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压比
《抗震规范》
6.3.7 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7的规定;建造于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6.3.7  柱轴压比限值
   
    注:1 轴压比指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
值乘积之比值;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
2 表内限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
柱轴压比限值应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
构造措施;
    3 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间距不大于1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螺旋间距不大于10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螺旋净距不大于8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0mm、轴压比限值均可增加0.10;上述三种箍筋的配箍特征值均应按增大的轴压比由本节表6.3.12确定;
    4 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纵向钢筋的总面积不少于柱截面面积的0.8%,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05;此项措施与注3的措施共同采用时,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15,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仍可按抽压比增加0.10 的要求确定;
    5 柱轴压比不应大于1.05
6.4.4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钢筋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
6.4.5 一级和二级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一级(9 )时不宜超过0.4,一级(8)时不宜超过0.5,二级不宜超过0.6
《混凝土规范》
11.4.16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和框支柱,其轴压比不宜大于表11.4.16规定的限值。对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11.4.16框架柱轴压比限值
注:1轴压比指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和框支柱轴向压力设计值N与柱全截面面积A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对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
2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5-C70时,轴压比限值宜按表中数值减小0.05;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75-C80时,轴压比限值宜按表中数值减小0.10
3剪跨比λ≤2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按表中数值减小0.05;对剪跨比λ<1.5的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4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8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0mm时,轴压比限值均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10;上述三种箍筋的配箍特征值均应按增大的轴压比由表11.4.17确定;
5当柱截面中部设置由附加纵向钢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纵向钢筋的总面积不少于柱截面面积的0.8%时,其轴压比限值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05。此项措施与注4的措施同时采用时,轴压比限值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15,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仍可按轴压比增加0.10的要求确定;
6柱经采用上述加强措施后,其最终的轴压比限值不应大于1.05
 11.7.13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11.7.13的限值。
11.7.13墙肢轴压比限值
注:剪力墙墙肢轴压比中的A为墙肢截面面积。
11.7.14 剪力墙两端及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当墙肢底截面轴压比大于表11.7.14规定时,其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以上一层墙肢应按本规范11.7.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当小于表11.7.14规定时,宜按本规范第11.7.16条的规定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11.7.14 剪力墙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
2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一、二级抗震等级落地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以上一层的墙肢,剪力墙的两端应按本规范第11.7.15条的规定设置符合约束边缘构件要求的翼墙或端柱,且洞口两侧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不落地的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以上一层剪
力墙的墙肢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一般部位剪力墙以及三、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应按本规范11.7.16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4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3款的要求外,一、二级抗震等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且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本规范图11.7.15的转角墙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仍取墙截面高度的1/4
《高规》
6.4.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4.2的规定;对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其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6.4.2 柱轴压比限值
注:1 轴压比指柱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的比值;
2 表内数值适用于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60的柱。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5C70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降低0.05;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75C80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降低0.10
3 表内数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2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但不小于1.5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比表中数值减小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4 当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时,柱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10;当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箍筋螺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时,柱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10;当沿柱全
高采用连续复合螺旋箍,且螺距不大于80mm、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0mm时,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10。以上三种配箍类别的含箍特征值应按增大的轴压比由本规程表6.4.7确定;
5 当柱截面中部设置由附加纵向钢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小于柱截面面积的0.8%时,柱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05。当本项措施与注4的措施共同采用时,柱轴压比限值可比表中数值增加0.15,但箍筋的配箍特征值仍可按轴压比增加0.10的要求确定;
6 附注第45两款之措施,也适用于框支柱;
7 柱轴压比限值不应大于1.05
7.1.2 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1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
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60m
2 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
3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比本规程表4.8.2 规定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采用;
4 抗震设计时,各层短肢剪力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产生的轴力设计值的轴压比,抗震等级为一、二、三时分别不宜大于0.50.60.7;对于无翼缘或端柱的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其轴压比限值相应降低0.1
5 抗震设计时,除底部加强部位应按本规程第7.2.10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外,其他各层短肢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
6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截面的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1.0%;
7 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应小于200mm
8 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宜设置翼缘。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平面外不宜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面梁。
注: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一般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的剪力墙。
7.2.5 矩形截面独立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截面厚度5倍;当小于5时,其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力设计值的轴压比,一、二级时不宜大于本规程表7.2.14的限值减0.1,三级时不宜大于0.6;当不大于3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底部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一般部位不应小于1.0%,箍筋宜沿墙肢全高加密。
7.2.14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7.2.14的限值。
7.2.14 剪力墙轴压比限值
注:N——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剪力墙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A——剪力墙墙肢截面面积;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周期比
《高规》
4.3.5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宜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本规程第10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85
剪重比
《抗震规范》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5.2.5)
式中    ——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5.2.5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5s之间的结构,可插入取值;
    2 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0.30g的地区。
《高规》3.3.13条同《抗震规范》第5.2.5条。
刚度比
《抗震规范》
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避免在地下室顶板开设大洞口,并应采
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1.1倍;地上一层的框架结构柱和抗震墙墙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章第6.2.36.2.66.2.7条的规定,位于地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下柱端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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