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自来水用水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自来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企业安全供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来水,是指由市属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生产,通过市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的用水。
第三条、供水企业及用户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用水
第四条、申请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供水企业
办理申请报装手续,或委托持《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
的承装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报装手续。
须办理申请报装手续,审批后才能施工的范围如下:
(一)新装用水设施(含永久用水和临时用水)
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供水设施用水,须办理申请新装用水设施手续。
(二)改变用水规模(含改大和改小用水设施)
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因增大(或减小)用水量,需改大(或改小)现有水表或供水管道,才能够符合供水安全负荷的,须办理申请改变用水规模手续。
(三)增装用水设施
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在原有水表、水管供水负荷容许的情况下需增装用水设备,须办理申请增装用水设备手续。
(四)改移用水设备
已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因房屋或地面环境变化,需将现有的水表或供水管道在原址范围内改移位置。须办理改移用水设备手续。
第五条、申请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同意后,其户内水管设施由受委托的持《自来水管道
工程报装许可证》的承装单位按核准图纸施工,并经规定程序验收合格,由供水企业装表接水后,始得用水。
第六条、居民家庭用户申请永久性用水,须提供与申请用水点地址一致的有效证件和用水申请书。
除居民家庭用户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永久性用水,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图纸:
(一)用水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市规划局报建审核书(有污染单位还应有环保批文复印件);
(四)室内外给水设计图一式两份(包括各层水布置平面图,给水系统透视图,泵房及水池,水箱大样图,卫生间给水的大样四置图)
(五)用水所在地的地形图一式两份;
第七条、用户申请临时用水,须提交以下文件和图纸
(一)用水申请书
(二)用水所在地的地形图一式两份;
(三)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四)规划部门征地红线图复印件
第八条、供水企业供水高度为本市城建标高30米。用水点超出公共供水高程的用户,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自行间接加压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用永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供水企业同意用水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时间缴交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水表和水费。
第十条、凡由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标准的水表称为注册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为内部核算和分摊水费,在
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为内部分表(以下简称分表)。总表的口径、数量和位置,根据用水设施及申请用水量,按有利于不同用水类别计费、有利于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管理的原则结合户籍门牌、建筑物位置,由供水企业确定。
对居民生活用水,应逐步实施按住宅单元装总表,抄表到户。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抄表员按规定周期上门抄水表,抄表员必须携带工作证、佩戴工号章。抄表员违反规定,用户可拒绝其入户。
抄表员应将“水费通知单”交给用户,或投放在用户指定的水费单据信箱内,用户应及时查收。“水费专用发票”应注明下次抄表日期,用户应注意配合。
第十二条、自来水的价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类别和单价执行。自来水用量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以抄见水表行度作为计算水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因水表发生故障(停行、滞行、失针、表面玻璃及水表铅封损坏等).或因用户锁门、物阻及水浸表面等,抄表员无法抄表时,卤供水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办法暂收水费:
(一)按上次用水量;
(二)按上三次用水量的平均值;
(三)按去年同期周水量;
故障表更换后,以新水表的行度推算出应收水量,对暂收水量以多除少补的办法处理。。
锁门、物阻及水浸表在排除障碍后,按抄见水量与暂收水量对比以多除少补的办法处理。连续三次因人为障碍导致抄表员无法抄表时,供水企业可暂停供水。
第十四条、用户每月的用水量达不到所安装的水表的起动流量时,则按水表的起动流量计收水费。
各种口径水表起动流量见下表:
第十五条、用户要求检验水表,可到相应供水管理所办理水表检验手续和预缴水表检验费用,但须先按水费单金额缴交当月水费。如现场在线抽检水表,检验结果以误差不超过±4%为合格。检定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退还检验费,水费则按水表快慢的比例计算追收或退还,但只以当月为限。
第十六条、用户可选择如下方式在规定的期限缴交水费:
(一)自行缴交。自抄表之日后第三日起7日内,用户自行到相应供水管理所缴交水费。
(二)委托银行代缴。由用户在指定银行开户存款,抄表后,由供水企业在其账户中划取当月水费。用
户存款余额应大
于上月水费的1.5倍,不足时应及时补存,若存款不足以划拔当月水费,由供水企业直接通知用户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自行到相应供水管理所缴费。
(三)银行托收。机关、企事业用水单位可在银行指定缴交水费账户。供水企业抄表后,通过银行在用户指定的账户中直接划拨。若划拨不成功,由供水企业直接通知用户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自行到相应供水管理所缴费。
用户更改银行账号,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
供水企业鼓励用户采用委托银行代缴或银行托收方式缴交水费。
第十七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交水费者,从逾期第一日起,每逾期1日加收水费总额5%o的滞纳金,逾期3 O目仍不缴水费和滞纳金者,供水企业则暂停供水,但应提前三日发出追交水费通知。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收取用户水费和滞纳金后,应发给“水费专用发票”,用户对所收取的水费和滞纳金有异议,可在接发票后三个月内到相应供水管理所核对,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欠费停水的用户在缴清水费和滞纳金后,因锁门或物阻造成连续三次无法抄表而停水的用
