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川与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1 
【案件字号】(2020)渝03民终8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米玲张斌陈胜友 
【审理法官】陶米玲张斌陈胜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彭川;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彭川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彭川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彭川 
【被告】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本案所涉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原因是什么,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撤诉反诉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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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上诉人彭川在本院二审庭询时举示的证据有:1.视频录像一份(一审提交但未经过播放和质证),拟证明: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拒收契税并办理房产证;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拟证明:案涉房屋是其第一套房屋,不存在因有几套房而拒交契税的问题。被上诉人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整个视频没有完整人物出现,无法确认人物身份,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工作牌,该视频系偷拍,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自然不具备关联性,员工的回答不代表法人,被拍摄者的意思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拍摄地点无法确认,视频中没有标识时间,对彭川书面整理资料中的2019年8月9日予以认可,但视频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形成,而是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形成,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单位拒收契税。对于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虽然是首套房,但彭川没有及时缴纳契税。  二、被上诉人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庭询时举示的证据有:1.《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其单位已口头、书面
(合同)通知彭川按约缴纳契税,彭川未按约定交齐办证资料(含契税完税证明),其单位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办证义务,其单位虽按期交房,但不应成为彭川主张迟延办证计算违约的时间;2.《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拟证明:彭川必须在签订合同3日内向其单位缴纳契税以便在10日内向税务局代缴所收契税,否则彭川承担迟延缴纳契税所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不利后果的事实;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彭川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拟证明:彭川在签订合同当日提交了办证的两份资料及大修基金,其单位将大修基金款转交了垫江县住房保障中心并获得专用收据的事实,但彭川却未交契税;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拟证明:彭川于2019年8月9日以二套房标准(税率2%)自行向税务局缴纳契税及彭川自行解除委托其单位办证的事实。上诉人彭川对该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不能达到对方告知其缴纳房屋契税的证明目的,置业预算表中也没有体现让其缴纳契税;对证据2不发表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证据3不能达到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告知过其缴纳契税的证明目的;证据4不能达到证明其解除委托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证事实的证明目的。  三、彭川在二审中自述其于2019年9月将完税证明交给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自述其单位已于2019年10月将相应办理房产证
的资料交给房管部门,但房管部门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又将资料退还给其单位,对此,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  四、一审法院2020年5月21日作出该院(2019)渝0231民初47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本诉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本案所涉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原因是什么,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  从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川签订的该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来看,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川应当互相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而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彭川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彭川要按双方约定的时间缴纳相关税费并提供办证资料,否则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顺延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彭川虽然提出案涉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责任在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称自己在2019年9月将完税证明交给了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但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在2015年5月就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彭川,彭川又没有按照双方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提交完税证明和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交给重庆市亿祥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又在为案涉房屋面积差价的补交发生纠纷,案涉房屋到2019年8月9日都未能满足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受理单的基本条件,且从2019年9月至今也尚未超过360日。尽管彭川举示了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原因是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单方行为所致。一审法院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案涉房屋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原因不是某一方的过错或者责任是正确的,并无不当。  彭川提出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14日至2019年9月(彭川自认交付完税证明之时)期间存在拒绝代收房屋契税的事实,但从该案现有的证据来看,彭川对此并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又不予认可,彭川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故彭川上诉提出“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该案违约责任"的理由,缺乏足够、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彭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彭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7:03: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彭川(乙方)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xxx《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牡丹城天玺组团的预售商品房,即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北段468号某幢某单元某号,合同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30.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13.06平方米,共有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7.34平方米,涉案房屋总成交金额为703878元,建筑面积单价为5397.84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6225.7元平方米。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约定,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3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18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
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18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之后又签定了《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代收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相关税费。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甲方有权顺延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及合同(产权)登记时间。乙方应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计税依据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准,若由于房屋面积差异产生房屋总价款增减时,以增加后的房屋总价作为计税依据,在此之前已交纳政府相关部门的税费甲方不负责退还。第十四条约定,关于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登记及第十三条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合同预备案改为60天以内:“在本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改为“在本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非甲方原因致使办证延误乙方应予谅解,但甲方应提前告知。另查明,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北段某某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于2015年5月1日已交付使用,2019年8月9日,彭川缴纳了房屋契税13407.2元,取得了税收完税证明,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将彭川所购房屋办理产权证申请交到垫江县国土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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