区及部分镇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适⽤范围
翠屏区合江门街道、⼤观楼街道、西郊街道、安⾩街道、象⿐街道、李庄镇、菜坝镇、宗场镇,叙州区南岸街道、赵场街道、柏溪街道,三江新区。
⼆、被征收房屋性质、⽤途及建筑⾯积的认定
(⼀)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途和建筑⾯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致;记载不⼀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当事⼈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积有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可提出书⾯⾯积异议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测量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建筑⾯积;当事⼈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性质、⽤途有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由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由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性质、⽤途及建筑⾯积进⾏调查、认定和处理。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四川省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积得出的价值,对被征收⼈进⾏补偿。
2.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对被征收⼈进⾏安置。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积对被征收⼈进⾏安置。安置房屋建筑⾯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结算价差。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套内建筑⾯积和公摊⾯积分别调换。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积按照就近靠户型、征收⼀套对应安置⼀套的原则,对被征收⼈进⾏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在改建地段提供安置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套内建筑⾯积调换,等⾯积部分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积⼩于安置房屋公摊⾯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积补差款。在⾮改建地段提供安置房屋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20%与被征收⼈结算,并免收公摊⾯积补差款。
安置房套内⾯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积10平⽅⽶以内(含10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结算价差;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积10平⽅⽶以外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结算价差。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积低于50平⽅⽶、经核查他处⽆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
收⼈,按不低于50平⽅⽶产权建筑⾯积的标准进⾏安置,被征收⼈不再⽀付50平⽅⽶以内建筑⾯积的补差款。安置房屋建筑⾯积超过50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付补差款。
(⼆)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补偿
住宅炉灶费、空调、热⽔器、弱电等室内基本设施迁移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
住宅炉灶费每户800元,弱电设施每户850元,空调移机每台500元,热⽔器移机每部300元。
(四)搬迁补偿
1.征收⽤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业、仓储、交通设施、公⽤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式之⼀给予搬迁补偿。
(1)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积(不含空地),按照35元/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2)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补偿费进⾏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于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补偿。
2.征收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建筑⾯积在100平⽅⽶以内(含100平⽅⽶)搬迁补偿标准为每户2000元/次。超过100平⽅⽶的,每增加1平⽅⽶,增加10元/平⽅⽶的搬迁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两次搬迁补偿费。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由各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次性给予被征收⼈六个⽉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被征收⼈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四个⽉;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六个⽉。
3.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计算按⽉及时给予被征收⼈临时安置补偿
费:逾期不⾜六个⽉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六个⽉以上不⾜⼀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六)⾮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额由当事⼈协商选择下列⽅式之⼀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定⽐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员⼯资收⼊计算:从业⼈员⼯资收⼊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平均⼯资收⼊计算,从业⼈数按实际从业⼈员(不含临时⼈员)计算。⽆法核定实际从业⼈数的,可根据房屋⾯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收益计算;
(5)各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期限按下列期限确定:
(1)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为六个⽉。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的选择,⼀次性给予被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内按照被征收⼈的选择,给予被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四个⽉;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六个⽉。
(3)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计算按⽉及时给予被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政策性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和⽤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的⾮住宅,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政策性补助包括购房补助、物管费补助;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的政策性补助包括物管费补助、⾸次维修资⾦补助、安置房装饰装修期补助。
(⼀)购房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被征收⼈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不含⽤地性质为⼯业、仓储、交通设施、公⽤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住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购房补助。
(⼆)安置房装饰装修期补助
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三个⽉的安置房装饰装修期补助。
(三)物管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积,按照每⽉1.2元/平⽅⽶的标准,⼀次性给予被征收⼈三年的物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积⼩于50平⽅⽶的按照50平⽅⽶计算。
(四)⾸次专项维修资⾦补助
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安置房屋建筑⾯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安置房所在区域商品住宅⾸次专项维修资⾦缴存标准为被征收⼈缴存⾸次专项维修资⾦,⾸次专项维修资⾦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缴⼊⾸次专项维修资⾦专⽤账户。
(五)其他补助
征收⽤地性质为⼯业、仓储、交通设施、公⽤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住宅的,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地性质适当给予⼀次性补助,数额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五、搬迁奖励标准
(⼀)征收⽤地性质为⼯业、仓储、交通设施、公⽤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搬迁奖励
被征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分段进⾏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0%给予搬迁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5%给予搬迁奖励。给予被征收⼈的搬迁奖励最⾼不超过500万元。
(⼆)征收住宅和⽤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的⾮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1.按时搬迁奖。被征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5万元/户、住宅房屋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征收⼈按时搬迁奖励。
2.整体搬迁奖励。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均按时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区域内的被征收⼈整体搬迁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搬迁奖励。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积,按照⾮住宅⼀层临街营业性房屋500元/平⽅⽶、其余楼层营业性房屋和⾮住宅房屋300元/平⽅⽶,住宅房屋300元/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搬迁奖励。
六、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性补助以及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被征收⼈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处房产多⼈共有的,按照⼀户认定。
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强制执⾏搬迁的,被征收⼈不享受任何搬迁奖励。
七、其它规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地⽤途等⾏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续。暂停办理相关⼿续的书⾯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为之⼀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商营业登记;
3.迁⼊户⼝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实施的不当⾏为。
(⼆)被征收⼈及其⽗母、配偶、⼦⼥持有残疾证或者居民最低⽣活保障⾦领取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每户5000元的困难补助。
(三)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各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征收⾮⼤厅式营业⽤房采⽤⼤厅式营业⽤房实⾏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部门应当在厅内留出公⽤通道。除厅内公⽤通道外,厅内安置给被征收⼈的使⽤⾯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积的75%。厅内建筑⾯积(含分摊厅内公⽤通道)与被征收房屋建筑⾯积实⾏产权调换。外⾛廊、楼梯、厕所等厅外⾯积,由厅内全体房屋所有⼈按照规定分摊产权,共同使⽤与维修。
(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安置补偿协议中与被征收⼈约定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事项。
(六)⽤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办证费⽤、契税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本通知⾃年⽉⽇起施⾏,有效期5年。原《宜宾市⼈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城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13〕19号)同时废⽌,本通知施⾏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项⽬,继续按照项⽬执⾏时的原相关规定办理。
很重要的⼀点是,延续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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