户在排除水表障碍后,始得办理复水手续。供水企业应在用户办理复水手续后2 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自停止供水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缴清欠费或不自行排除抄表障碍的用户,供水企业则拆回水表、注销其用’水户册。今后需用水应按新申请周水办理。
第二十条用户超过水表安全流量用水导致水表损坏或无法准确计量,应到供水企业办理扩大用水手续,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各种口径水表安全流量如下表:
第二十一条、用户更改用水类别应办理如下申请手续:
(一)全部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到相应供水管理所申请,并补交规定费用后,由供水企业核定,按新的用水类别计收水费。
(二)部分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改变者应到相应供水管理所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核,原则上改变用水类别部分应按新申请用水办理新装水表另行供水,其水费按新类别计收。其他用户则继续使用原水表,收费类别不变。
不办理申请手续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按单价高的用水类别计收全部水费,并从该户领取营业执照之目起追收水费差额。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擅改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水水表,应在《供水协议》规定的期限报拆,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向相应供水管理所申请办理。不得将临时用水水表转为永久用水水表。
临时用水水表超期使用或擅自转为永久用水水表使用的,供水企业可以拆回水表,停止供水,
第四章消防用水
第二十三条、公共消火栓除火警和消防部门及供水企一业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二十四条、公共消火栓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设档
摆卖、堆放物品、停放车辆,以确保发生火警时消火栓能
迅速启用。
第二十五条、消防部门因火警或消防演习使用消火栓,应及时将火警的地点、消火栓开启的数量、口径及用水时间等情况向供水企业通报。
第五章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户内供水设施的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前(含总表)属公共供水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属人为事故的,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负责)。总表后属用户户内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水管损坏更换,用户应负责按原规格修复。
第二十七条、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不得私自拆动、改移水表;不得施用技术或其他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不得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人为损坏或遗失水表,用户应负责赔偿。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拆换。供水企业应经常检查和拆换认为应拆换的水表。持有供水企业派工证人员上门拆换水表,用户不得拒绝。用户的户内管因锈蚀霉烂失效,影响拆换水表时,用户应出资及时维修。
第二十八条、用户投资或合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自验收供水之日起,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负责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在满足用户原申请用水量的情况下,城市供水企业可按需要进行改装和发展其他用水户。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供水企业咨询地下供水管线的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每传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责任单位应赔偿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关公共供水管道阀门或故意关闭表前阀门阻碍同表合法用户用水:
(二)在供水管道(含表后管)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三)产生或使用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高位水池、水塔的落水管、以及蒸气管、热水管与公共供水的管道直接连通。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水设备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自建储水设施间接用水,以确保设备安全。
第三十三条、用水户,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二次供水水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进行清洗保洁,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规用水:
(一)一切未经供水企业半表擅自用水的
(二)擅自拆动,改移水表位置或施用技术和其他方法使水表停住、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用水的
(三)总表后私增用水设备或故意关闭表前闸阀阻止同表合法用户用水的
(四)擅自转供城市供水的
(五)私拆、私改或私接未经水表的供水管道用水及擅自开关任何公共供水闸阀的
(六)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违法开启消火栓用水的
(七)在供水管道直接装水泵加压或将自备水管网,蒸汽管及热水管,高位水池,水塔的落水管与公
共供水管道接通使用的(不论是否安装止回阀)
(八)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用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不论是否安装止回阀)
第三十五条、对违规用水行为,经城市供水监察人员查证属实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因违规用水行为造成自来水流失或供水设施损坏的,依法向供水企业赔偿损失水量的水费或供水设施损坏修复费。
第三十七条、违规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安全供水监察部门发出的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暂停对其供水,直至办妥有关手续为止。
第三十八条、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按《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用户应同时遵守《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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