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谦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18
【字 号】四政办发〔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谦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20〕30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样化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规范推进按份共有产权公租房(原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二、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自愿申请原则。转让程序为转让对象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面向社会公示、缴纳房款税费、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转让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转让对象因残疾等原因不便于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一)申请受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转让对象”)可按照自愿原则到原申请的街道(社区)申请购买国有产权份额。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购买廉租住房时签订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买合同》;
  3. 吉林省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原交款收据);
  4. 继承的,应提供继承公证书或继承生效的法律文书;
  5. 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生效的法律文书;
  6. 其它需提供材料。
  社区、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对转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后按项目分批次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二)核准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两区报送的转让对象相关资料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转让价格
  原签订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原合同约定价格执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四、税费缴纳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可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由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支付。
  五、产权性质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限产权)。也可以在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全部产权。
  六、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等支出。
  七、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时,转让对象需按规定标准足额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八、相关问题处理
  (一)转让对象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二)转让对象取得原廉租住房全部产权后,不得再次享受任何形式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待遇。
  (三)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
  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自具备转让条件之日起,三年后购买的,需按申请购买国有产权份额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夫妻离异的,应根据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确定权利人。
  权利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允许其按合同价格购买国有产权份额。
  权利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自具备转让条件之日起,三年后购买的,需按申请购买国有产权份额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五)住房保障家庭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存在骗取住房保障、私自转让或出租经营等行为的,由两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清退、收回原廉租住房,可由当地政府返还原购房资金后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购买国有产权份额前,住房保障家庭需结清原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取暖费及水、电、燃气等费用。
  九、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四平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名单附后)。
  (二)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推进等,具体工作由市城市房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出售价格、回笼资金监督管理、提供票据,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支出等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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