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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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原告:***,*,*********出生,**,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住所地***************12层B区J2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7939.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原告将位于**********1-1004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约定本合同违约金伍仟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第六条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还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含预期的**,权利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时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4、乙方中途退租的或乙方拖欠租金或相关费用达十天。被告在承租期内,曾存在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行为,且未经过原告一致同意,擅自于*******退租。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违约金5000元、*******************的预期租金37939.4元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答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提前解除合同,并不存在擅自单方解除的情况,也不构成违约,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即:1.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2.账户交易明细、委托协议、保函;3.民事判决书;4.预期损失清单。被告经质证对证据1-3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既然原告已将诉请中的预期损失从立案时的243360元降低为37939.4元,则律师代理费也应相应降低。对证据4认为原告未提供与新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且即便经法庭审查新承租情况属实,则原告自愿给予新承租人的免租期的租金也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证据,当庭出示了六页微信聊天**但称不作为证据提供,两原告在庭审中对该组**也发表意见,认为这只是**个人对被告公司人员已搬离客观事实的确认,不代表同意解除,且租赁合同由两原告共同作为出租人签订,***也没有同意过,不能因此构成所谓各方合意解除合同。经审查,两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认证要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
两原告将位于**********1-1004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租金为***********************月租金45元/平,租赁面积166.08平方米,计租月份10个月,租金为74736元,也即该租赁年度中免租期为2个月。***********************月租金45元/平,即年租金89683元。***********************月租金47.7元/平,即年租金95064元。***********************年租金也未95064元。***********************月租金50.56元/平,即年租金100764元。合同还约定违约金5000元,且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还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含预期的**,权利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时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4、乙方中途退租的或乙方拖欠租金或相关费用达十天。合同还约定在房屋租赁期满日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对租房内损坏的财产或改动的结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附属结构装修使用变动除外)。对乙方承租期间新增的不动产附属物(如装潢、加装的门、橱、窗)及无法搬动的部分设施(如消防、通风、卫生、水、电、固定在顶部,墙面,地面的固定物、管线等)在租赁期内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前,乙方可自行拆除新增的设备。
**********,被告公司员工微信告知原告**,被告公司将在********搬走。**********,该员工
拍摄租赁房屋室内搬走及打扫情况照片发送原告**,**称“好的”。
另外,原告于**********将该房屋出租给新承租人***,约定租赁期自*********************。原告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预期**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
**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租赁房屋,但被告却在**********自行搬离租赁房屋。在原告并无违约行为且合同未约定被告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被告擅自于********搬离租赁房屋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答辩认为,在搬离前已与出租人之一的**在微信上达成合意,但微信聊天**至多只能说明**对被告公司已搬离及房屋现状的确认,不能当然推定**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而且本案的房屋由原告**、***共有,租赁合同也由两原告共同作为出租人签订,在没有证据证明***也同意解除的情况下,被告所谓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合意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故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可预期**损失具有合同约定为据。但第一、合同原本就约定室内装饰物属于被告所有,尽管被告违约,但其在搬离时拆除并无不当,且被告在搬离时客观上无法预见因新承租人的重新装修程度和时间,原告主张的新租赁合同2.5个月装修免租
期的损失19805元不应由被告承担。第二、被告同样无法预见新承租人承租该房屋的具体用途、承租时的市场环境和新承租人与原告协商的租金标准,故新旧两份租赁合同在租金上的差额同样不属于可预见**损失。第三、被告对于原合同的租金标准是明知的,被告搬离后原告只能被迫另行招租,为此空置三个月的相应损失23766元属于被告在擅自搬离时可以预见的原告会受到的空置期间合理损失,应当赔偿原告。另外,由于本案原告因被告违约所受可预见**损失已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预期**损失金额确定,将违约金一并吸收、不再单独计收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及实际案情,**调整为按25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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