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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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信息科技大厦7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鼎云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与被告(反诉原告)**鼎云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云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鼎云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三份《**鼎云昇装饰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美国开利中央空调、美国百朗新风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器等销售服务,协议有效期均为**********************。上述三份协议书6.2条均约定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质量保证金1万元,于协议解除之日起一年后返还。***********原告通过财务人员***的银行账户向被告监事***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并备注该款项为开利保证金,履行了支付质保金的义务。上述三份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于*********返还原告质保金3万元。但经原告发函催讨被告至今尚未返还质保金,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鼎云昇公司辩称,一、原告向被告客户供应的地暖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三份《**鼎云昇主材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双方就******、智能家居、海信激光电视、方太厨电、地暖、美国开利中央空调等进行合作。因双方合作供货的项目较多,双方在同一日签订的三份合同除供应品牌外内容完全相同,三份合同实际为一份合同。合同第四章第4.3及合同第六章第6.2条均约定:原告所售产品或所提供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未能及时解决的,被告有权抵扣原告质量保证金,主动代原告解决相关投诉。被告于**********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位于******××别墅进行装修施工及主材委托代购,其中全套地暖产品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原告负责向客户供应、施工并负责售后质保。*******装修安装完毕后,客户于********向被告反映因原告供应的地暖漏水,导致家中地下一层吊顶及部分墙面发生不同程度的浸泡损坏。被告多次向原告协商解决,原告均未采取解决措施,被告无奈先行代原告向客户赔偿共计75000元。因原告提供的地暖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第4.3条及第6.2条的约定,被告有权抵扣原告相应数量的质量保证金。被告向客户赔偿的数额已经超出质保金的数额,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二、因原告向被告客户供应的地暖存在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违约,应当赔偿被告实际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第4.4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被告客户购
买的原告产品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可以要求原告向其进行赔付。被告先行赔付的费用原告应无条件给予补偿。第(8)项规定:原告保证遵守《产品质量法》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因原告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对被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因原告向客户提供的地暖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赔偿客户损失75000元,根据合同相关规定,该赔偿款系原告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向被告赔偿。综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鼎云昇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75000元及鉴定费3500元;2、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于**********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位于******××别墅进行装修施工及委托采购,其中全套地暖产品由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采购,反诉被告负责向客户供应、施工并负责售后质保。*******装修安装完毕后,客户于********向反诉原告反映因反诉被告提供的地暖漏水,导致家中吊顶、墙面发生不同程度的浸泡损坏。反诉原告多次向反诉被告协商解决,反诉被告均未采取解决措施,反诉原告无奈先行代反诉被告向客户赔偿共计75000元。根据反诉原、被告签订的《**鼎云昇主材合作合同》第4.4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反诉原告客户购买的反诉被告产品出现质量或者服务问题时,可以要求反诉被告向其进行赔付。反诉原告先行赔付的费
用反诉被告应无条件给予补偿。第(8)项规定:反诉被告保证遵守《产品质量法》属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因反诉被告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对反诉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反诉被告承担。因反诉被告向客户提供的地暖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反诉原告向客户支付了赔偿款75000元,该赔偿款系反诉被告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应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付,为维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辩称,1、*****没有向******供应地暖;2、*****提供的产品没有任何**证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已经超出了质保期,*****不再承担维修义务;3、鼎云昇公司与业主私下达成的协议,对*****没有任何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鼎云昇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鼎云昇主材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鼎云昇公司的装修项目提供约定品牌的产品及服务,三份合同分别载明“品牌:******、智能家居、海信激光电视”,“品牌:美国百朗新风、3M净水(美国)、方太厨电、地暖”,“品牌:美国开利中央空调”。三份合同均约定,被告鼎云昇公司一次性收取原告*****质量保证金1万元,质量保证金作为原告*****履行
协议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在协议期内,原告*****所售产品质量或所提供服务如出现问题,原告*****应及时解决,如原告*****未能及时解决,则被告鼎云昇公司有权抵扣原告*****相应数量的质量保证金,主动代原告*****解决相关投诉;被告鼎云昇公司抵扣原告*****相应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后,原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差额。在协议期满后,原、被告经协商解除合同,质量保证金在解除之日起一年后返还。如原告*****所售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告鼎云昇公司有权抵扣原告*****相应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协议有效期为**********************。***********,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鼎云昇公司股东***个人账户转款3万元,并备注“开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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