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可靠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2019年版)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鉴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本导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原则上仅适用于层数为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在建房屋和三层及以上农村房屋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建议采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第三条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条文说明】运用本导则对农村住房进行安全性鉴定时,一般情况下可不采用专业设备进行检测。但也可以用卷尺、吊线、靠尺等简单工具进行检测。
对房屋的隐蔽工程,如地基与基础、构件间的连接构造,如果不
便于打开检查,以及房屋的曾经使用情况,如改建、加固、翻修等,可通过走访调查了解。
第四条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
【条文说明】农村住房鉴定应针对其安全性的评级,不评价其适用性,如装修老化等。
农村住房鉴定以幢(栋)为单位,不以户为单位,如果几户人住同一幢建筑物,评价为一个等级。若主要居住部分以外还有附建设施,如牲畜圈、禽舍、杂物间等,其结构形式与主要居住部分有显著差异,应对主要居住部分进行评级,同时对附建设施给出合理建议。
第五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对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农村危房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政
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对鉴定人员有一定的基本素质要求。鉴定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是指鉴定人员应具有土木工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了解土木工程相关知识,熟悉农村建筑结构类型、荷载传递路线、常用建筑材料基本知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如从事过建筑、设计、施工、房屋管理等工作经历。无专业知识背景的鉴定人员应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基本规定
第六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
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条文说明】建筑场地是指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
2.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条文说明】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贫困户类型、家庭人口等。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层数、开间、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种类、围护墙体材料、楼(屋)面类型及材料等,使用历史和维修情况。
3.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条文说明】地基基础是房屋的隐蔽工程部分,地基指基础下的持力层情况,基础是上部结构与地基间的结构部分。农村房屋基础多是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是房屋结构中承担建筑物自重和使用荷载的结构构件。
围护结构构件是指房屋体系中仅承担自身重量,起围护、分隔作用的构件。
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等级用小写字母“a、b、c、d”表示。
4.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分级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条文说明】房屋整体危险等级用大写字母“A、B、C、D”表示,
以区别于各组成部分的危险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鉴定报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
8.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图1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
第七条对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程度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第八条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进行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九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场地安全性鉴定,第二阶段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危险时,可直接鉴定为D级,提出迁址重建建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照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先宏观判别、后详细评定的顺序进行。房屋外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直接鉴定为D级。
第十一条房屋外部检查重点为:
1.房屋周边环境情况。
2.房屋的层数、高度、平立面布置、主要建筑材料、楼(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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